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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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非法收集、泄露和滥用人脸信息的违法犯罪问题凸显.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是其本质特征,对其敏感性及其程度,应从形式与实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角度加以判断.作为权利客体和行为对象,敏感个人信息的法益内涵不限于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益,而且包括社会利益、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受到公法和私法的多元化、多层次保护.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和公私法一体化保护理念,对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实行强化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在刑法层面,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为参照,对侵犯敏感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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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非法收集、泄露和滥用人脸信息的违法犯罪问题凸显.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是其本质特征,对其敏感性及其程度,应从形式与实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角度加以判断.作为权利客体和行为对象,敏感个人信息的法益内涵不限于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益,而且包括社会利益、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受到公法和私法的多元化、多层次保护.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和公私法一体化保护理念,对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实行强化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在刑法层面,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为参照,对侵犯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象范围及入罪标准予以具体认定.
其他文献
诈骗案件,重前端,包括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罪量刑是否准确;轻后端,容易忽略被害人财物的处理。目前对赃款赃物的处理也并没有具体的细化规定,尤其是对诈骗的对象具有非法目的的情形,各方理解不统一,故对此进行一定的理清十分必要。
本文通过对苏东坡的诗词歌赋、判例、奏折、文集及他人对他的记载进行分析,来归纳、总结出法苏东坡刑德相济,教化为主的刑法思想即苏东坡反对重刑,礼刑综合为治的刑罚思想,以此还原法苏东坡在宋代法治建设、刑法与刑罚体系建设上的起到的重要作用,并同时以此为借鉴,为完善我国现代化刑法与刑罚体系建设尽绵薄之力。
马顿斯条款是由俄国国际法学家马顿斯于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期间首次提出,因其独特的内容设计,被不断写入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拘束力的国际公约,并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武装冲突法灵魂条款。本文试图从实在法性质、自然法性质、强行法性质三个维度对马顿斯条款进行分析研究,以深化对该条款的理解和把握,为“如何用武装冲突法有效规制新武器”课题提供新的研究思路和解决路径。
近些年社会的发展已经对于妇女的权益越来越重视,而民事审判中审判工作的开展,能够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妇女的基本利益,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进行维护本身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在民事审判工作开展的环节,会存在理念的认识不清晰以及审判制度体系缺乏完善等问题,需要对其加以重视。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社会劳动类型及劳动者数量均有所增加。与此同时,劳动者面临的劳动危险系数也随之增加。工伤保险,是应对劳动者在劳动期间身体出现伤害的赔偿保险。面对不同的工伤类型,确定怎样获得赔偿金、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如何最短时间内获取赔偿等,成为重点研究的问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尚存在问题,不利于劳动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劳动纠纷的重要主体,其权利义务与一般劳动者相比具有特殊性。而现行立法又未对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进行明确界定,处理公司高管解聘问题时又会同时触发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由此引发了司法裁判的混乱和学术观点的纷争。本文旨在通过探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界定、公司高管解聘中的不同法律适用边界,寻求公司高管解聘法律适用的优化措施,以期在将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实现此类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有效控制风险、防范风险以及解决问题的必要管理内容,新常态之下,需要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使得企业更快地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的变化,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日后稳定发展下去。
国际公域化是弱化公域化对象的主权和海洋权利属性,以此处理或解决主权和海域争端的一种秩序安排.美国在南海以对中国遏制为目的,通过所谓的“以规则为基础”操作,并以“南海仲裁案”为抓手,推动旨在否定中国主权和海洋权利的激进公域化路线.美国的这一南海国际公域化想象,聚焦在其试图废止主权、海洋权利和进行非军事化的区域——混合着主权和海域争端的主权敏感海域.“以规则为基础”缺乏正当性并存在不确定性.在本身就孕育着冲突风险的主权敏感海域,旨在否定主权和海洋权利的激进公域化路线,不仅没有降低冲突风险,反而随遏制的冲动日益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律世界中,通谋虚伪表示不产生权利变动的事实效果;另一方面为信赖保护的介入提供了可能.在我国民法典现有关于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下,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则并不会与分则中的信赖保护规范发生实质冲突,同时民法典第763条等规定的类推适用并不能对诸多情境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合理保护.
权利(权力)皆有边界,不应被不正当行使.我国法律关于“滥用”的表述具体涵盖“滥用权利”“滥用权力”以及“滥用地位”三种类型,其成立的前提在于行为主体存在基础性权限并实际行使了该权限.然而,何种情形下构成“滥用”,在理论言说与司法实践上却众说纷纭.不同类型下“滥用”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但对于“滥用”行为本身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元标准.应当明确主观过错作为滥用行为考察要素的必要性,同时在行为人主观方面难以查明的情况下,采用客观兼主观的推理逻辑对主观过错进行认定,考察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之目的精神,以最小伤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