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对尊长地位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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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尊长卑幼,作为中国封建统治者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确保宗族制度和维护封建秩序而竭力实施的制度之一,在历朝历代的律法中都不可或缺。作为中国古代法典模板和典范的《唐律疏议》亦将尊长卑幼的原则贯穿整部法律,且在前人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故而研究唐律中对于尊长地位维护的起源、目的和手段,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刻的理解整部唐律、了解当时人们的思想文化和生活状态,揭示影响中国人千年的孝亲思想的根源,更有利于现代立法的本土化,使法律更加契合中国国情,让其在感情上更易为国人所接受;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使道德和法律完美结合提出合理建议,为社会和谐发展探寻新道路。
  关键词:《唐律》;尊长卑幼;亲亲尊尊;准五服以治罪;一准乎礼
  
  一、《唐律》与礼的原则
  唐律采取“一准乎礼”的立法原则,即将儒家提倡的礼教纲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把律法纳入“礼”的轨道,同时也将“礼”与律法相互融合。法治与德教相互依附、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在律法中镶嵌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同时又将道德伦理法律化,用法律的手段来推广儒家礼教纲常观念,反之借此观念又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律法的实施。这里的礼自然包括亲亲尊尊和五服制度,投射到立法上则形成了以亲亲尊尊原则和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为核心的礼法一体的律法。
  (一)礼的亲亲原则
  亲亲尊尊的核心就是维护等级秩序和家庭伦理观念,讲求尊卑上下。务使人人各安其位,不得超越自己的地位等级。亲亲原则到后世逐渐融入到孝亲思想中,而其对尊长地位的尊崇和维护,也成为封建礼教道德思想的核心守则。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五服指五种丧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依据五服将亲属分为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范围涵盖了从高祖到玄孙九代人。凡是血缘在这五代之内的都属五服亲属。
  在儒家礼教纲常、等级秩序和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下,象征亲戚间亲疏远近关系的“五服制”被吸收进法律,作为定罪处刑的一个标准,被称作“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即按照血缘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服制,亲戚间服色越近,以下犯上者处罚越重,以尊犯卑者处罚越轻;服制越远,以下上者处罚则相对较轻,以尊犯卑者则相对就处罚较重。
  二、唐律对尊长地位的维护
  唐律之所以维护尊长的利益,主要是从维护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统治者将儒家所提倡的封建伦常道德做为立法的核心思想,把礼和法相互融合,将礼所推崇的道德精神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强力推行礼的规范,同时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礼与法相辅相成,互为臂助,来支撑整个封建国家的运行秩序。
  (一)《唐律》中尊长的范围与等级
  尊长分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和缌麻以上尊长三等。
  《唐律》第15条疏议曰“尊长,谓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然而,尊长的范围除了一般意义上认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在《唐律》中甚至还包括堂表叔伯姑姨、兄姊、夫之祖父母父母、甚至于有些情况下还包括前夫之父母祖父母。当然,广义的尊长也包括丈夫。
  (二)《唐律》对卑幼侵犯尊长的惩罚
  在“家天下”的形式下,可以说帝王乃国之家长,维护统治者的尊严就从维护各族之家长尊严做起。为了维护尊长的权威和超然的地位,唐律从治丧、嫁娶、避讳、家财、入道、谋杀、斗殴、诉讼、奸淫等方面来严格限制卑幼,规定卑幼对尊长所负有的责任。主要有以下罪名:
  1.《唐律》对祖父母、父母地位及尊严的维护
  《孝经·五刑》载:“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北齐的《北齐律》把不孝罪列入“重罪十条”,隋唐时为“十恶”之一。唐律第六条,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反,是名不孝。”
  不孝的罪名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供养有缺。父母尊长的供养要及时充足,凡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2)殴打及谋杀祖父母。《唐律》以礼为纲,主张“以仁孝治天下”,认为在家遵从尊长在朝才能效忠君王,把忤逆尊长等一些伦理道德方面的行为用重典规范,列入“十恶不赦”之列。十恶中有“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死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的人。
  (3)丧嫁违律。丧嫁方面有“匿父母及夫等丧”、“居父母夫丧嫁娶”、“父母被囚禁嫁娶”、“卑幼自娶妻”、“居父母丧主婚”、“父母死诈言馀丧”等罪名。
  父母作为“至亲尊长”,唐代尤其注重子女对父母尊亲的守孝,以寄托对父母尊长的哀思。在父母丧祸期间嫁娶是大不孝的行为,会受到法律极为严厉的制裁。
  甚至在尊长自身遭遇囚禁等不幸时,除祖父母、父母命者外,子孙也被要求不得嫁娶。《唐律》第180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疏议认为:“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孙嫁娶,名教不容。”
  卑幼在婚姻问题上也没有自主权,一切听凭父母尊长处分。《唐律》第188条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4)私用家财。封建大家庭同居,为了保持整体财力的旺盛和不被分割,也势必要求尊长独揽家族财产大权,不许卑幼染指。《唐律》第155条和288条分别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已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
  (5)不避讳。古代人们一般认为,卑幼言父母尊长之名是对尊长的大不敬,也认为此举会为尊长带来不幸,故而在说话做事方面一般都尽量避免与尊长名讳相同之字,是谓“避讳”。卑幼做官时甚至也不能担任与其父祖名讳相同的官职。《唐律》第121条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为了名利之荣而擅自担任的;祖父母、父母年老病疾无子侍奉的,子孙卑幼为了能入仕当官而擅自隐瞒家里状况,徒一年。
  (6)咒骂祖父母、父母。《唐律》第329条规定:“诸詈(咒骂)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唐律对危害父母祖父母的人身安全及名誉尊严的行为处罚非常严厉,子孙对父母是要绝对的顺从的,不容挑战父母祖父母的权威。
