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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政府在现实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政府诚信问题。在有些政府部门中不重视诚信、不讲诚信的情况时有发生,政府诚信缺失现象以及对于此类事件的曝光和披露常常见诸于各类新闻媒体。这些问题损害了政府形象,削弱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甚至影响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亟需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前,政府诚信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导致的诚信缺失。政府能否带头严守法律、依法行政,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首要前提,同时也是政府诚信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重行政行为、轻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权力、权力寻租等现象时有发生,不容忽视。国土资源部披露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存在严重的违法用地问题,政府违法问题由此凸现。一些地方政府无视中央决策,对中央的政策阳奉阴违,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使这些地方出现了默许甚至纵容盗版走私、制假贩假、骗税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能科学决策导致的诚信缺失。当前,有些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够高,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强。一些地方政府决策时往往只考虑出政绩,而忽视了当地实际。有些政府部门决策经常由一把手说了算,而不是集体进行科学决策。有些地方政府的决策常常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出现“新官不认旧账”的现象,后任领导不愿对前任领导的决策负责。有些政府常常根据一把手的意见作出决策,透明度不高,但却不为决策失误担负责任。有些地方政府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自吹自擂、自欺欺人。有些地方部门主义、利己主义严重,造成了对政府执政为民、公正公平原则的直接背离和破坏;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交叉,导致了政府诚信度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特别是政府行为的经济化对政府诚信构成了极大威胁。以上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就会导致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逐渐削弱和下降。
三、政令朝颁夕改所导致的诚信缺失。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及一些政府公务人员存在着朝令夕改、言而无信的问题,失信于民,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缺乏作为政府组成部分所应承担的诚实守信责任,常常从部门利益出发,随意承诺,却不守信用、不履行承诺、不及时兑现政策,有时承诺不够具体而显得假、大、空,出了问题甚而反过来把责任归到政府头上,令政府的信用受损。有的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经常许下优惠承诺,等投资落实之后又出尔反尔,多方刁难,引起投资方的不满;有些政府部门则为缓和社会矛盾大发红头文件,时常发出自相矛盾的政策和规定。这些,都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政府信誉。
四、政府信息不对称导致诚信缺失。近年来频发的社会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使公众的知情权和诉愿权开始受到重视。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这些权利依然被有些政府部门弱化乃至压制,从而加剧了政府诚信危机。有些政府官员为了捞取政绩,虚报统计数据、只报喜不报忧,故意隐瞒恶性事件;出现恶性事件后政府的事后补救措施不力,加深了政府的诚信危机;一些地方政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向公众隐瞒事实,剥夺民众的知情权;一些地方政府隐瞒对公众有利的政策,如乡镇农民减负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企图从中为自己谋利。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由于有些政府部门为了逃避责任而尽力封锁信息、掩盖事实,使有些本可解决或变轻的问题因丧失时机而不可收拾,从而导致事态的恶化和激化,引发社会问题和干群矛盾。
五、政府公务人员道德败坏和不作为所导致的诚信缺失。政府公务人员受公众委托,代理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为公众的利益服务。因此,人们除了要求他们能够严格遵守法纪之外,总是希望这些人员具有相应的道德品质。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一些政府官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贪污腐败,唯利是图;生活腐化,纵情声色;官僚主义滋生,相互推诿扯皮,导致政府效率低下,失职、渎职现象屡见不鲜,最后失信于民。某些政府公务人员乃至领导干部腐败堕落,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当这些人作为政府公务人员代表政府行使职能时,公众对这些人不信任的增加就会逐渐上升为对政府的不信任。
对上述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可以发现这些问题主要源自思想观念以及体制两个方面。
首先,政府诚信问题的根源在于思想观念方面。一方面,政府公务人员执政为民、诚信敬业理念的淡化,导致了政府诚信的缺失。部分意志不坚定的政府公务人员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行为准则,以公共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是产生政府诚信问题的最大隐患。另一方面,政府公务人员管理理念滞后,是政府诚信缺失的又一个原因。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同时,政府也要实现从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服务型政府转变。部分政府公务人员依然摆脱不了过去的“官本位”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依法行政的意识淡漠;部分手中握有权力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还不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更不能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和义务的对等关系,把主要精力用于钻研、揣摩上级领导意图、谋求自身利益和前途上,而不是用在体察民情、体恤民力、为群众办实事上。
其次,政府诚信危机的出现根本在于体制原因。政府诚信危机的出现,关键是我们目前还没有一个健全的惩罚失信者的制度环境,即:健全的政治体制,加上对失信者的惩罚体制、监督体制,以及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外在监督机制。如果不诚信者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诚信者的收益,那么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社会诚信的维持就成为一个难题。
由此,政府诚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纯道德范畴。解决政府诚信问题,打造诚信政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一、更新行政思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型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社会的需要,明确划定职能部门的有限职能,改变全能型政府的行政管理习惯,建设有限型服务型政府;归还企业和民众的自主权利,取消那些本该由市场自行调节、社会自我管理的审批事项。政府由此腾出精力,更多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本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二、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对等意义上就是它的职责,有一项权力,就有一份对等的责任。因此,必须加强与职责有关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公信力和诚信度,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没有制约的权力是极易腐败的权力,所以务必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努力健全依法行政的责任体系;强化行政监督,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努力构建政府诚信体系和评价机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政府的不诚信;建立健全权力的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以及完整的组织体系和法制体系;加强诚信法规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在全社会树立政府诚信为本、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
