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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通过对《新闻记者》杂志2001~2009九年来90条假新闻的内容分析,发现当今假新闻呈现出三大怪状:涉假媒体所处环境优越、各类媒体承担角色多样、假新闻背后的时效要求低。怪状背后的原因很多,但追及9年来假新闻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有一点非常重要,即缺乏制度的规范与惩戒。本文旨在通过对9年假新闻的现象分析,探究根治假新闻的必要对策。
关键词:假新闻 怪状 对策 内容分析 制度
自2002年起,《新闻记者》杂志每年都开展“十大假新闻”的评选。也是从第一次评选开始,组织者总是在活动开展的同时就大声疾呼“但愿我们的‘阳谋’会落空:这次评选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但至今“十大假新闻”的评选依然热闹。
本文以9年来评选入围的90条假新闻作为研究对象,对假新闻的特征、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除了之前一些学者已经发现的假新闻内容集中于文体娱乐和社会新闻领域、刊载假新闻的媒体日益多样化、假新闻纠错时间日益缩短以外,笔者发现这些假新闻呈现“三大怪状”。
涉假媒体所处环境优越
这里所说的“环境”有两层含义:一是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相应地区的发展程度,二是媒体自身的级别。
从假新闻首次出现的媒体在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来看,北京、四川、华东六省一市、珠三角这四地区的媒体上出现的假新闻最多,分别为34.44%、15.56%、14.44%和13.33%,四地区媒体的假新闻占有率达到77.77%。
一般人们认为,地处偏僻、经济交通不发达的地区信息量少,因此信息准确度也相应会低。但我们反观这些“十大假新闻”数量较多的城市和地区,他们的环境都不闭塞,相应的经济条件和人才资源也是优越和丰富的。这些较为发达地方的媒体出现那么多假新闻,有一个可以理解的原因——竞争导致假新闻。这些地区经济的较好发展,也带来了媒体的繁荣。媒体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对于市场份额、经济效益的争夺大战让新闻工作者急红了双眼,他们或随意转载消息减少新闻生产成本,或编造劲爆故事迎合受众心理。在90条假新闻中,“编造夸大、哗众取宠”的有46条,由于“未核实信息源”而造假的有36条。从这些假新闻的成因分析背后,我们也不难看出其中的利益驱使。
从刊载假新闻的媒体级别来看,省级以上媒体占到81.11%。90条假新闻中,出现在中央级媒体上的有18条(20%),省级媒体上的有55条(61.11%),而刊播在市、县级媒体上的为16条(17.78%)和1条(1.11%)。按照常理来说,媒体级别越高,其人才选拔会越严格,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也会较高,同时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管会越严格,因此应该不会产生大量的假新闻。但事实却相反,探究其中的原因,可能是新闻工作者自身安于现状而懈怠马虎,但若媒体及相应的管理部门监管有效的话,此类现象应该不那么容易出现。
各类媒体承担角色多样
假新闻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与受众见面,同时也通过这些媒体被揭穿。尤其是报刊和互联网,“既是制造者,又是揭露者”的特殊身份在这些年表现得更突出。从首发媒体来看,报刊假新闻有77条,互联网假新闻有11条;而首先由这两种媒体实施纠错的新闻分别是37条和20条。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纠错的速度,在网民纠错的这20条假新闻中,有13条是在假新闻发布当天或第二天便被立即拆穿的,有6条在2~5天内被识破,只有1条(2002年第6条“意韩赛主裁判死于乱枪”)在第9天被辟谣。
报刊本身的严肃性、互联网强大的搜索功能使这两种媒体成为假新闻的掘墓人,但既然如此,这两种媒体为何自身又在制造着大量假新闻?为何新闻工作者不依然用批判假新闻的态度和干劲去阻止身边的假新闻出炉?媒体习惯于监督他人,而不严于律己,不是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知道媒介的基本职能是尽可能客观真实地再现现实,而是在“打假”以外的更为常态的日常报道中,他们缺乏这种意识和态度的坚持,同时,相应的激励他们坚守这种信仰的外部规制也不够健全。
假新闻背后的时效要求低
从新闻的时间性来看,90条假新闻中延迟性新闻77条,突发性消息13条。
