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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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中国和泰国建交以来,泰国对华友好合作水平在东盟国家中位居前列,在中国周边国家以及美国盟国中,泰国亦是长期对华友好并与中国开展战略合作的国家之一,具有模范的类型化意义.泰国对华利益需求较多与其对华友好认知长期并存,形成合力,构成较强耦合,成为泰国长期对华友好合作的两大互不可或缺的关键动因.一方面,泰国在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对华有较多利益需求,这是其对华友好的重要动因.另一方面,受两国合作成果丰硕、文化相似性高、泰国王室和官方推动等因素影响,泰国官民对华认知总体上是正面的,有助于其对华建构更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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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中国和泰国建交以来,泰国对华友好合作水平在东盟国家中位居前列,在中国周边国家以及美国盟国中,泰国亦是长期对华友好并与中国开展战略合作的国家之一,具有模范的类型化意义.泰国对华利益需求较多与其对华友好认知长期并存,形成合力,构成较强耦合,成为泰国长期对华友好合作的两大互不可或缺的关键动因.一方面,泰国在政治、经济、安全等领域对华有较多利益需求,这是其对华友好的重要动因.另一方面,受两国合作成果丰硕、文化相似性高、泰国王室和官方推动等因素影响,泰国官民对华认知总体上是正面的,有助于其对华建构更多共同利益和扩大对华合作.中泰关系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友好合作的典范,两国友好合作的经验有助于中国优化整体周边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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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有效控制风险、防范风险以及解决问题的必要管理内容,新常态之下,需要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使得企业更快地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的变化,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日后稳定发展下去。
国际公域化是弱化公域化对象的主权和海洋权利属性,以此处理或解决主权和海域争端的一种秩序安排.美国在南海以对中国遏制为目的,通过所谓的“以规则为基础”操作,并以“南海仲裁案”为抓手,推动旨在否定中国主权和海洋权利的激进公域化路线.美国的这一南海国际公域化想象,聚焦在其试图废止主权、海洋权利和进行非军事化的区域——混合着主权和海域争端的主权敏感海域.“以规则为基础”缺乏正当性并存在不确定性.在本身就孕育着冲突风险的主权敏感海域,旨在否定主权和海洋权利的激进公域化路线,不仅没有降低冲突风险,反而随遏制的冲动日益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律世界中,通谋虚伪表示不产生权利变动的事实效果;另一方面为信赖保护的介入提供了可能.在我国民法典现有关于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下,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则并不会与分则中的信赖保护规范发生实质冲突,同时民法典第763条等规定的类推适用并不能对诸多情境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合理保护.
权利(权力)皆有边界,不应被不正当行使.我国法律关于“滥用”的表述具体涵盖“滥用权利”“滥用权力”以及“滥用地位”三种类型,其成立的前提在于行为主体存在基础性权限并实际行使了该权限.然而,何种情形下构成“滥用”,在理论言说与司法实践上却众说纷纭.不同类型下“滥用”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但对于“滥用”行为本身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元标准.应当明确主观过错作为滥用行为考察要素的必要性,同时在行为人主观方面难以查明的情况下,采用客观兼主观的推理逻辑对主观过错进行认定,考察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之目的精神,以最小伤害原则
随着个人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非法收集、泄露和滥用人脸信息的违法犯罪问题凸显.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是其本质特征,对其敏感性及其程度,应从形式与实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角度加以判断.作为权利客体和行为对象,敏感个人信息的法益内涵不限于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益,而且包括社会利益、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受到公法和私法的多元化、多层次保护.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和公私法一体化保护理念,对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实行强化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在刑法层面,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为参照,对侵犯敏感个人信
“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自然生态保护领域的具体化,包含生态至上的自然价值论、系统整体的自然本体论、协同综合的自然实践论,需要为“生态保护优先”“生态整体保护”“生态系统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我国现行法与理想模式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整体转型和全面提升,环境法典编纂为之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宝贵契机,应充分利用.为此,环境法典应专设“自然生态保护”编,以“统筹治理”为主线安排体系结构,凝练具体规则,构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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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第156条的解释,究竟采取部分有效原则还是全部无效原则,学说上存在争议,这个问题存在区分实益.采取全部无效原则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私法自治、更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更符合法史传统、更符合我国裁判实务.在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应当分别从行为的一体性与可分性来进行判断.在一体性的判断上,需以当事人的意思优先,结合考虑经济上的紧密关联与相同当事人关联.在可分性的判断上,存在内容、当事人可分性与时间可分性.需要通过假定的当事人意思来进行价值权衡,从而判定法律行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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