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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之一,而大理地区是白族居民的主要居住地,全国约有80%的白族居住于此。根据白族大量而丰富的民间传说、文献典籍、碑刻和相关的考古发掘,在新石器时代,白族人民就已经活跃于洱海地区,并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伴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日益改善,最为原始的白族习惯法在洱海地区逐渐出现,并规范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大理地区的习惯法作为重要的制度规范,不仅仅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即使在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依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之外,在白族人民日常的民事行为中逐步形成的,用来调整白族社会中民事关系并且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总和。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是白族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直以来都是研究的重点对象,同时,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也是白族法律文化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在历史上,习惯法多以不成文的方式存在,既有口儿相传的民间歌谣、谚语、民间传说、宗教习俗、禁忌习俗等,也有家谱族规、文书、诉讼文档、契约、碑刻石文等众多载体和表现形式。
2、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的内容是非常多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各层次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婚姻制度、社会组织形式、继承制度和丧葬习俗等内容。
2.1白族的婚姻制度
一般的认为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大致经历血缘婚、普那路亚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婚这样的几个阶段。白族社会由于较早地接受了汉文化,所以与中原地区的汉民族一样,其婚姻形式和家庭结构的发展大致是和全人类相同的。在白族社会中普遍认为,婚姻是关系到家庭、民族兴衰的大事,不能随心所欲,必须依照一定的章程和规矩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婚姻习惯法,用来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白族社会的婚姻虽不像中原汉族人民那样有“六礼”、“七出三不去”等繁琐的礼节规定。但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当中,也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普遍习俗。
2.1.1婚姻的成立。
白族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是从南诏时期开始的。但婚姻的成立必须是同宗同姓不婚,其他皆可通婚,结婚年纪没有明确规定的,早前流行早婚,亦有童养媳的习俗。白族青年的婚姻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及其讲究门当户对,“八字”相合。封建的包办婚姻给许多追寻自己幸福的年轻人带来了阻碍,甚至是一生的苦楚。这些是可以在白族社会的民间故事传说中得到印证的,如流传于剑川一带的白族民间长诗《青姑娘》就是讲述了在封建制度下童养媳的悲惨遭遇。
2.1.2婚姻的自然终结。
婚姻的自然终结时指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是妻子一方死亡,夫可以再娶,他既可以娶外姓人,也可娶妻子的姐妹。如果是夫一方死亡,妻子可以守节,那么她要继续履行侍奉公婆、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也可另嫁。在封建社会后期,多数白族地区是鼓励丧偶妇女守节的,并以载入家谱和地方志给予鼓励。
2.1.3婚姻的人为终结。
这是指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用法律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使双方的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白族地区由于盛行包办婚姻,婚姻一经缔结,就很难轻易解除,而且一般情况下婚姻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方手里,如果离婚的话,一般都是男方写“休书”,女方得到“休书”后,即宣告婚姻关系结束。
2.2白族的社会组织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构成要素,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家庭关系是其必须的作用之一。白族社会的家庭结构大都是非常简单而稳固的,因而整个白族社会的秩序也是相对安稳。
