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两国法律法规引导出版价值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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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出版发展和繁荣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这既是出版的属性和功能决定的,也是法的本质和特征决定的。法国法律法规引导出版价值在价值取向、立法层次、法律执行、守法环境四个方面与中国存在区别,且值得中国借鉴。中国可通过“加宽追惩范围,提高出版自律程度;加快专门立法,健全法律引导体系;加深监管力度,厘清执法协作网络;加强教育培训,创设良好守法环境”,来实现出版法律法规对出版价值的有效引导,进而促进中国出版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 法律法规 出版价值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6) 02-0064-05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Guidan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Publication Value between China and France
  Ye Cui Xu Jie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Abstract] The specification and guidan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indispensabl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public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 which is determined not only by the attributes and functions of publication but also by the essence and the character of laws. The France’s guidan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publication value is different from China’s in values, legislative levels, law enforcement and law abiding environment. What’s more, the west’s experience is worth for China to learn. China can achieve effective guidan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publication value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Chinese publishing through four channels: broadening the range of punishment and improving the self-regulated degree of publication, quickening special legislation and perfecting the law guidance system, deepening the supervision efforts and clarifying the enforcement collaboration network and strengthening education training and creating good law abiding environment.
  [Key words] Laws and regulations Publication value Comparative study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1]。依法治国涉及各领域,出版领域也不例外。出版肩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重任,出版价值取向影响着国民价值取向,对出版价值加以法律引导意义深远。
  1 法律法规引导出版价值的原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出版发展和繁荣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这既是出版的属性和功能决定的,也是法的本质和特征决定的。
  1.1 出版的属性和功能决定其需要价值引导
  1.1.1 出版具有意识形态属性
  意识形态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集团的价值观念体系,对整个社会文化具有主导、支配作用[2],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文化繁荣,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作为精神产品的出版产品,肩负传播知识和传承文化的重任,对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作为生产出版产品的文化活动,出版无疑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属性[3]。为保证优质的、符合国家发展需要和人民需求的出版产品得以生产创作,对出版价值进行引导无疑十分必要,这是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所决定的。
  1.1.2 出版具有价值导向功能
  意识形态能建构社会价值体系、确立社会价值导向[4],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其具有价值导向功能,肩负引导社会健康发展的重任。正确的意识形态净化人类心灵,引人向善,凝聚人心,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错误的意识形态易使人类堕落,诱人向恶,离散人心,导致出现各种社会问题[5]。为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创造和谐社会,自然要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确保出版的价值导向功能有效发挥。而出版的价值导向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建立在出版本身具有正确的意识形态的基础之上,这就使得对出版价值进行引导很有必要。
  1.2 法的本质和特征决定其必然引导出版价值
  1.2.1 法的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使其必然要体现国家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这与法的本质不谋而合,通过法来引导出版价值也便自然无可厚非。特定的法的本质取决于社会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6]。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一致,我国出版也应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发展。这让我国社会主义法通过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来引导出版价值顺理成章。
  1.2.2 立法和执法是引导出版价值的根本选择
