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两者的衔接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在正视两者在制定主体、程序等方面的诸多差别,重视两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等方面的衔接,以及促成两者协调等共识的基础之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和运行协调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引导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完善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制,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定主体的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