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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业合作组织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础措施。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组织正处于探索、发育的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必要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模式,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研究,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对策
一、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我国 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与村集体统一服务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是一种小规模的农户发展模式,具有极强的分散性。农业合作组织就是以这种相对独立、分散的家庭经营为基础建立发展的。根据国内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其组织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 种:
1、农民自发型。 合作组织的创办者多为当地种植、养殖大户,他们以农产品种植或养殖基地为依托,对技术、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吸纳农户参加,自发组织创办,建立“基地+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逐步走上规模化道路。
2、企业领办型。 由龙头企业发起成立,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该模式具有企业主导性、合作组织连接性、产业联合性以及企业与农户共赢的特征。
3、政府推动型。 由政府部门如科协、农技站、农经委等牵头,通过发动农民、选举理事会等成立合作组织,对土地进行连片经营、统一管理,形成“基层组织+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不足
1、组织成员问题。首先,在合作组织的实际运作中,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合作意识和对组织系统特性的理解。不少案例调查显示,很多创办者都不知道组织原则和经营程序等基本内容。其次,广大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和习惯,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现象。第三,组织领导层的专业素质较低,缺乏管理经验和能力,限制了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管理制度问题。实地调研发现,一部分农业合作组织的章程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章程;还有部分合作组织并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建立与发展属于完全“自主”。其次,民主管理与受益权分配存在着不一致,民主管理可能并不反映其经济本质。第三,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权利保障方面,农户相对于公司,是处于弱势地位。
3、资金和组织属性问题。首先,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有限,组织积累相对不足,约束了其规模的扩展和技术的开发。其次,农业合作组织兼具盈利性和服务性,运行中这两个属性存在矛盾。
(二)外部不足
1、相关法律政策缺乏,内容不完善。相比发达国家关于农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法规,我国在数量上和规范程度上相差很多,以致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明确,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无法制定和执行扶持政策。
2、政府角色定位不明确。第一,政策不配套、不具体。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相互牵制、缺乏协商,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这使得政策出现空白或无法落实到位。第二,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导致农业合作组织的内在激励制度被弱化,“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合作原则无从体现。第三,政府管理存在着“多头领导”现象,管理系统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三、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1、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组织
澳大利亚的农业合作组织均为行业性组织,如谷物理事会、牛肉理事会等。因此,该国的合作组织能够统一收集、处理信息,全面掌握某类农产品的全国生产能力、每年的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交易情况,进而对农业各行业进行统筹安排和生产。此外,澳大利亚的农业合作组织还聘请了高级管理人才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了组织对市场的了解和反应、判断能力,克服了成员自身素质低对合作组织发展的阻碍。
2、日本农协
日本农协全称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它是按照一定的行政等级组织的,分为三大层次:一是以农户为会员,设基层农协;二是以基层农协为会员,组成县级联合会;三是以县级联合会为会员,组成全国联合会。上一层级的农协对下一层级的农协有着一定的管理与指导关系。日本农协的职能、活动渗透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浓重的社会组织色彩。同时,因为日本农业强调自给而非出口,所以其农业生产具有低利性特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
澳大利亚和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取得有效成果的。其中,日本跟中国国情相近,合作模式比较有参考价值。但我们还需保持理性,要有选择的借鉴,时刻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的解决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四、解决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农业合作组织正常运行的前提。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合作组织的定义、性质和法律地位,在法人资格、法人登记、主管单位以及组织的种类、原则、成员权利义务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准确而明晰的界定,使农业合作组织从创立、发展到完善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明确政府职能
首先,政府要将重点和资金放在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改善、资金融通的创新、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优惠、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生产技术的教育培训等一系列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民生工程上。其次,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还应该把握扶持适度的问题。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因地因情理性地处理市场和组织的关系,不能对合作组织进行过多干涉和保护。
3、提高成员专业素质
在创办合作组织期间,组织者应加强对农民合作意识的宣传和培养,以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和发展经验为主要内容,结合我国针对三农问题提出的政策法规,对广大农户进行教育和宣传,让农户切实感受到国家对合作组织的扶持以及合作组织可以带来的发展优势。同时,还要对广大农户进行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指导,为农业合作组织的专业化打好基础。
4、规范农业合作组织的运行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服务经营、市场营销、利益保护、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等运行机制,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1)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2)利润返还机制和发展机制要相互协 调。 通过农合组织与供应链的核心成员如加工企业的协议,按农户提交的农产品数量,把适当比例的利润返还给农户,这样农户与企业之间形成了较为紧密的整体。通过农产品利润的二次分配,农户本身可以得到收益,企业也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供应。
5、因地制宜,并尝试合作组织的模式创新
根据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如当地的土地资源、农产品种类和民众思想等,充分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既可在本地进行联合合作,也可以在专业范围内,跨区域、跨所有制进行合作与联合。同时,建立全国性的合作组织,协调各地分散的信息以及国际间进出口信息,统筹安排,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系统。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参考文献:
[1] 欧继中,张晓红.荷兰和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模式比较与启示.中州学刊,2009.
[2] 刘光辉.日本农协及其对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08.
[3] 周英洁.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几点思考.天中学刊,2003.
[4] 常运涛,徐翔,高克义.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组织、我国台湾省农会对我国大陆农业合作社的启示.广西农业科学,2010.
[5] 殷瑞峰.国外农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功能及发展趋势分析.他山之石,2009.
[6] 姬超,杜英.农业合作组织的边界和内部结构分析.长春大学学报,2010.
