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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克服区域经济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区域经济法是由区域经济基本法和区域经济管理机构组织法、经济区划法、区域经济规划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区域经济合作法、反区域经济垄断和反区域不正当竞争法、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法、特别经济区法等区域经济部门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