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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五”规划2005年课题,批准号为YZ1-56
[摘要]本文以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为调查对象,基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及其经济后果。
一、引言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等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与38个具体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等,上市公司逐渐步入了规范化的信息披露的轨道。然而,从1997年琼民源案发,到后来的红光实业、东方锅炉、蓝田股份、黎明股份、通海高科、麦科特、猴王股份、亿安科技、银广厦等重大不实信息披露案件的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证券市场面临着严重的诚信危机。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考察了在目前“假账丑闻”盛行的背景下,利益相关者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的真实感受,为证券监管决策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信息披露质量及其经济后果:问卷调查的初步证据
(一)研究方法
我们以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为调查内容,并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等。我们要求被调查者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回答问卷调查表中的有关事项。除个人投资者采用征询方式外,其余采用封闭式并全部采用邮寄方式发放和回收,问卷回收分布在我国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问卷调查表的有关情况见表1。
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一家机构投资者认为完全可靠;而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认为完全不可靠的比重最高,这可能因为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中介机构作为会计信息的鉴证者,对目前我国的会计环境认识较为全面,身为“局中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期望值较高,而事实却相反。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的认可度总体上偏高,这可能与政府部门的“政治”目的应该有一定的关联,它作为监管者,一方面不希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偏低;另一方面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对问责作出辩解。总体上看,信息披露不可靠占88.69%。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分析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在信息可靠的基础上必须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相关,否则,会计信息披露没有存在的必要。会计信息要具有相关性,必须能够帮助利益相关者预测过去、现在和将来事项的结果,或者去证实或纠正预期的情况,从而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调查结果见表3。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信息使用者仅基本理解或部分理解会计信息,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完全理解的比例偏低,占10%,而完全不理解的比例偏高,占15.56%。中介机构完全理解占41.94%,而基本理解和部分理解也共占51.61%,这说明,即使受到良好的专业培训的机构投资者,仍然无法完全理解。这也说明非常必要改进披露形式,提高信息披露的揭示程度和可理解性,使一般中小投资者也容易阅读和理解,以体现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分析
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即在会计信息在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即随意地延迟或提前都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无关。调查结果见表5。
调查结果显示,完全充分占4.01%,基本充分占29.93%,部分不充分占34.31%,基本不充分占15.33%,完全不充分占9.49%。其中,没有一个机构投资者认为完全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的“披露不足”,即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没有达到管制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和属于强制性披露要求之外但对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的信息。目前,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关联交易、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持续经营能力以及 对投资者特别关注的经营业绩的回顾和分析,净利润的组成和变化的原因,以及公司前瞻性信息等信息只是“蜻蜓点水”,“语焉不详”甚至不披露。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分析
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具体使用,一般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可比性是其对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可比性包括两个内涵,一是横向可比,即不同会计主体之间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提供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二是纵向可比,即同一会计主体前后各期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提供的信息具有可比性。结果见表7。
调查结果显示,完全中立占6.57%,基本中立占17,15%,部分中立占38.32%,基本不中立占32.12%,完全不中立占5.84%。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选择性披露(Selective Disclosure),即上市公司有选择性地选取部分信息披露,或仅对部分利益相关者披露。同时,可以看到,个人投资者认为“基本不中立”占40%,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我国“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也印证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时有发生的控股股东频繁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实。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分析
充分披露并非要上市公司毫无巨细地披露任何的信息。揭示重要信息,可以防止充分披露变为披露过剩和随意披露,一是会增加信息披露成本;二是增加信息使用与分析成本;三是避免“信息混淆”、“信息噪音”甚至“信息污染”。正如Grove(1994)在《财务披露:何时不再越多越好》指出“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财务信息披露已经大大过剩了,使得我们忽略了这些披露的整体价值。使用者感到在合理的时间无法发现或无法确认哪些披露会影响他们的贷款或投资决策”。调查结果见表9。
调查结果显示,完全遵守占4.01%,基本遵守占17.51%,部分遵守占26.28%,基本不遵守占31.75%,完全不遵守占8.02%。从结果可以得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遵循“重要性”的情况满意度较低,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我国证券市场也存在“披露过剩”的问题,其合理的解释是:其一,我国信息披露规范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比较少或实质比较少考虑用户的需要,于是按规范披露的信息满足了政府部门的需求,却造成一方面满足不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对他们来讲,又导致信息过剩的“尴尬”局面;其二,我国多元性的信息披露规范制定主体(如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证监会)所制定的披露要求产生交叉重叠的信息过剩问题。
三、研究结论
本次调查的主要结论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程度偏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期望值较高,而事实却相反,政府部门对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的认可度总体上偏高,以对问责作出辩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不强,造成一定社会资源的浪费;通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模式难以满足各类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利益相关者仅能基本理解或部分理解会计信息,即使受到良好的专业培训的中介机构,仍然无法完全理解,信息披露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及时”是我国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偏低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存在“好消息尽早公布,坏消息尽量推迟公布”的心理定势;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披露不足”现象,偏向选择多元化的会计政策,以便进行“盈余操纵”或“报表粉饰”,而中介机构则偏向较为严格的会计政策,以便减少其审计难度和承担的审计风险,而政府机构也倾向较为严格的会计政策,即表明,即使在我国,会计准则也具有“经济后果性”,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化的过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选择性披露”,说明在我国“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制度背景下,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根本保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遵循“重要性”的情况满意度较低,存在“披露过剩”的问题,造成一方面满足不了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又导致信息过剩的“尴尬”局面。
