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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差异性加大了对土地使用的需求,对农村土地的确权关系到土地资源各利益主体的土地权益,尤其是对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有着重要作用,完善农村土地确权法治建设已经成为集约利用土地的关键。论文首先对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进行简要阐述,并提出了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以此为鉴,为我国农村土地确权法治建设奉贤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立法思路
一、前言
现阶段土地问题已经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环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弊端对农村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推动土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其关系到各地区城乡统筹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的权属问题长期存在制度性和根源性等障碍,并且有一些法理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法制建设步伐,为此,能否解决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的上述问题,则关系到我国整个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一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确权中,应确保土地在符合当时历史事实的情况下不对其进行否定,或者是对此类土地进行改动,对于现在实际存在客观情况的土地确权要始終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历史上一些土地依据当时政策、法律而完成确权的,要坚决拥护当时政策、法律的客观性,对于一些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农村土地权属发生了实际变更的,只要在确定其非抢占性质的基础上有必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将上述基本原则灵活的应用到农村土地确权中,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制度的有效性,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农村居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2.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制来完成对农村土地产权归属的认定,所以就土地确权工作来说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的主体,其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根本目的,即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为此,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应作为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原则。
3.依法依规有序登记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土地确权立法上已经取得了初步成绩,具体包括现行《物权法》、《土地率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这些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均作为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流程、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此,在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要坚持依法依规有序登记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农村土地权属认定中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是实现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立法保障农村居民土地权益的主要路径。
4.严格遵循“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明确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按照乡镇、村、村民小组的所有权主体对其进行划分,只有这样的三类所有权主体才能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主体上,避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发生所有权主体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因此,就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制建设中要坚持“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
三、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的思路设想
1.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立法思路
自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农民享有了完整的宅基地产权,并且实现了宅基地自由流转的合法化,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宅基地私下交易的行为,这说明宅基地自由流转是具备合理性的行为,赋予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合法化后不仅可以实现土地资源财产化,同时对提高土地市场中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各地区城乡统筹工作开展中必然经历的一个环节。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法制建设上,建议立法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对农民和非本集体人员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房屋等,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确权登记发证,明确农民和非本集体人员拥有该宅基地、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并通过建立健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权益保障机制来对其流转程序进行规范。第二,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级差收益分配办法。第三,明确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责任与义务,要充分发挥行政力量来实现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监督与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立法思路
目前,国内学术界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问题讨论上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并且学者们根据广大地区农村居民的意愿达成了统一的共识,即按照农村地区人口和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土地权利,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农村居民原有农业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为此,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法制建设上要坚持农民享有原承包土地的一切权属,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基本的物权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禁止农村居民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样才能避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上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这也是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应高度中的一环。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立法思路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和非法流转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很多地方政府对上述行为都持有默许的态度,所以推动农村社会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入市场可以更好的规范这一行为,这也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法制建设中应高度重视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还要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规制进行修订,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内在发展规律的集体用地进入市场规制,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居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各地区城乡统筹进程的不断加快暴露了农村土地确权中的一些立法缺陷,并且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些土地流转现象对土地确权产生了极大影响,所以立法部门有必要从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制建设,这对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丁琳琳.农村土地确权羁绊及对策:赣省调查[J].改革.2015(3):41-42.
[2]陈明.权属意识、地方性知识与土地确权实践——贵州省丘陵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2):46-47.
[3]朱北仲.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经济纵横.2015(5):66.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立法思路
一、前言
现阶段土地问题已经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环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弊端对农村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推动土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其关系到各地区城乡统筹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的权属问题长期存在制度性和根源性等障碍,并且有一些法理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法制建设步伐,为此,能否解决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的上述问题,则关系到我国整个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一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确权中,应确保土地在符合当时历史事实的情况下不对其进行否定,或者是对此类土地进行改动,对于现在实际存在客观情况的土地确权要始終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历史上一些土地依据当时政策、法律而完成确权的,要坚决拥护当时政策、法律的客观性,对于一些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农村土地权属发生了实际变更的,只要在确定其非抢占性质的基础上有必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将上述基本原则灵活的应用到农村土地确权中,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制度的有效性,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农村居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2.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制来完成对农村土地产权归属的认定,所以就土地确权工作来说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的主体,其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根本目的,即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为此,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应作为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原则。
3.依法依规有序登记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土地确权立法上已经取得了初步成绩,具体包括现行《物权法》、《土地率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这些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均作为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流程、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此,在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要坚持依法依规有序登记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农村土地权属认定中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是实现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立法保障农村居民土地权益的主要路径。
4.严格遵循“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明确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按照乡镇、村、村民小组的所有权主体对其进行划分,只有这样的三类所有权主体才能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主体上,避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发生所有权主体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因此,就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制建设中要坚持“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
三、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的思路设想
1.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立法思路
自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农民享有了完整的宅基地产权,并且实现了宅基地自由流转的合法化,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宅基地私下交易的行为,这说明宅基地自由流转是具备合理性的行为,赋予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合法化后不仅可以实现土地资源财产化,同时对提高土地市场中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各地区城乡统筹工作开展中必然经历的一个环节。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法制建设上,建议立法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对农民和非本集体人员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房屋等,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确权登记发证,明确农民和非本集体人员拥有该宅基地、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并通过建立健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权益保障机制来对其流转程序进行规范。第二,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级差收益分配办法。第三,明确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责任与义务,要充分发挥行政力量来实现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监督与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立法思路
目前,国内学术界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问题讨论上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并且学者们根据广大地区农村居民的意愿达成了统一的共识,即按照农村地区人口和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土地权利,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农村居民原有农业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为此,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法制建设上要坚持农民享有原承包土地的一切权属,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基本的物权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禁止农村居民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样才能避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上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这也是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应高度中的一环。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立法思路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和非法流转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很多地方政府对上述行为都持有默许的态度,所以推动农村社会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入市场可以更好的规范这一行为,这也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法制建设中应高度重视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还要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规制进行修订,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内在发展规律的集体用地进入市场规制,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居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各地区城乡统筹进程的不断加快暴露了农村土地确权中的一些立法缺陷,并且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些土地流转现象对土地确权产生了极大影响,所以立法部门有必要从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制建设,这对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丁琳琳.农村土地确权羁绊及对策:赣省调查[J].改革.2015(3):41-42.
[2]陈明.权属意识、地方性知识与土地确权实践——贵州省丘陵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2):46-47.
[3]朱北仲.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经济纵横.201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