  对出版价值进行引导,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还包括行政、经济、行业、新闻舆论、书评、文艺评论、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但法律手段始终是引导出版 价值的根本选择,因为其他各种手段的有效实施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与之相抵触。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事实上,法律手段对出版价值的引导通过立法和执法实现。我国立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而引导出版价值;我国执法对国家意志的有效贯彻促使出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对出版价值的有效引导。
  2 中法两国法律法规引导出版价值的区别
  中法两国法律法规对出版价值的引导都有目共睹,但由于价值取向、立法层次、法律执行、守法环境的不同,二者对出版价值的引导存在区别。
  2.1 价值取向不同
  2.1.1 法国:出版自由
  “正义”是西方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具有很高的地位与价值,而自由作为正义的核心[7],自然为法国等西方国家法律所重视,法国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注重出版自由的原因也正在于此。当然,为避免被滥用,出版自由还必须受到一定限制,这也是法国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明确指出,“各个公民都有言论、 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除此之外,法国还专门制定《出版自由法》来倡导出版自由,以事后追惩代替事前审查,引导出版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法国为保护未成年人对青少年出版物采取事前审查制度,这并非对其出版自由价值取向的否定,而是体现其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8]。
  2.1.2 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归根结底就是法自然、法和谐,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一个必然[9]。随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首次提出,其主导作用逐渐凸显,在中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开始发挥作用,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10],也成为中国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所遵循的方向,这与中国法律无讼、和谐的价值取向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和根本目的,具有科学性、先导性、时代感,以及民族性和开放性,中国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以其为价值导向是促进出版发展的必然选择。当然,中国也注重出版自由,但就价值取向而言,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2.2 立法层次不同
  2.2.1 法国:效力层次较高,相关法律繁多
  法国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立法效力层次相对较高。法国有专门针对出版业及出版活动的法律,比如《著作权法》《出版自由法》《关于面向青少年的出版物法》等,这些专门的法律对出版价值的引导作用明显。其中《关于面向青少年的出版物法》就规定:禁止在青少年读物上刊登抢劫、谎言、奸杀、懒惰、仇恨、荒淫行为和可能诱使青少年道德败坏,能使之干出有悖于伦理的事情的各种文章和图片[11]。这实际上是通过禁止性规定引导青少年出版物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在引导青少年出版物健康价值导向方面,还有一系列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法国还有大量相关法律,发挥着引导出版价值的作用,比如《宪法》《刑法》《民法》等,这些都对出版物的内容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
  2.2.2 中国:效力层次较低,法规和规章居多
  与法国相比,中国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立法效力层次较低。中国专门针对出版业及出版活动而制定的法律只有《著作权法》,多为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虽在一定意义上扮演出版法的角色,但其尚存不足。一方面,无法全面规范出版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所规定内容存在问题,包括相关规定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不完善;内容审查标准不够明确,执行难度大;偏重行政管制,而轻视权利保护[12],等等。也正鉴于种种原因,中国学者一直在呼吁出台《出版法》。当然,《宪法》《刑法》《行政法》《海关法》等法律也对出版价值的引导有所涉及,但内容不及法国丰富和完善。
  2.3 法律执行不同
  2.3.1 法国:权责分明
  法律是衡量一切出版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法国除有着较为完善的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体系之外,还设有专门的出版管理机构,即法国文化与交流部下设的图书与阅览司,负责制定国家图书出版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对出版业进行管理。值得一提的是,法国还专门成立“审读委员会”,负责对青少年出版物进行管理。除此之外,法国政府各部门共同协作,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出版发行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具体包括警察机关查处色情、淫秽出版物,打击盗版行为;海关、邮政机构监管色情、淫秽出版物的进口和国内的邮寄;情报、国防等部门检查涉嫌泄密出版物;教育部门监管教科书内容,等等[13],呈现多部门“齐抓共管、权责分明”的局面。
  2.3.2 中国:多头管理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版执法机构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中讲到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就存在出版行政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交叉关系,造成“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的局面。以“扫黄打非”为例,各级“扫黄”办的行政隶属关系不统一,虽绝大多数是上下贯通放在新闻出版部门里面,但也有为数不少的省、市把“扫黄”办设在宣传部门、文化部门或政府办公室里面[14];而且,其作为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主要手段之一,也还需要会同公安、工商、文化部门一起参与完成[15]。除此之外,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都使得执法权责不明、难以严格。   2.4 守法环境不同