延迟性新闻即时效性不太强,对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精准度要求不十分高的新闻。按新闻生产的过程来看,延迟性新闻的采写、校对时间更充裕,因此也不容易出现错误。但现实又恰恰相反,延迟性新闻成了假新闻的重灾区。
再看突发性消息,突发性消息涉及的是人们意料之外而突然爆发的事件,所以报道的精准度有时难以一下子把握。但我们稍稍分析下这13条涉假突发性消息的内容便可发现其“假”得十分离谱,假消息并非是因为事件紧急、调查核实难度大而形成的——人口死亡(7条)、天气恶劣(2条)、闹事犯罪(2条)、食物有毒(1条)、比赛“输”球(1条)之类的事情只要电话联系相关部门便能获得准确消息。
很多人将假新闻产生的原因归结为新闻工作者自身态度不端正、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缺乏。当然,这均是最直接的原因,但规范一种行为除了需要当事人的自律以外,特别是当自律不能解决当务之急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外部的他律,即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综观我国已出台的各种关于新闻真实性的规范制度,基本上都属于道德的范畴,即通过新闻工作者的自我约束,使自己的新闻工作和新闻作品符合真实准确的标准,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维护新闻真实性”。以自律为主的新闻规范所带来的最大弊端是对假新闻等有悖于新闻原则的非正当现象缺乏有力的监管和惩治,以至于假新闻屡禁不止、有恃无恐。在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等文件规范中,对于“不真实或者不公正”出版内容的处理方法是: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①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②从这些条款中的“应该”、“可”等词语的使用,以及对于不真实或不公正的内容出现后媒体不更正、不消除影响、不接受处罚等行为的后续惩治措施缺乏,可见我国目前对于假新闻等违规现象惩罚力度的软弱。也正因为如此,在9年的90条“十大假新闻”中,涉假媒体能够在事后公开解释、道歉、惩治责任人的仅有22条。因此,在继续呼吁新闻工作者加强自律的同时,我们也盼望防范假新闻的法律法规出台。
一是关于新闻从业者资格准入的条款。媒体从业者应当是经过专业业务培训、拥有过硬素质和技能、持有上岗资格证的正式职员。对于“纸馅包子”之类因为临时聘用工或实习生工作不力而导致假新闻出现的媒体也应当受到连带责任和相应处罚。
二是在假新闻出现后的更正制度。许多国家都有新闻法明确规定,报道虚假失实新闻的媒体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段,在相应的版面上,使用规定的字体字号,按照规范进行更正。如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在1923年制定的《新闻规约》中写道:“无论错误的根源是什么,报纸有责任,也有义务迅速、完全地修正自己犯下的严重的事实和评论错误。”“一套缺点提醒机制,甚至是罚款,可被成功运用。规定刊登更正启事的严格政策有助于大家认清违反真实的严重性。”③同时,他们的媒体都设有专门的负责答辩更正事宜的组织机构。在我国也应同样如此,媒体一旦刊播了假新闻,就有义务在第一时间进行具体的调查,在公开场合做出具体的解释和道歉。
三是对于假新闻责任者和所在媒体的惩罚制度。西方媒体对于造假者有严厉的处罚,如《洛杉矶时报》的摄影记者布莱恩·沃斯基,他有着25年的从业经验,获得过普利策等高级别奖项,但最终就因为一张合成的照片而被报社辞退。在我们国家,目前新闻媒体是现实社会中的强势机构或组织,新闻职业是各种社会职业中具有相对优势的职业,媒体与记者编辑拥有了与普通人相比更多的信息权力,因此相应也应该承担更重的义务来保证信息传播的真实。当媒体及工作人员没有尽好义务的时候,就应当遭到严格的处罚。同时,处罚结果应该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
美国著名报人、传播学者李普曼曾提出一个著名的比喻:新闻就像黑夜里的探照灯,它只能把一个区域照亮,让我们注意到这个有限的区域内发生了什么,但是其他的部分却处于黑暗之中。④在新闻媒体不可能百分之一百还原事实真相的客观现实之下,如何把“有限的区域”照亮,如何让这个“有限的区域”尽可能扩大,从而让广大受众看真切看全面,这有待于新闻工作者的自律与行业法律法规的他律共同实现。
注 释:
①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1997年1月2日。
②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7条,1999年7月8日。
