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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这一本质入手,揭示出了监护制度的四大特征,并进一步指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应该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否则,不仅会损害监护人的利益,亦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同时监护人也将是损害结果的主要承担者,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既承担过错的法律责任,也承担无过错和公平原则下的法律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机构,本身不是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承担过错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