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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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一要求提出。在当今还没有将司法鉴定这一管理体制进行统一的背景下,党要走的路线必然是将统一放到首位,统一后再实现司法体制的健全是必然途径。而将登记管理、资格准入、鉴定程序、技术规范全部统一是基本要求。但从长远来看,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必将在统一之后走向健全。《司法鉴定法》的立法将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 管理体制 司法鉴定 统一
  作者简介:刘玉民,中共许昌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86-02
  在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会议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在决定中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设定为重要目标,同时将“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健全”列入到健全统一司法管理体制中,主要目的是建设科学的司法鉴定体制,来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这就表明要将司法鉴定工作立足于更高的层面上,同时也预示着我国的司法鉴定事业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又要跨越一个新的里程碑。
  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问题。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2月28号召开的十四次会议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通过,在决定中将全国鉴定机构的登记以及鉴定人管理工作交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构和人民法院不能另设鉴定机构。另外还规定即使国家侦查部门有设立鉴定机构的需求,也不能向社会公开接收委托司法鉴定业务。不过检察院、公安局和法院各部门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对于该《决定》进行不同的解读,同时将《决定》适用性排斥在实践工作之外。当前,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侦查机关所属范围内仍旧没有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纳入到司法行政机关范围内,进而形成了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有登记管理权利的格局。同时,已经将鉴定机构撤销的法院,又另起炉灶独资设立了鉴定人名册和鉴定机构编制权,从而又形成了两套鉴定人名册和机构的格局。如此一来,很容易出现两种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甚至由此引起司法鉴定争议,导致鉴定机构的纠纷和鉴定人的正常权益受损。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对司法鉴定制度作出适当的调整,让相关的制度统一并健全起来,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健全奠定理论基础。
  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健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又一次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摆上桌面,不但需要形式上的整体划一,也要求该体制能够高效、流畅地运行。在《司法鉴定法》尚未启动立法程序的情形下,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侦查机关相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应当立足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登记管理统一化。首先,将侦查机关备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制度进行落实,即如果没有编制在司法行政机关名册中的鉴定人和机构,将不准予委托司法鉴定业务。其次,应将备案登记的执业范围加以限定。《决定》第2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该范围过于概括,实践中对证据的运用远远不止这三类。为了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避免无意义的重复鉴定,笔者认为需要合理扩大登记备案的区间。最后,应将侦查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程序和义务进行确切认定。这其中包含所申请备案的内容,比如鉴定业务区间、鉴定部门的固定住所、鉴定机构认证,鉴定人的职称、业务范围等,还需要规定侦查机关对其内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格审查的义务。
  二是统一的资格准入。我国鉴定人和部门实施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协调修正有关司法鉴定规章制度,使意见达成一致,主要目的是促使司法鉴定更加有公信力,也更加统一。这主要统一规定鉴定部门的驻地、名称、设备、资金、实验室以及鉴定人的专业、经验、学历等。如此一来,无论是鉴定机构的确定还是被鉴定者的确定都有了统一的标准,将不会再出现鉴定部门和机构不统一,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结果将不会由不同的鉴定部门给出,由此有效避免了鉴定结果乱入现象的发生。
  三是统一的鉴定程序。需要将《司法鉴定协议书》统一作为鉴定受理委托司法鉴定的必须程序。在专业鉴定文书时,应当以《决定》中的“鉴定建议”为依据,也就是符合鉴定意见其本质是将鉴定人主观特征和专家认证相互统一,同时也应符合国内的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特征和名称。这样,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将会更加规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效避免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金钱鉴定和人情鉴定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公正的形象,让我国的司法公义更加深入人心,保证了司法鉴定人员的正常权益不受损害。
  四是统一的技术规范。目前的鉴定技术规范或标准基本上属于“物证、法医、声音录像”类别,在对这三类项目进行鉴定,无法将鉴定标准廷议。尤其是近年来,除去“物证、法医、声像资料”类之外,根据案件的需求,还添加了工程类、知识产权、机动车管理等类。不过由于个鉴定部门没有统一的技术准则和规范制度作为依托,因此致使案件鉴定结果不一致,一个案件多个鉴定的现象,因此使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所以,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还必然包括统一的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有了这些标准之后,我国在处理司法证物方面就有了可以凭借的依据。各个鉴定部门将不会再各自为政,为了自己的目的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果。这既避免了司法鉴定结果的偏颇,减少了不公正鉴定现象的发生,也增加了各部门联合破案的可能性,把司法案件涉及到的各部门的力量融合在一起,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大大增加案件的侦破效率的同时,也缩短了案件判定的时间,让我国的司法部门更加公义。
  此外,还要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加以完善。现阶段,我国在司法鉴定方面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不但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较少,不同职业部门需要的司法鉴定结果均带有较明显的职业性,司法鉴定法规极度短缺导致我国的司法鉴定法律不能同时满足不同职业的司法鉴定需求,而且我国的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条款过于宽泛,对于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难以提供准确的判断依据,容易导致我国司法鉴定出现失误和偏颇。这些都是我国在健全司法制度的时候加以调整的。
  公正司法之所以能够公正离不开司法鉴定。而司法公正的基础就是证据,因此国家司法证明制度即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司法证明活动的证据,因此本身的特质和属性对于案件证明起着特殊作用,在司法鉴定中处于中心位置,为案件真相揭开起着无可取代的作用。想要司法鉴定赋有可靠性、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必须有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依托。因此促使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速率是司法鉴定制度完善的目的和价值所在。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取决于诉讼制度、司法体制、证据准则、审案方式的改革,同时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此改革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持久的工作,不但需要调节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时更需要司法部门、立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保持一致,互相支持和携手并进才能够实现改革目标。
  综上,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将“统一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出,不但能够将《决定》中所确定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一现状的不满和追问呈现在大众面前,而且着重强调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并且严加敦促司法鉴定的统一性。因此,想要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就应当看清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没有统一以及部门争夺利益的光景,将准入标准的统一、备案登记制度落实、规范的检定技术方法以及鉴定程序统一来逐渐的完成“统一体制”的目标。不过,着眼未来,想要统一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利用《司法鉴定法》来清晰的罗列出公、法、检各部门的利益关系和充分三大部门权利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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