[摘要]本文以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为调查对象,基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及其经济后果。
一、引言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等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与38个具体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等,上市公司逐渐步入了规范化的信息披露的轨道。然而,从1997年琼民源案发,到后来的红光实业、东方锅炉、蓝田股份、黎明股份、通海高科、麦科特、猴王股份、亿安科技、银广厦等重大不实信息披露案件的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证券市场面临着严重的诚信危机。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考察了在目前“假账丑闻”盛行的背景下,利益相关者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的真实感受,为证券监管决策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信息披露质量及其经济后果:问卷调查的初步证据
(一)研究方法
我们以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为调查内容,并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等。我们要求被调查者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回答问卷调查表中的有关事项。除个人投资者采用征询方式外,其余采用封闭式并全部采用邮寄方式发放和回收,问卷回收分布在我国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问卷调查表的有关情况见表1。
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一家机构投资者认为完全可靠;而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认为完全不可靠的比重最高,这可能因为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中介机构作为会计信息的鉴证者,对目前我国的会计环境认识较为全面,身为“局中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期望值较高,而事实却相反。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的认可度总体上偏高,这可能与政府部门的“政治”目的应该有一定的关联,它作为监管者,一方面不希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偏低;另一方面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对问责作出辩解。总体上看,信息披露不可靠占88.69%。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分析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在信息可靠的基础上必须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相关,否则,会计信息披露没有存在的必要。会计信息要具有相关性,必须能够帮助利益相关者预测过去、现在和将来事项的结果,或者去证实或纠正预期的情况,从而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调查结果见表3。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信息使用者仅基本理解或部分理解会计信息,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完全理解的比例偏低,占10%,而完全不理解的比例偏高,占15.56%。中介机构完全理解占41.94%,而基本理解和部分理解也共占51.61%,这说明,即使受到良好的专业培训的机构投资者,仍然无法完全理解。这也说明非常必要改进披露形式,提高信息披露的揭示程度和可理解性,使一般中小投资者也容易阅读和理解,以体现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分析
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即在会计信息在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即随意地延迟或提前都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无关。调查结果见表5。
调查结果显示,完全充分占4.01%,基本充分占29.93%,部分不充分占34.31%,基本不充分占15.33%,完全不充分占9.49%。其中,没有一个机构投资者认为完全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的“披露不足”,即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没有达到管制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和属于强制性披露要求之外但对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的信息。目前,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关联交易、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持续经营能力以及 对投资者特别关注的经营业绩的回顾和分析,净利润的组成和变化的原因,以及公司前瞻性信息等信息只是“蜻蜓点水”,“语焉不详”甚至不披露。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分析
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具体使用,一般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可比性是其对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可比性包括两个内涵,一是横向可比,即不同会计主体之间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提供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二是纵向可比,即同一会计主体前后各期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提供的信息具有可比性。结果见表7。
调查结果显示,完全中立占6.57%,基本中立占17,15%,部分中立占38.32%,基本不中立占32.12%,完全不中立占5.84%。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选择性披露(Selective Disclosure),即上市公司有选择性地选取部分信息披露,或仅对部分利益相关者披露。同时,可以看到,个人投资者认为“基本不中立”占40%,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我国“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也印证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时有发生的控股股东频繁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实。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分析
充分披露并非要上市公司毫无巨细地披露任何的信息。揭示重要信息,可以防止充分披露变为披露过剩和随意披露,一是会增加信息披露成本;二是增加信息使用与分析成本;三是避免“信息混淆”、“信息噪音”甚至“信息污染”。正如Grove(1994)在《财务披露:何时不再越多越好》指出“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财务信息披露已经大大过剩了,使得我们忽略了这些披露的整体价值。使用者感到在合理的时间无法发现或无法确认哪些披露会影响他们的贷款或投资决策”。调查结果见表9。
调查结果显示,完全遵守占4.01%,基本遵守占17.51%,部分遵守占26.28%,基本不遵守占31.75%,完全不遵守占8.02%。从结果可以得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遵循“重要性”的情况满意度较低,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我国证券市场也存在“披露过剩”的问题,其合理的解释是:其一,我国信息披露规范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比较少或实质比较少考虑用户的需要,于是按规范披露的信息满足了政府部门的需求,却造成一方面满足不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对他们来讲,又导致信息过剩的“尴尬”局面;其二,我国多元性的信息披露规范制定主体(如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证监会)所制定的披露要求产生交叉重叠的信息过剩问题。
三、研究结论
本次调查的主要结论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程度偏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期望值较高,而事实却相反,政府部门对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的认可度总体上偏高,以对问责作出辩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不强,造成一定社会资源的浪费;通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模式难以满足各类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利益相关者仅能基本理解或部分理解会计信息,即使受到良好的专业培训的中介机构,仍然无法完全理解,信息披露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及时”是我国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偏低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存在“好消息尽早公布,坏消息尽量推迟公布”的心理定势;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披露不足”现象,偏向选择多元化的会计政策,以便进行“盈余操纵”或“报表粉饰”,而中介机构则偏向较为严格的会计政策,以便减少其审计难度和承担的审计风险,而政府机构也倾向较为严格的会计政策,即表明,即使在我国,会计准则也具有“经济后果性”,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化的过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选择性披露”,说明在我国“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制度背景下,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根本保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遵循“重要性”的情况满意度较低,存在“披露过剩”的问题,造成一方面满足不了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又导致信息过剩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