2.2.1家庭。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始于南诏时期,也是白族社会最为普遍的家庭组织形式。一般的家庭都是有一对夫妇为主,包括父母和未婚子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当明确。对于有兄弟的家庭,一般是采用分家的形式,各自结婚后都是另建房屋居住,父母一般随幼子生活的较多。白族家庭成员之间的辈分有着很严的秩序,祖父母、父母伯叔之间的行辈有严格的次序,即使是平辈的兄弟姐妹之间,也是“长支为大”,是较为典型的父权制家庭,一家之主一般是家里辈分最高的男性,通常擁有日常事务以及重大事情的决定权。
2.2.2家族。在建国之前,白族社会实行封建宗法制度。一个家族由同一祖先后代的各个小家庭组成,家族的大小也是有几百人到几千人。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史城董氏族谱》。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公地、墓地和其他财产,族长由德高望重的老人或是有权势的人出任,族内外事物和家庭纷争通常由族长解决。与外部发生纠纷时,一般是一致对外,或协商、打官司或武斗。家族有《族规》、《族法》、《家规家戒》等相关内容,是有关婚姻、土地、财产、严禁赌博、偷窃等处罚措施,并有很详细的规定。解放后,白族的家族制度已经解体。
2.3白族的继承制度
2.3.1家庭中有男子的继承。
在白族社会中只有男子拥有继承权,女子无,继承者首先是儿子。家庭中儿子成婚即分开独立生活,兄弟分家需经过父母同意,长子在财产的分配中有优先权,但同时长兄有责任帮助弟妹成婚,但在有些地方则是完全相反的。财产的继承需等父母过世后才可,其财产的分配比例也要得到父母同意,如觉得分配不公,则有德高望重的人出面协调。女儿在下列情况下享有财产继承权,即出嫁的女儿因娘家兄弟无法赡养父母时,亦可承担起赡养的义务。
2.3.2家庭中有女无子和无子女的继承。
对于此种情况,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在大理、剑川白族中,一般是招赘上门,但需立字为据,改名换姓;不愿换姓的则“长子立嗣、次子归宗”的字据。无儿无女的则可以过继同族兄弟的子女或养子,但这都必须征得家庭的同意。养子和入赘的女婿
需要改名换姓才可取得继承权,其子女就是这个家庭的继承人。
2.4白族的丧葬风俗
在苍山洱海间生活生产的白族人民,在它们所有的礼仪之中,丧葬礼仪是最为隆重的,特别是白族改行棺木土葬以来,丧葬习俗在白族文化体系中所占的位置就更加突出了。
在南诏建国之前,白族实行行棺木土葬,根据有关的考古资料发现洱海地区出图了很多汉代以前的行木土葬的墓葬。东汉至唐初的西爨白蛮也是行墓葬,樊绰《云南志》记载:“西爨及自蛮死后三日内埋殡依汉法为墓”。此外,还有梁建方的《西洱河风土记》也有相关的记载。在南诏建国后,由于视佛教为国教的影响,逐渐改为火葬,根据在大理、鹤庆、洱源等地出土的唐到明代的火葬墓考察,白族火葬方式是用陶罐将骨灰埋入地下,陶罐上有莲花,且刻有梵文等。元代后,由于受到汉文化影响,逐渐改为土葬。
3、大理地区民事习惯法对后世的影响
虽然,大理地区自元代就纳入国家的正式版图之类,受中央管辖,并逐步进入到新的文明时期,但不可否认的是大理地区的民事习惯法对后世的影响还是颇深的。例如对于婚姻、家庭的结构形式、继承制度和丧葬习俗,虽剔除了其中不和时代步伐的相关内容,但其他部分仍旧是当今大理白族人民之间用来调节民事关系的重要方法。民事习惯法作为整个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忽视其存在,更不能不重视其作用,所以,当今无论的人类学家还是民族学家或是法学家研究它都是十分必要的。
1、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之外,在白族人民日常的民事行为中逐步形成的,用来调整白族社会中民事关系并且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总和。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是白族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直以来都是研究的重点对象,同时,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也是白族法律文化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在历史上,习惯法多以不成文的方式存在,既有口儿相传的民间歌谣、谚语、民间传说、宗教习俗、禁忌习俗等,也有家谱族规、文书、诉讼文档、契约、碑刻石文等众多载体和表现形式。
2、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大理白族地区民事习惯法的内容是非常多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各层次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婚姻制度、社会组织形式、继承制度和丧葬习俗等内容。
2.1白族的婚姻制度
一般的认为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大致经历血缘婚、普那路亚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婚这样的几个阶段。白族社会由于较早地接受了汉文化,所以与中原地区的汉民族一样,其婚姻形式和家庭结构的发展大致是和全人类相同的。在白族社会中普遍认为,婚姻是关系到家庭、民族兴衰的大事,不能随心所欲,必须依照一定的章程和规矩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婚姻习惯法,用来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白族社会的婚姻虽不像中原汉族人民那样有“六礼”、“七出三不去”等繁琐的礼节规定。但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当中,也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普遍习俗。
