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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的学者掀起了一场共和主义复兴的运动,但其内部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和派别。不同派别的代表人物有古典共和主义(修正派)的波考克、新共和主义的斯金纳以及佩迪特。本人将论述的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受斯金纳早期论证的启发,提出了自由是不同于自由主义的“无干涉自由”的“无支配自由”。这对西方持柏林版本的消极自由观的自由主义造成了很大冲击。从本质上说,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也是一种消极自由,其核心概念是“反权力”、“无支配”以及置身于共和制之中的“论辩式民主”。
【关键字】共和主义;佩迪特;无支配自由;反权力
一、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
伯林在1958年发表了《两种自由概念》,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一公式一度成为西方学者的共识,甚至连斯金纳也曾一度用“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区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斯金纳曾认为,共和主义的“自由”主要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在关注“自主”和“自我实现”时,强调的是对美德的不懈追求、对政治的积极参与以及始终致力于“公共善”;而自由主义的“自由”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注重私利,并不主张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希望政府尽可能不要干涉其享受个人自由。不过其后斯金纳提出了一种思考消极自由的新方式,这就是古典共和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国内学界多称之为斯金纳早期观点,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也来源于此。佩迪特在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论一文中提到,“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历史学家如约翰·波考克(John Pocock,1975)、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1978、1983、1984)不仅向我们展现了共和主义的思维方式,而且还向我们证明,它可以为当代政治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特别是,斯金纳已经证明,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理解自由的方式,而我本人的论证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1.弹性无干涉
佩迪特在完善自己的理论、提出无支配自由这一概念的过程中提到了“弹性无干涉”的概念。这一概念是佩迪特在论证关于消极自由的两种不同观念的哲学主张时提出的,其最终目的就是论证共和主义的消极自由与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的区别。《消极自由:自由主义的与共和主义的》的各种版本是其论证“无干涉”与“弹性无干涉”的重要文章,其中已经指出了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由于是其早期作品,在后文将不会专门提及和论述。
佩迪特提出了弹性实现的概念,并区分了无干涉和弹性无干涉的不同。佩迪特认为,无干涉的弹性应当依据不偏袒任何特殊个人的社会安排和法律安排来定义,他在论证过程中诉诸法律的保护,突出法律的作用。从这一点上看,佩迪特与其他共和主义学者一样,反对视法律为威胁自由的,并且在其后《共和主义》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律应如何保护自由。在佩迪特看来,即使一个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暂时地没有受到干涉,但拥有权势的人一旦打算进行干涉,那么他就会受到干涉。他又论证说,即使一个人可以通过邀宠于有权势者、通过某种程度的溜须拍马以赢得他们的宽容而享有与一个受到保护的行动者同等程度的无干涉,他依然是屈从于专横的干涉的,因为他无法以一种恰当的弹性方式享有无干涉。如果潜在的干涉者的身份、动机或机会发生变化甚或其一时之兴发生变化时,暂时拥有无干涉的人就可能无法继续拥有无干涉。在后文的篇章中,佩迪特又论证了无干涉的弹性独立于无干涉之外的重要性,但它并非一种独立的善。弹性只是弹性无干涉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弹性无干涉并非是一种复合的价值,而是一种简单的价值。在佩迪特看来,无干涉本身可能根本就不是一种价值,只有加上弹性这一限定条件的弹性无干涉才是一种价值。为了反驳自由主义者把无干涉的自由视为政府应当促进的价值这一观点,佩迪特又通过论证得出结论:无干涉的弹性实现不仅是一种潜在的、不同于实现无干涉本身的欲求目标,而且它也是一种潜在的、独特的政策目标。
在论证弹性无干涉的这篇小论文中,佩迪特把共和主义的自由传统视为一种消极自由。他认为,传统的共和主义始终强调应当以如下的方式看待消极自由,即:法治有助于建立自由,而不是侵犯自由。
2.反权力的自由
继区分了无干涉与弹性无干涉的区别后,佩迪特又提出了“反权力”的概念。在《反权力的自由》一文的第一句话中,佩迪特就说道,“在自由与免于他人支配或压迫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和源远流长的联系:不能处于他人权力的控制之下,不能毫无防范地受到他人的干涉。在古罗马共和主义者的惯用词汇中,自由人(the liber)的对立面是奴隶(the servus or slave)。至少到19世纪之初,漫长的共和主义传统一直强调,自由的主要内含是不要生活在他人的奴役之中,即不能处于他人任意权力的支配之下”。可以看出,佩迪特已经开始把自由與支配联系起来,并且提出了“任意权力”的概念。在这篇文章中佩迪特认为如今自由的反义词已经由屈从于压迫或支配转变成了实际上的干涉,他的主要目的是探究共和主义传统中的自由观念,即认为自由的反义词是压迫、毫无防备地容易受到干涉,而不是实际的干涉这一观点对如今的影响。