  (7)告发祖父母、父母。根据“亲亲相隐”的立法原则,五服之内的亲属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证据而不论罪。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后世以此为据,严禁以下告上的不孝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的团结和利益。唐律也将此列入律条之中,不仅诬告要依律惩处,而且就算是所告属实也要被处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8)奸父祖妾。唐律严禁家庭成员与长辈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唐律》第413条之疏议曰“诸奸父祖妾、谓曾经有父祖子者。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
  (9)与仇私和。有成语曰“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古时对尊亲之仇不可不报的同态复仇的态度,《唐律》第260条之疏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如果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义,或有窥求财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可见律法的态度也是主张有仇必报,不可私下调和,调和则卑幼有罪。
  另外,唐律允许子孙替父母尊长报仇,《唐律》第335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此律条实际上就是允许子孙在祖父母父母被别人殴击时还报对方,这也是一种子孙帮助父母长辈的“孝亲”思想的体现。
  2.《唐律》对期亲尊长地位及尊严的维护
  期亲尊长是指,服齐衰一年的血亲中的尊长,期亲尊长具体范围包括: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姐。在维护尊长的人身安全方面有“谋杀期亲尊长”、“殴夫期亲尊长”的罪名。
  (1)谋杀期亲尊长。《唐律》第253条规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卑幼谋杀尊长律法皆严厉惩处,而尊长杀卑幼却可以获得减刑。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尊长的权利、地位在法律上远高于卑幼,卑幼只是尊长的私有财产和附属品,也是法律默认的尊长对卑幼享有不超过界限的惩处权。
  (2)告发期亲尊长。《唐律》第346条规定,“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由此可看出,卑幼告发尊长,无论所告内容是否属实,卑幼都有罪。
  (3)毁尸。保护尊长尸身的尊严。《唐律》第266条规定“焚烧、支解及弃缌麻以上尊长尸于水中者,依斗杀合斩,不在减例。”
  (4)戏伤。即使游戏时无意造成尊长的损伤,卑幼也是要负责任的。《唐律》第338条之疏议规定“假有共期亲尊长戏,折一支者,仍处绞之类。”
  3.《唐律》对缌麻尊长地位及尊严的维护
  缌麻是五服中关系最疏远的一等亲属关系。服丧期为三个月。属于缌麻尊长的亲属有: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兄及未出嫁的族姐、中表兄、岳父母。对于缌麻尊长人身安全的维护,主要有以下几个罪名:
  (1)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唐律》第252条规定“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2)“不睦”。《唐律》第6条规定的十恶罪中的第八项:“八曰‘不睦’”疏议注曰“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
  (3)殴打缌麻兄姐。《唐律》第327条规定:“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
  (4)奸堂亲尊长。《唐律》第412条规定:“诸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流二千里;强者,绞。”即是说,凡是与伯叔祖母、姑奶奶、堂伯叔母、堂姑、姨妈以及嫂子弟媳通奸的,流放二千里;强奸的,处绞刑。
  三、评价
  众所周知,唐律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准乎礼”,以礼为标尺,所修律法都向礼看齐。而礼的核心便是封建等级制度,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便是礼的直观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为“别贵贱”“异尊卑”即就是“等级制”和“家长制”。家长制其实也就是本族内的等级制。“尊长卑幼”“亲属一体,五服制罪,尊长优越”即是家长制的真实写照。
  唐律处处体现了礼的精神,维护父权为核心封建的家庭伦理观念,内容上推崇“三纲五常”,更加强调对尊长的保护,同时“力图将属于家庭内部的道德规范上升为社会的最高理念”,以此来将卑幼对尊长的服从转化为臣对君的顺从。观其文可知其中较大篇幅都在描述卑幼该如何侍奉尊长,强调对待尊长要顺从和孝敬,不可忤逆,而真正约束尊长对卑幼的律法却寥寥可数,尊长在家庭中享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支配卑幼但也必须对卑幼的行为负责。虽然唐律在对待家庭成员的问题上也有保护卑幼的一面,但它强调的侧面还是注重对尊长特权的维护,这也与我国传统的推崇“三纲五常”,鄙视卑幼有关。总之,唐律在以“准五服以治罪”和“亲亲相隐”为法律原则将家庭伦理道德完美的结合进法律之后,整个法律也以维护封建阶级统治为目的在律法中严格区分了尊长和卑幼的不同法律地位,尊长和卑幼的上下尊卑关系在唐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尊长卑幼也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其后的各朝律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虽然《唐律》中对尊长地位的维护多有糟粕之言,但其中也不乏可借鉴之处。如强调对父母的供养。现代社会在人人平等观念的普及下,家庭内部成员间地位也日趋平等,个人自由平等的发展固然是我们所提倡的,但同时现代社会中亦不免漠视父母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基于此,立法时不仅应保障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亦可将尊敬亲长作为立法原则予以贯彻。同时为了维护亲族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和家庭内部和谐,可规定类似于“亲亲相隐”的直系亲属间无义务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原则。这些措施虽与西方法律观念相悖,但却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符合中国人的思维和中国的国情,是法律本土化的方式之一,不仅尊崇了法律也宏扬了道德,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45页。
  [2]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371页。
  [3]钱大群译注:《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版,第9页。
  作者简介:
  杨薇(1988~),女,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2012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司法、证券法、中国法制史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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