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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社会矛盾和诸多的社会纠纷,而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是国家对公民土地使用权的征用.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合法性根据应该而且只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法律必须有明确的界定,以防止拆迁人滥用拆迁权损害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从实体方面来看,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基于公共目的与公共使用;从程序方面来看,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予以客观公正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