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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是某公司的高级白领,精明强干,受到领导的器重;他的妻子赵某是某集团的财务主管,不仅月薪可观,而且为人温柔贤淑。小两口的“两人世界”过得不亦乐乎。
2003年秋季的某天,赵某要随领导去集团子公司指导业务,这一去就是两个星期,赵某心里有些犹豫,她怕丈夫的生活起居没人照顾。回来和丈夫一说,孟某却笑着说:“我这么大的人了,还不会照顾自己吗?你就放心去吧。”
赵某走后的几天,两个人的联系可算是频繁,一天要打几个电话互相问候,后来赵某在外工作忙了,就告诉孟某不要常打电话来打扰她工作。孟某也就不再打电话了。
一天,百无聊赖的孟某决定发个电子邮件给妻子,打开电脑后,一条网络消息跳了出来,原来是一位MM发过来的交友信息,孟某觉得好笑,他关掉了消息,打开邮箱准备给妻子发EMAIL,没想到,那位MM又发来了第二条交友消息,孟某又关了它。这次,他心里却略有所动,他想,如果你再发过来,那我就和你聊聊吧。等孟某写完EMAIL按下发送键后,他对着屏幕发呆了一会儿,正想关电脑,那动听的“滴滴”声传了过来,那个MM又发来了第三条交友消息。
那个晚上,孟某和那位网友MM聊到不知东方之既白。他觉得自己好像一下子回到了大学时代,找回了属于自己的年轻感。
孟某通过网络知道了那个MM和自己住在一个城市,年方25,这样的妙龄让人到中年的他有些浮想联翩,于是,第二次的聊天,他一时冲动,在聊天框内打上一句:我们见面吧。
两人约在某电影院见面。看电影的时候,女孩把头轻轻地靠在孟某肩上……
些许的寂寞蒸发了,因为他有了美丽的“新欢”,也就是所谓的情人梁某,只是,他没有将自己已婚的事实告诉她。
两个星期过去了,妻子赵某回来了。面对端庄大方的妻子,孟某一方面觉得有些心虚,一方面想着能和梁某经常约会的方法。某日,他偶尔翻到一份杂志,上面写着某领导为情人买房金屋藏娇的报道,他的心猛然一动。他让梁某提供了她的银行账号,从自己的“私房小金库”中转了20万元过去,关照用梁某的名义买一套二手房。梁某自然欣喜万分,对孟某的“报答”也更为殷勤。
也不知是自己被“幸福”冲昏了头脑,还是上天故意的“捉弄”?孟某竟然忘记销毁银行转账的凭证,直到妻子从洗衣机旁怒气冲天地跑到他的面前质问。
接下去的情节和琼瑶剧中的一样:丈夫有了外遇,夫妻不断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家庭濒临破裂。孟某此时才觉得有些后悔。于是他和妻子进行谈判,妻子的条件是要求孟某从此和梁某一刀两断,要梁某归还那20万元。
梁某坚决不同意归还钱款。赵某一纸诉状把梁某告上了法庭。赵某在法庭上称,这20万元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孟某无权单独处分;而梁某则称这是孟某自愿赠与,而且自己也不知道孟某已婚,坚持不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因20万元数额巨大,且非日常生活需要,孟某无权单独处理,其赠与梁某的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孟某的赠与行为认定为无效,赵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梁某返还。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梁某必须返还赵某20万元。
2003年秋季的某天,赵某要随领导去集团子公司指导业务,这一去就是两个星期,赵某心里有些犹豫,她怕丈夫的生活起居没人照顾。回来和丈夫一说,孟某却笑着说:“我这么大的人了,还不会照顾自己吗?你就放心去吧。”
赵某走后的几天,两个人的联系可算是频繁,一天要打几个电话互相问候,后来赵某在外工作忙了,就告诉孟某不要常打电话来打扰她工作。孟某也就不再打电话了。
一天,百无聊赖的孟某决定发个电子邮件给妻子,打开电脑后,一条网络消息跳了出来,原来是一位MM发过来的交友信息,孟某觉得好笑,他关掉了消息,打开邮箱准备给妻子发EMAIL,没想到,那位MM又发来了第二条交友消息,孟某又关了它。这次,他心里却略有所动,他想,如果你再发过来,那我就和你聊聊吧。等孟某写完EMAIL按下发送键后,他对着屏幕发呆了一会儿,正想关电脑,那动听的“滴滴”声传了过来,那个MM又发来了第三条交友消息。
那个晚上,孟某和那位网友MM聊到不知东方之既白。他觉得自己好像一下子回到了大学时代,找回了属于自己的年轻感。
孟某通过网络知道了那个MM和自己住在一个城市,年方25,这样的妙龄让人到中年的他有些浮想联翩,于是,第二次的聊天,他一时冲动,在聊天框内打上一句:我们见面吧。
两人约在某电影院见面。看电影的时候,女孩把头轻轻地靠在孟某肩上……
些许的寂寞蒸发了,因为他有了美丽的“新欢”,也就是所谓的情人梁某,只是,他没有将自己已婚的事实告诉她。
两个星期过去了,妻子赵某回来了。面对端庄大方的妻子,孟某一方面觉得有些心虚,一方面想着能和梁某经常约会的方法。某日,他偶尔翻到一份杂志,上面写着某领导为情人买房金屋藏娇的报道,他的心猛然一动。他让梁某提供了她的银行账号,从自己的“私房小金库”中转了20万元过去,关照用梁某的名义买一套二手房。梁某自然欣喜万分,对孟某的“报答”也更为殷勤。
也不知是自己被“幸福”冲昏了头脑,还是上天故意的“捉弄”?孟某竟然忘记销毁银行转账的凭证,直到妻子从洗衣机旁怒气冲天地跑到他的面前质问。
接下去的情节和琼瑶剧中的一样:丈夫有了外遇,夫妻不断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家庭濒临破裂。孟某此时才觉得有些后悔。于是他和妻子进行谈判,妻子的条件是要求孟某从此和梁某一刀两断,要梁某归还那20万元。
梁某坚决不同意归还钱款。赵某一纸诉状把梁某告上了法庭。赵某在法庭上称,这20万元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孟某无权单独处分;而梁某则称这是孟某自愿赠与,而且自己也不知道孟某已婚,坚持不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因20万元数额巨大,且非日常生活需要,孟某无权单独处理,其赠与梁某的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孟某的赠与行为认定为无效,赵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梁某返还。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梁某必须返还赵某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