  2.4.1 法国:守法环境良好
  法国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拥有良好的守法环境。法国的法律法规对出版价值的引导以追惩制为主,通常出版单位的设立不需要政府许可,出版物发行前也不受管理机构任何限制和干预;但出版商能够清醒认识到,如果他们的行为有悖于国家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他们将要负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因为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受到事后检查的约束,追惩制保留了对出版物内容进行事后追惩的权力,一旦发现违法现象,政府有关机构即依法惩处[16-17]。此外,法国政府专门就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培训机构、计划、内容、时间、经费、职工工资等问题进行立法规定[18],无疑有利于规范出版从业人员的出版、营销等行为,这实际上也是在间接促进良好守法环境的形成。
  2.4.2 中国:守法环境不佳
  在中国,虽然设立出版单位需政府审批,且出版活动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与引导,但现实情况中仍不乏违法行为。比如,2008年北京正豪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非法出版物,是正规印刷厂参与制黄影响恶劣的一起案件[19];2009年《知音》杂志社刊登的一篇署名为“毕淑敏”的《毕淑敏母子环游世界114天:眺望更高远的人生》文章不仅系伪造,并且严重侵犯他人隐私[20];2013年查处的制贩非法宗教出版物案,其背后“推手”竟是某出版社营销科副科长[21];2014年与2015年接连查出新浪网读书频道、网易云阅读栏目与百度手机客户端小说栏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22-23],等等。可以看出,出版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养较低,守法环境不佳是造成出版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3 法国法律法规引导出版价值对中国的启示
  虽然中法两国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文化背景都不尽相同,中国不可能照搬法国的模式,但法国通过法律法规引导出版价值的成功经验仍值得借鉴。
  3.1 加宽追惩范围,提高出版自律程度
  针对出版业的管理,法国以追惩制为主,同时也实行预防制中的某些措施,给予出版业极大的出版自由,保证了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以预防制为主,同时实行追惩制,在出版单位设立、重大选题备案等方面实行预防制度;在出版物出版方面实行事后追惩 [24]。事先预防不仅监管成本过高,还降低了出版自由,有碍出版业发展。并且,预防制也难以适应数字时代人人均可成为出版者的环境。因此,中国的出版监管制度亟待变革,应在预防制与追惩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加宽追惩范围,逐步从以预防制为特征的政府管理模式向以追惩制为特征的社会监督模式转变[25],提高出版自由程度。当然,针对诸如青少年读物等特殊类别出版物的出版实行审查制是必要的,因为这些出版物的使用者心智不成熟、辨识能力差,容易被不良出版物侵蚀。
  3.2 加快专门立法,健全法律引导体系
  中国虽已具备引导出版价值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但与法国相比,立法效力层次较低,法规规章居多,这样的现实情况难以保障出版价值的引导得以落实。健全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确保出版价值的有效引导的必然要求。首先,虽然专门的出版法并不是必须的,但在中国充当出版法作用的《出版管理条例》尚存诸多不足,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因此从长远来看,《出版法》的制定仍是引导出版价值应给予重视的问题。其次,法国为保护青少年而制定一系列针对青少年出版物的法律,以促进青少年价值观的正确引导,这也是中国健全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重视的内容。最后,健全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应确保各法律法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内容完备合理、协调一致、标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3.3 加深监管力度,厘清执法协作网络
  执法是贯彻法律法规对出版价值引导的必然步骤,只有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证法律法规对出版价值的引导落到实处。法国在执法方面取得成效,除有完善的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之外,还要归功于执法人员很强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以及有效的监管体系、协作网络等。法国在执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但鉴于国情、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发展阶段、法治理念等方面的不同,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加深监管力度,厘清执法协作网络。一方面,厘清系统内部、不同系统(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门等)之间出版执法部门和机构的协作网络,明晰各执法单位的权责,规避多头管理;另一方面,通过上级、新闻媒体、舆论、内部监督等多种途径加深对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科学监管和考评,落实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强其责任意识。
  3.4 加强教育培训,创设良好守法环境
  法国出版领域法律意识较强,守法环境良好,除了其本身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完善、执法严苛之外,还得归功于其注重对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具体表现在重视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对此进行立法规定。这为中国创设良好的出版守法环境提供了参照。出版价值的实现和引导与出版从业人员息息相关,只有在普及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基础上,以“强化出版机构各级领导引导出版价值的全局意识;培养编辑人员正确价值取向和良好文化素养、媒介素养;提升出版营销人员对出版物价值的鉴别、筛选能力;激发出版执法人员执法正能量和责任感”为目标,加强对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才能从根源上防范出版从业人员对引导出版价值的法律法规的无视,创设良好的守法环境,保证出版价值引导落到实处。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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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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