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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是含有创造性劳动的信息产品,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要充分尊重其特殊性,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是保护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关键所在,也是有效开发利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完善信息共享的利益机制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