③利昂·纳尔逊·弗林特[美]著,萧严译:《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和问题案例讲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④沃尔特·李普曼[美]:《公众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
编校:张红玲
关键词:假新闻 怪状 对策 内容分析 制度
自2002年起,《新闻记者》杂志每年都开展“十大假新闻”的评选。也是从第一次评选开始,组织者总是在活动开展的同时就大声疾呼“但愿我们的‘阳谋’会落空:这次评选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但至今“十大假新闻”的评选依然热闹。
本文以9年来评选入围的90条假新闻作为研究对象,对假新闻的特征、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除了之前一些学者已经发现的假新闻内容集中于文体娱乐和社会新闻领域、刊载假新闻的媒体日益多样化、假新闻纠错时间日益缩短以外,笔者发现这些假新闻呈现“三大怪状”。
涉假媒体所处环境优越
这里所说的“环境”有两层含义:一是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相应地区的发展程度,二是媒体自身的级别。
从假新闻首次出现的媒体在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来看,北京、四川、华东六省一市、珠三角这四地区的媒体上出现的假新闻最多,分别为34.44%、15.56%、14.44%和13.33%,四地区媒体的假新闻占有率达到77.77%。
一般人们认为,地处偏僻、经济交通不发达的地区信息量少,因此信息准确度也相应会低。但我们反观这些“十大假新闻”数量较多的城市和地区,他们的环境都不闭塞,相应的经济条件和人才资源也是优越和丰富的。这些较为发达地方的媒体出现那么多假新闻,有一个可以理解的原因——竞争导致假新闻。这些地区经济的较好发展,也带来了媒体的繁荣。媒体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对于市场份额、经济效益的争夺大战让新闻工作者急红了双眼,他们或随意转载消息减少新闻生产成本,或编造劲爆故事迎合受众心理。在90条假新闻中,“编造夸大、哗众取宠”的有46条,由于“未核实信息源”而造假的有36条。从这些假新闻的成因分析背后,我们也不难看出其中的利益驱使。
从刊载假新闻的媒体级别来看,省级以上媒体占到81.11%。90条假新闻中,出现在中央级媒体上的有18条(20%),省级媒体上的有55条(61.11%),而刊播在市、县级媒体上的为16条(17.78%)和1条(1.11%)。按照常理来说,媒体级别越高,其人才选拔会越严格,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也会较高,同时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管会越严格,因此应该不会产生大量的假新闻。但事实却相反,探究其中的原因,可能是新闻工作者自身安于现状而懈怠马虎,但若媒体及相应的管理部门监管有效的话,此类现象应该不那么容易出现。
各类媒体承担角色多样
假新闻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与受众见面,同时也通过这些媒体被揭穿。尤其是报刊和互联网,“既是制造者,又是揭露者”的特殊身份在这些年表现得更突出。从首发媒体来看,报刊假新闻有77条,互联网假新闻有11条;而首先由这两种媒体实施纠错的新闻分别是37条和20条。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纠错的速度,在网民纠错的这20条假新闻中,有13条是在假新闻发布当天或第二天便被立即拆穿的,有6条在2~5天内被识破,只有1条(2002年第6条“意韩赛主裁判死于乱枪”)在第9天被辟谣。
报刊本身的严肃性、互联网强大的搜索功能使这两种媒体成为假新闻的掘墓人,但既然如此,这两种媒体为何自身又在制造着大量假新闻?为何新闻工作者不依然用批判假新闻的态度和干劲去阻止身边的假新闻出炉?媒体习惯于监督他人,而不严于律己,不是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知道媒介的基本职能是尽可能客观真实地再现现实,而是在“打假”以外的更为常态的日常报道中,他们缺乏这种意识和态度的坚持,同时,相应的激励他们坚守这种信仰的外部规制也不够健全。
假新闻背后的时效要求低
从新闻的时间性来看,90条假新闻中延迟性新闻77条,突发性消息13条。
延迟性新闻即时效性不太强,对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精准度要求不十分高的新闻。按新闻生产的过程来看,延迟性新闻的采写、校对时间更充裕,因此也不容易出现错误。但现实又恰恰相反,延迟性新闻成了假新闻的重灾区。
