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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系某市轻工局展销批发公司经理。1987年12月,李×中标承包批发公司。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三年(1988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承包人须向公司交付3万元风险金,否则不能承包。合同届满后,企业盈利公司将本息退还;企业亏损风险金将归公司。李×承包三个月后,于1988年4月6日至7月期间,利用经理职权先后五次提出3万元风险金及三个月的利息1500元。承包届满后该公司亏损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