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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于2003年8月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沙坪坝支行申请办理了一牡丹贷记卡,后明知自己卡上无存款但仍从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共十余次使用此卡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和使用此卡进行消费,合计八千余元。2004年1月起发卡银行多次对其催收但蒋某某仍不归还。2004年6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蒋某某在公安机关侦办此案过程中退还了透支的本金和由此产生的利息,2004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