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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刑事程序并不等价于公平正义的缺失,并不当然地损害普通审判程序的价值,在视案件的案情不同,采用不同的简易刑事程序,且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收益权及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前提下,简易刑事程序是审判的常态,且可依据程序收益权的大小制定相关法律,使得被告人、辩护人对程序收益的预期处于一种确定的状态之中,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