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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跨国企业作为国际投资的主体,对促进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是企业本性,国际避税行为也是其中一种表现。本文主要介绍了跨国企业采用的四种避税方法,即国际避税地避税、转让定价避税、资本弱化避税及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此基础之上,进一步阐述了国际通用的反避税机制。
【关键词】
跨国企业;国际避税;反避税机制
0 引言
美国著名文学家、政治家弗兰克林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然而,理性的纳税人都希望自身税负最小化,避税就是纳税人会采取的手段之一。避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税法的空白,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达到规避纳税的目的。本文探讨的主要是跨国企业采用的避税方法和国际反避税机制。
1 跨国企业避税方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避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跨国企业采取的避税方法主要有国际避税地避税、转让定价避税、资本弱化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等四种。
国际避税地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从事避税活动,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使其全球整体税负获得客观的减少;资本弱化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其理论基础是债务资本的税盾效应,通过对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采用贷款融资达到资本弱化的目的;滥用税收协定是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获取其本不应享有的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包括设置“直接导管公司”和设置“脚踏石导管公司”两种方法。
2 国际反避税机制
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对东道国来说是本国福利的净损失。为此,各国出于对本国利益考虑,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都加强了对跨国企业避税的监督。
2.1 国际避税地反避税
国际避税地避税不仅使东道国蒙受了税收损失,而且会严重扭曲税收经济效应、破坏税收公平。目前,国际上应对避税地避税的措施有制定避税地对策税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等。
2.2 转让定价的反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一直是跨国企业避税的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国际上对转让定价避税也非常重视。转让定价反避税有两个关键点:关联企业界定和转移定价调整。
2.2.1关联企业界定
关联企业的界定是转让定价反避税的起点,也是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关键点之一。只有在确定了企业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才能适用相应的反避税条款。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两个角度进行界定的。
2.2.2转移定价调整方法
转移定价调整是根据正常交易价格对内部交易价格进行的调整,转移定价调整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按照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事后调整。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将联属企业之间的关系当作彼此独立、相互竞争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加以处理。(2)按照利润原则进行事后调整。利润原则是指各国税务当局平时听任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但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跨国企业看作一个整体,汇总其世界范围取得的全部利润,再按合理的标准将总利润重新分配给有联属关系的各个实体并据以征税的原则。(3)预约定价机制。预约定价机制,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制定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税务机关对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协议。
2.3 资本弱化反避税
资本弱化,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的现象。资本弱化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引起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为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资本弱化反避税,最常用的避税方法是“正常交易原则”和“安全港原则”。
2.3.1 正常交易原则
正常交易原则是指企业间资金借贷应按没有关联关系、非受控和独立企业间相互交易或市场公平交易计算和分摊费用的一种方法。判断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是否违反了正常交易原则,关键是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若两者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存在着隐蔽的募股,税务机关有权参照行正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比如,英国政府规定,若关联方向英国公司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支付利息,其“过量利息”不得扣除,并需要按25%的税率征收预提公司税。
2.3.2 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是指以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资本弱化标准的一种方法。若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债务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若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债务利息支出不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超过的部分视同股息还需征收所得税。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安全港原则进行反避税,但也存在弊端,就是如何确立一个合理固定的债务/权益比例。不同的经济领域,企业债务/权益比率是不同的,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规则的非弹性可能机械地否定了一些具有经济正当性的贷款行为。
2.4 滥用税收协定反避税
滥用税收协定虽然是一种较新的国际避税方法,但还是引起了各国广泛关注。19世纪80年代初,许多国家就开始把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列为反国际避税活动的重点。目前,国际上针对滥用税收协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渠道法、透视法、回避法、善意法和排除法等。每个方法的立足点都不同,比如,渠道法针对的是在缔约国设立“直接导管公司”的跨国企业,善意法则是针对跨国公司生产经营动机。
4 总结
避税是一种形式上合法,实质性违法的行为,更是一种寻租行为,因为他并没有创造出新的价值,只是收入从政府转移到了企业或个人。但是,跨国企业避税是对东道国税收利益的侵占,是一国或地区福利的净损失,加强反避税力度也是必然的。国际反避税方法很多,各具特色,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各国应该结合本国具体的税制结构、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反避税方法,构建适合本国的反避税机制。
【参考文献】
[1]王进蒙、刘永军、沈黎明.资本弱化的国际比较及影响评析[J] .比较税收,2003,(7).
[2]徐卉.浅谈跨国公司的避税[J] .商业研究,2010,(6).
[3]刘健.我国转让定价的发展与完善[J] .中国商界,2010,(10):16—17.
[4]贾鸿.论跨国企业资本弱化的税收政策[J].财政金融,2008,(11).
[5]周耘璐.OECD对国际避税地的制裁综述[J] .法制天地,2011,(6).