[7] 阳超镭.我国民间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问题.非营利组织研究,2009.
关键词: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对策
一、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我国 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与村集体统一服务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是一种小规模的农户发展模式,具有极强的分散性。农业合作组织就是以这种相对独立、分散的家庭经营为基础建立发展的。根据国内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其组织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 种:
1、农民自发型。 合作组织的创办者多为当地种植、养殖大户,他们以农产品种植或养殖基地为依托,对技术、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吸纳农户参加,自发组织创办,建立“基地+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逐步走上规模化道路。
2、企业领办型。 由龙头企业发起成立,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该模式具有企业主导性、合作组织连接性、产业联合性以及企业与农户共赢的特征。
3、政府推动型。 由政府部门如科协、农技站、农经委等牵头,通过发动农民、选举理事会等成立合作组织,对土地进行连片经营、统一管理,形成“基层组织+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不足
1、组织成员问题。首先,在合作组织的实际运作中,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合作意识和对组织系统特性的理解。不少案例调查显示,很多创办者都不知道组织原则和经营程序等基本内容。其次,广大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和习惯,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现象。第三,组织领导层的专业素质较低,缺乏管理经验和能力,限制了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管理制度问题。实地调研发现,一部分农业合作组织的章程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章程;还有部分合作组织并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建立与发展属于完全“自主”。其次,民主管理与受益权分配存在着不一致,民主管理可能并不反映其经济本质。第三,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权利保障方面,农户相对于公司,是处于弱势地位。
3、资金和组织属性问题。首先,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有限,组织积累相对不足,约束了其规模的扩展和技术的开发。其次,农业合作组织兼具盈利性和服务性,运行中这两个属性存在矛盾。
(二)外部不足
1、相关法律政策缺乏,内容不完善。相比发达国家关于农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法规,我国在数量上和规范程度上相差很多,以致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明确,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无法制定和执行扶持政策。
2、政府角色定位不明确。第一,政策不配套、不具体。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相互牵制、缺乏协商,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这使得政策出现空白或无法落实到位。第二,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导致农业合作组织的内在激励制度被弱化,“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合作原则无从体现。第三,政府管理存在着“多头领导”现象,管理系统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三、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1、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组织
澳大利亚的农业合作组织均为行业性组织,如谷物理事会、牛肉理事会等。因此,该国的合作组织能够统一收集、处理信息,全面掌握某类农产品的全国生产能力、每年的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交易情况,进而对农业各行业进行统筹安排和生产。此外,澳大利亚的农业合作组织还聘请了高级管理人才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了组织对市场的了解和反应、判断能力,克服了成员自身素质低对合作组织发展的阻碍。
2、日本农协
日本农协全称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它是按照一定的行政等级组织的,分为三大层次:一是以农户为会员,设基层农协;二是以基层农协为会员,组成县级联合会;三是以县级联合会为会员,组成全国联合会。上一层级的农协对下一层级的农协有着一定的管理与指导关系。日本农协的职能、活动渗透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浓重的社会组织色彩。同时,因为日本农业强调自给而非出口,所以其农业生产具有低利性特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
澳大利亚和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取得有效成果的。其中,日本跟中国国情相近,合作模式比较有参考价值。但我们还需保持理性,要有选择的借鉴,时刻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的解决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四、解决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农业合作组织正常运行的前提。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合作组织的定义、性质和法律地位,在法人资格、法人登记、主管单位以及组织的种类、原则、成员权利义务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准确而明晰的界定,使农业合作组织从创立、发展到完善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明确政府职能
首先,政府要将重点和资金放在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改善、资金融通的创新、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优惠、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生产技术的教育培训等一系列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民生工程上。其次,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还应该把握扶持适度的问题。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因地因情理性地处理市场和组织的关系,不能对合作组织进行过多干涉和保护。
3、提高成员专业素质
在创办合作组织期间,组织者应加强对农民合作意识的宣传和培养,以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和发展经验为主要内容,结合我国针对三农问题提出的政策法规,对广大农户进行教育和宣传,让农户切实感受到国家对合作组织的扶持以及合作组织可以带来的发展优势。同时,还要对广大农户进行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指导,为农业合作组织的专业化打好基础。
4、规范农业合作组织的运行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服务经营、市场营销、利益保护、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等运行机制,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1)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2)利润返还机制和发展机制要相互协 调。 通过农合组织与供应链的核心成员如加工企业的协议,按农户提交的农产品数量,把适当比例的利润返还给农户,这样农户与企业之间形成了较为紧密的整体。通过农产品利润的二次分配,农户本身可以得到收益,企业也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供应。
5、因地制宜,并尝试合作组织的模式创新
根据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如当地的土地资源、农产品种类和民众思想等,充分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既可在本地进行联合合作,也可以在专业范围内,跨区域、跨所有制进行合作与联合。同时,建立全国性的合作组织,协调各地分散的信息以及国际间进出口信息,统筹安排,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系统。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参考文献:
[1] 欧继中,张晓红.荷兰和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模式比较与启示.中州学刊,2009.
[2] 刘光辉.日本农协及其对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08.
[3] 周英洁.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几点思考.天中学刊,2003.
[4] 常运涛,徐翔,高克义.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组织、我国台湾省农会对我国大陆农业合作社的启示.广西农业科学,2010.
[5] 殷瑞峰.国外农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功能及发展趋势分析.他山之石,2009.
[6] 姬超,杜英.农业合作组织的边界和内部结构分析.长春大学学报,2010.
[7] 阳超镭.我国民间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问题.非营利组织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