再看突发性消息,突发性消息涉及的是人们意料之外而突然爆发的事件,所以报道的精准度有时难以一下子把握。但我们稍稍分析下这13条涉假突发性消息的内容便可发现其“假”得十分离谱,假消息并非是因为事件紧急、调查核实难度大而形成的——人口死亡(7条)、天气恶劣(2条)、闹事犯罪(2条)、食物有毒(1条)、比赛“输”球(1条)之类的事情只要电话联系相关部门便能获得准确消息。
很多人将假新闻产生的原因归结为新闻工作者自身态度不端正、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缺乏。当然,这均是最直接的原因,但规范一种行为除了需要当事人的自律以外,特别是当自律不能解决当务之急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外部的他律,即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综观我国已出台的各种关于新闻真实性的规范制度,基本上都属于道德的范畴,即通过新闻工作者的自我约束,使自己的新闻工作和新闻作品符合真实准确的标准,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维护新闻真实性”。以自律为主的新闻规范所带来的最大弊端是对假新闻等有悖于新闻原则的非正当现象缺乏有力的监管和惩治,以至于假新闻屡禁不止、有恃无恐。在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等文件规范中,对于“不真实或者不公正”出版内容的处理方法是: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①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②从这些条款中的“应该”、“可”等词语的使用,以及对于不真实或不公正的内容出现后媒体不更正、不消除影响、不接受处罚等行为的后续惩治措施缺乏,可见我国目前对于假新闻等违规现象惩罚力度的软弱。也正因为如此,在9年的90条“十大假新闻”中,涉假媒体能够在事后公开解释、道歉、惩治责任人的仅有22条。因此,在继续呼吁新闻工作者加强自律的同时,我们也盼望防范假新闻的法律法规出台。
一是关于新闻从业者资格准入的条款。媒体从业者应当是经过专业业务培训、拥有过硬素质和技能、持有上岗资格证的正式职员。对于“纸馅包子”之类因为临时聘用工或实习生工作不力而导致假新闻出现的媒体也应当受到连带责任和相应处罚。
二是在假新闻出现后的更正制度。许多国家都有新闻法明确规定,报道虚假失实新闻的媒体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段,在相应的版面上,使用规定的字体字号,按照规范进行更正。如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在1923年制定的《新闻规约》中写道:“无论错误的根源是什么,报纸有责任,也有义务迅速、完全地修正自己犯下的严重的事实和评论错误。”“一套缺点提醒机制,甚至是罚款,可被成功运用。规定刊登更正启事的严格政策有助于大家认清违反真实的严重性。”③同时,他们的媒体都设有专门的负责答辩更正事宜的组织机构。在我国也应同样如此,媒体一旦刊播了假新闻,就有义务在第一时间进行具体的调查,在公开场合做出具体的解释和道歉。
三是对于假新闻责任者和所在媒体的惩罚制度。西方媒体对于造假者有严厉的处罚,如《洛杉矶时报》的摄影记者布莱恩·沃斯基,他有着25年的从业经验,获得过普利策等高级别奖项,但最终就因为一张合成的照片而被报社辞退。在我们国家,目前新闻媒体是现实社会中的强势机构或组织,新闻职业是各种社会职业中具有相对优势的职业,媒体与记者编辑拥有了与普通人相比更多的信息权力,因此相应也应该承担更重的义务来保证信息传播的真实。当媒体及工作人员没有尽好义务的时候,就应当遭到严格的处罚。同时,处罚结果应该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
美国著名报人、传播学者李普曼曾提出一个著名的比喻:新闻就像黑夜里的探照灯,它只能把一个区域照亮,让我们注意到这个有限的区域内发生了什么,但是其他的部分却处于黑暗之中。④在新闻媒体不可能百分之一百还原事实真相的客观现实之下,如何把“有限的区域”照亮,如何让这个“有限的区域”尽可能扩大,从而让广大受众看真切看全面,这有待于新闻工作者的自律与行业法律法规的他律共同实现。
注 释:
①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1997年1月2日。
②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7条,1999年7月8日。
③利昂·纳尔逊·弗林特[美]著,萧严译:《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和问题案例讲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④沃尔特·李普曼[美]:《公众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