【作者简介】
戴华华 男(1987——)江西抚州人,财政学专业,研究方向:企业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作为国际投资的主体,对促进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是企业本性,国际避税行为也是其中一种表现。本文主要介绍了跨国企业采用的四种避税方法,即国际避税地避税、转让定价避税、资本弱化避税及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此基础之上,进一步阐述了国际通用的反避税机制。
【关键词】
跨国企业;国际避税;反避税机制
0 引言
美国著名文学家、政治家弗兰克林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然而,理性的纳税人都希望自身税负最小化,避税就是纳税人会采取的手段之一。避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税法的空白,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达到规避纳税的目的。本文探讨的主要是跨国企业采用的避税方法和国际反避税机制。
1 跨国企业避税方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避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跨国企业采取的避税方法主要有国际避税地避税、转让定价避税、资本弱化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等四种。
国际避税地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从事避税活动,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使其全球整体税负获得客观的减少;资本弱化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其理论基础是债务资本的税盾效应,通过对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采用贷款融资达到资本弱化的目的;滥用税收协定是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获取其本不应享有的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包括设置“直接导管公司”和设置“脚踏石导管公司”两种方法。
2 国际反避税机制
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对东道国来说是本国福利的净损失。为此,各国出于对本国利益考虑,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都加强了对跨国企业避税的监督。
2.1 国际避税地反避税
国际避税地避税不仅使东道国蒙受了税收损失,而且会严重扭曲税收经济效应、破坏税收公平。目前,国际上应对避税地避税的措施有制定避税地对策税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等。
2.2 转让定价的反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一直是跨国企业避税的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国际上对转让定价避税也非常重视。转让定价反避税有两个关键点:关联企业界定和转移定价调整。
2.2.1关联企业界定
关联企业的界定是转让定价反避税的起点,也是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关键点之一。只有在确定了企业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才能适用相应的反避税条款。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两个角度进行界定的。
2.2.2转移定价调整方法
转移定价调整是根据正常交易价格对内部交易价格进行的调整,转移定价调整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按照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事后调整。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将联属企业之间的关系当作彼此独立、相互竞争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加以处理。(2)按照利润原则进行事后调整。利润原则是指各国税务当局平时听任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但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跨国企业看作一个整体,汇总其世界范围取得的全部利润,再按合理的标准将总利润重新分配给有联属关系的各个实体并据以征税的原则。(3)预约定价机制。预约定价机制,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制定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税务机关对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协议。
2.3 资本弱化反避税
资本弱化,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的现象。资本弱化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引起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为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资本弱化反避税,最常用的避税方法是“正常交易原则”和“安全港原则”。
2.3.1 正常交易原则
正常交易原则是指企业间资金借贷应按没有关联关系、非受控和独立企业间相互交易或市场公平交易计算和分摊费用的一种方法。判断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是否违反了正常交易原则,关键是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若两者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存在着隐蔽的募股,税务机关有权参照行正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比如,英国政府规定,若关联方向英国公司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支付利息,其“过量利息”不得扣除,并需要按25%的税率征收预提公司税。
2.3.2 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是指以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资本弱化标准的一种方法。若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债务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若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债务利息支出不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超过的部分视同股息还需征收所得税。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安全港原则进行反避税,但也存在弊端,就是如何确立一个合理固定的债务/权益比例。不同的经济领域,企业债务/权益比率是不同的,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规则的非弹性可能机械地否定了一些具有经济正当性的贷款行为。
2.4 滥用税收协定反避税
滥用税收协定虽然是一种较新的国际避税方法,但还是引起了各国广泛关注。19世纪80年代初,许多国家就开始把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列为反国际避税活动的重点。目前,国际上针对滥用税收协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渠道法、透视法、回避法、善意法和排除法等。每个方法的立足点都不同,比如,渠道法针对的是在缔约国设立“直接导管公司”的跨国企业,善意法则是针对跨国公司生产经营动机。
4 总结
避税是一种形式上合法,实质性违法的行为,更是一种寻租行为,因为他并没有创造出新的价值,只是收入从政府转移到了企业或个人。但是,跨国企业避税是对东道国税收利益的侵占,是一国或地区福利的净损失,加强反避税力度也是必然的。国际反避税方法很多,各具特色,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各国应该结合本国具体的税制结构、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反避税方法,构建适合本国的反避税机制。
【参考文献】
[1]王进蒙、刘永军、沈黎明.资本弱化的国际比较及影响评析[J] .比较税收,2003,(7).
[2]徐卉.浅谈跨国公司的避税[J] .商业研究,2010,(6).
[3]刘健.我国转让定价的发展与完善[J] .中国商界,2010,(10):16—17.
[4]贾鸿.论跨国企业资本弱化的税收政策[J].财政金融,2008,(11).
[5]周耘璐.OECD对国际避税地的制裁综述[J] .法制天地,2011,(6).
【作者简介】
戴华华 男(1987——)江西抚州人,财政学专业,研究方向:企业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