2.1.1婚姻的成立。
白族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是从南诏时期开始的。但婚姻的成立必须是同宗同姓不婚,其他皆可通婚,结婚年纪没有明确规定的,早前流行早婚,亦有童养媳的习俗。白族青年的婚姻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及其讲究门当户对,“八字”相合。封建的包办婚姻给许多追寻自己幸福的年轻人带来了阻碍,甚至是一生的苦楚。这些是可以在白族社会的民间故事传说中得到印证的,如流传于剑川一带的白族民间长诗《青姑娘》就是讲述了在封建制度下童养媳的悲惨遭遇。
2.1.2婚姻的自然终结。
婚姻的自然终结时指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是妻子一方死亡,夫可以再娶,他既可以娶外姓人,也可娶妻子的姐妹。如果是夫一方死亡,妻子可以守节,那么她要继续履行侍奉公婆、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也可另嫁。在封建社会后期,多数白族地区是鼓励丧偶妇女守节的,并以载入家谱和地方志给予鼓励。
2.1.3婚姻的人为终结。
这是指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用法律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使双方的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白族地区由于盛行包办婚姻,婚姻一经缔结,就很难轻易解除,而且一般情况下婚姻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方手里,如果离婚的话,一般都是男方写“休书”,女方得到“休书”后,即宣告婚姻关系结束。
2.2白族的社会组织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构成要素,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家庭关系是其必须的作用之一。白族社会的家庭结构大都是非常简单而稳固的,因而整个白族社会的秩序也是相对安稳。
2.2.1家庭。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始于南诏时期,也是白族社会最为普遍的家庭组织形式。一般的家庭都是有一对夫妇为主,包括父母和未婚子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当明确。对于有兄弟的家庭,一般是采用分家的形式,各自结婚后都是另建房屋居住,父母一般随幼子生活的较多。白族家庭成员之间的辈分有着很严的秩序,祖父母、父母伯叔之间的行辈有严格的次序,即使是平辈的兄弟姐妹之间,也是“长支为大”,是较为典型的父权制家庭,一家之主一般是家里辈分最高的男性,通常擁有日常事务以及重大事情的决定权。
2.2.2家族。在建国之前,白族社会实行封建宗法制度。一个家族由同一祖先后代的各个小家庭组成,家族的大小也是有几百人到几千人。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史城董氏族谱》。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公地、墓地和其他财产,族长由德高望重的老人或是有权势的人出任,族内外事物和家庭纷争通常由族长解决。与外部发生纠纷时,一般是一致对外,或协商、打官司或武斗。家族有《族规》、《族法》、《家规家戒》等相关内容,是有关婚姻、土地、财产、严禁赌博、偷窃等处罚措施,并有很详细的规定。解放后,白族的家族制度已经解体。
2.3白族的继承制度
2.3.1家庭中有男子的继承。
在白族社会中只有男子拥有继承权,女子无,继承者首先是儿子。家庭中儿子成婚即分开独立生活,兄弟分家需经过父母同意,长子在财产的分配中有优先权,但同时长兄有责任帮助弟妹成婚,但在有些地方则是完全相反的。财产的继承需等父母过世后才可,其财产的分配比例也要得到父母同意,如觉得分配不公,则有德高望重的人出面协调。女儿在下列情况下享有财产继承权,即出嫁的女儿因娘家兄弟无法赡养父母时,亦可承担起赡养的义务。
2.3.2家庭中有女无子和无子女的继承。
对于此种情况,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在大理、剑川白族中,一般是招赘上门,但需立字为据,改名换姓;不愿换姓的则“长子立嗣、次子归宗”的字据。无儿无女的则可以过继同族兄弟的子女或养子,但这都必须征得家庭的同意。养子和入赘的女婿
需要改名换姓才可取得继承权,其子女就是这个家庭的继承人。
2.4白族的丧葬风俗
在苍山洱海间生活生产的白族人民,在它们所有的礼仪之中,丧葬礼仪是最为隆重的,特别是白族改行棺木土葬以来,丧葬习俗在白族文化体系中所占的位置就更加突出了。
在南诏建国之前,白族实行行棺木土葬,根据有关的考古资料发现洱海地区出图了很多汉代以前的行木土葬的墓葬。东汉至唐初的西爨白蛮也是行墓葬,樊绰《云南志》记载:“西爨及自蛮死后三日内埋殡依汉法为墓”。此外,还有梁建方的《西洱河风土记》也有相关的记载。在南诏建国后,由于视佛教为国教的影响,逐渐改为火葬,根据在大理、鹤庆、洱源等地出土的唐到明代的火葬墓考察,白族火葬方式是用陶罐将骨灰埋入地下,陶罐上有莲花,且刻有梵文等。元代后,由于受到汉文化影响,逐渐改为土葬。
3、大理地区民事习惯法对后世的影响
虽然,大理地区自元代就纳入国家的正式版图之类,受中央管辖,并逐步进入到新的文明时期,但不可否认的是大理地区的民事习惯法对后世的影响还是颇深的。例如对于婚姻、家庭的结构形式、继承制度和丧葬习俗,虽剔除了其中不和时代步伐的相关内容,但其他部分仍旧是当今大理白族人民之间用来调节民事关系的重要方法。民事习惯法作为整个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忽视其存在,更不能不重视其作用,所以,当今无论的人类学家还是民族学家或是法学家研究它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