三、进行政府诚信教育与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注重诚信教育,为政府诚信提供理性支持和舆论支撑。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带头确立和恪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政府的诚信形象,增强政府的榜样力量。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法制服务型政府。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 忠
一、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导致的诚信缺失。政府能否带头严守法律、依法行政,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首要前提,同时也是政府诚信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重行政行为、轻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权力、权力寻租等现象时有发生,不容忽视。国土资源部披露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存在严重的违法用地问题,政府违法问题由此凸现。一些地方政府无视中央决策,对中央的政策阳奉阴违,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使这些地方出现了默许甚至纵容盗版走私、制假贩假、骗税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能科学决策导致的诚信缺失。当前,有些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够高,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强。一些地方政府决策时往往只考虑出政绩,而忽视了当地实际。有些政府部门决策经常由一把手说了算,而不是集体进行科学决策。有些地方政府的决策常常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出现“新官不认旧账”的现象,后任领导不愿对前任领导的决策负责。有些政府常常根据一把手的意见作出决策,透明度不高,但却不为决策失误担负责任。有些地方政府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自吹自擂、自欺欺人。有些地方部门主义、利己主义严重,造成了对政府执政为民、公正公平原则的直接背离和破坏;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交叉,导致了政府诚信度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特别是政府行为的经济化对政府诚信构成了极大威胁。以上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就会导致政府的诚信度和公信力逐渐削弱和下降。
三、政令朝颁夕改所导致的诚信缺失。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及一些政府公务人员存在着朝令夕改、言而无信的问题,失信于民,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缺乏作为政府组成部分所应承担的诚实守信责任,常常从部门利益出发,随意承诺,却不守信用、不履行承诺、不及时兑现政策,有时承诺不够具体而显得假、大、空,出了问题甚而反过来把责任归到政府头上,令政府的信用受损。有的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经常许下优惠承诺,等投资落实之后又出尔反尔,多方刁难,引起投资方的不满;有些政府部门则为缓和社会矛盾大发红头文件,时常发出自相矛盾的政策和规定。这些,都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政府信誉。
四、政府信息不对称导致诚信缺失。近年来频发的社会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使公众的知情权和诉愿权开始受到重视。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这些权利依然被有些政府部门弱化乃至压制,从而加剧了政府诚信危机。有些政府官员为了捞取政绩,虚报统计数据、只报喜不报忧,故意隐瞒恶性事件;出现恶性事件后政府的事后补救措施不力,加深了政府的诚信危机;一些地方政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向公众隐瞒事实,剥夺民众的知情权;一些地方政府隐瞒对公众有利的政策,如乡镇农民减负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企图从中为自己谋利。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由于有些政府部门为了逃避责任而尽力封锁信息、掩盖事实,使有些本可解决或变轻的问题因丧失时机而不可收拾,从而导致事态的恶化和激化,引发社会问题和干群矛盾。
五、政府公务人员道德败坏和不作为所导致的诚信缺失。政府公务人员受公众委托,代理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为公众的利益服务。因此,人们除了要求他们能够严格遵守法纪之外,总是希望这些人员具有相应的道德品质。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一些政府官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贪污腐败,唯利是图;生活腐化,纵情声色;官僚主义滋生,相互推诿扯皮,导致政府效率低下,失职、渎职现象屡见不鲜,最后失信于民。某些政府公务人员乃至领导干部腐败堕落,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当这些人作为政府公务人员代表政府行使职能时,公众对这些人不信任的增加就会逐渐上升为对政府的不信任。
对上述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可以发现这些问题主要源自思想观念以及体制两个方面。
首先,政府诚信问题的根源在于思想观念方面。一方面,政府公务人员执政为民、诚信敬业理念的淡化,导致了政府诚信的缺失。部分意志不坚定的政府公务人员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行为准则,以公共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是产生政府诚信问题的最大隐患。另一方面,政府公务人员管理理念滞后,是政府诚信缺失的又一个原因。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同时,政府也要实现从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服务型政府转变。部分政府公务人员依然摆脱不了过去的“官本位”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依法行政的意识淡漠;部分手中握有权力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还不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更不能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和义务的对等关系,把主要精力用于钻研、揣摩上级领导意图、谋求自身利益和前途上,而不是用在体察民情、体恤民力、为群众办实事上。
其次,政府诚信危机的出现根本在于体制原因。政府诚信危机的出现,关键是我们目前还没有一个健全的惩罚失信者的制度环境,即:健全的政治体制,加上对失信者的惩罚体制、监督体制,以及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外在监督机制。如果不诚信者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诚信者的收益,那么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社会诚信的维持就成为一个难题。
由此,政府诚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纯道德范畴。解决政府诚信问题,打造诚信政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一、更新行政思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型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社会的需要,明确划定职能部门的有限职能,改变全能型政府的行政管理习惯,建设有限型服务型政府;归还企业和民众的自主权利,取消那些本该由市场自行调节、社会自我管理的审批事项。政府由此腾出精力,更多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本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二、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对等意义上就是它的职责,有一项权力,就有一份对等的责任。因此,必须加强与职责有关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公信力和诚信度,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没有制约的权力是极易腐败的权力,所以务必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努力健全依法行政的责任体系;强化行政监督,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努力构建政府诚信体系和评价机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政府的不诚信;建立健全权力的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以及完整的组织体系和法制体系;加强诚信法规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在全社会树立政府诚信为本、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
三、进行政府诚信教育与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注重诚信教育,为政府诚信提供理性支持和舆论支撑。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带头确立和恪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政府的诚信形象,增强政府的榜样力量。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法制服务型政府。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