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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现代商标制度建立之前,地理标志即作为指示产品的主要方式被广泛使用,1883年巴黎公约缔结之前,地理标志已经受到某种程度的法律保护,另外还有少量的双边条约涉及到地理标志的保护。此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历经了一个多世纪,1883年巴黎公约第10条规定了货源标志的保护,此后1891年通过了《制止虚假或欺骗性货源标志马德里协定》,1958年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