(一)权力
根据佩迪特的论述,当一个人拥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时,需要有三个前提条件,即拥有权利的人拥有干涉的能力、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无所顾忌、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有权做出某些抉择。按照佩迪特的说法,“只要给定的这三个条件得到满足,支配就会发生,尽管可能只是在一个有限的程度上,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虽然这里并未进一步论述范围问题,但已经表明,在佩迪特那里,支配是有范围的,并且在后文对反权力的论述中也有类似的提法,这与他在《共和主义》一书中论述无支配自由时提及的拥有自由的人的“选择范围”是前后继承的。其实在佩迪特论述“弹性无干涉”的时候就已经提及了范围以及范围感,只是范围是为了论证弹性无干涉是一种独立的价值目标。除了认为只要前述三个条件得到满足,支配就会发生,佩迪特还认为,“只要这三个初始的条件得到了满足-哪怕是很小程度上的满足-它通常就会接近于常识,作为支配之明证的条件将具有非常重大的主体和主体间意义。支配通常要涉及有权有势者的控制意识(the awareness of control)、无权无势者的脆弱意识(the awareness of vulnerability)以及双方感知对方意识的共同意识(the mutual awareness of this consciousness on each side)-实际上这种共同意识存在于所有相关各方之中”。“共同意识”这一概念在“无支配自由”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支配”涉及的不是实际的干涉,而是干涉的可能或能力,只要双方意识到了干涉者拥有干涉的能力这一事实的存在,干涉就已经存在了,这在后文将会再次提及。在论及权力问题时,还有一段话也对“支配”涉及的并非是实际的干涉有着更为直接的说明,这句话佩迪特是这样说的,“按照我们设想的事例,对于支配,我想着重强调两点。首先,一个人拥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不管在任何程度上-并不要求享有这种权力的人事实上干涉被支配的人,甚至不要求为此采取一丁点儿的干涉措施”。除了认为没有实际干涉行为的发生依然可以产生支配关系,佩迪特也认为干涉行为即使发生了,干涉者也有可能没有行使支配权。 (二)反权力
反权力在佩迪特那里的意思是一些人拥有的支配他人的权力被有效地削弱和消除。但反權力并非如同权力那样是一种支配形式,也不是一种统治方式,它代表的只是对压迫权力的排斥,并且它依然是一种权力形式。减少或消除压迫并促进反权力的措施或策略有三种,即保护无权无势者、规范有权有势者以及授权无权无势者,要之就是保护性措施、规范性措施以及授权性措施。在论及促进反权力时,佩迪特进一步说明,“值得指出的是,促进反权力的过程包含着两个次级的目标:一方面涉及减少压迫,以提供最高强度的反权力;另一方面涉及个人选择范围的最大化:反权力范围的扩展与反权力强度的增加是两回事”。这段话进一步表明-正如我在前文提到的,这一时期在佩迪特的观点中支配已经是有范围的。在论及反权力的篇章的最后,佩迪特说道,“反权力的最大化应该普遍地涉及它的平等化”。而在后期《共和主义》一书中,佩迪特认为无支配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有着诸多的优点,其中一个就是它是一种独特的平等主义理想。因此,虽然在论述“反权力”时并未展开对“无支配自由”的论述,但这一时期的观点中已经包含了“无支配自由”的一些特点,前文提及的“范围”问题亦能说明这个问题。
(三)两种自由的对比
佩迪特认为,免于干涉的自由概念具有两个典型的特征,一是按照无干涉自由的理解,非压迫性的权威实施的干涉也对人们的自由产生了影响,哪怕是宪法强制;二是无干涉自由忽视了不存在实际干涉的压迫形式对自由的否定。而反权力自由则并不把法治以及宪政看作是对自由的一种剥夺。无干涉自由强化了自由与权威之间的关系,却放松了权力与权威之间的关联;反权力自由则放松了对权威的看法,却对权力产生了担心,特别是那种没有受到宪法制约的非正式的权力。无干涉自由与仁慈的专制是并行不悖的,而按照反权力的自由观念,享有自由的关键在于政府要接受适当的宪法控制。以上是两种自由之间的第一种对比。无干涉自由与一种支配关系是并行不悖的,只要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实际上并未干涉被支配者。反权力自由则认为对个人的压迫导致了他们的不自由。这是两种自由之间的第二种对比。
3.无支配自由
(一)无支配自由的一些特征
佩迪特认为共和主义虽然强调消除干涉的重要性,但对消除干涉的重要性的强调并非出于无干涉自由的理想,而是出于无支配自由的理想。佩迪特给出了两个理由证明他在共和主义传统中发现的自由观是无支配自由而非无干涉自由,他说“首先,与最现代的方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自由是根据自由(liber)和奴役(servus)、公民和努力的对立来定义的”、“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自由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得到说明,即不仅在没有受到实际干涉的情况下可能丧失自由,而且,非控制的干涉者(non-mastering interferer)所实施的干预也没有使人变得不自由”。也就是说,无支配自由来源于共和主义,是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无支配自由作为个人善是一种工具性的善,但它需要政治制度作为实现的保证,对于保证无支配自由的政治制度来说,它是一个应当寻求促进的目标,并且是唯一的目标,而不是在追求其他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约束。
(二)无支配自由与无干涉自由的一些对比
无干涉自由认为干涉的阙如就是自由的充分条件,而无支配自由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拥有任意干涉其他人的生活或事物的能力。在佩迪特看来,这是两种自由的本质差异。虽然无支配自由同无干涉自由一样使用了“干涉”的概念,但无支配自由又同时使用了“任意的干涉”这一概念。佩迪特对“任意的干涉”的解释是“建立在一种武断基础上的干涉”。无干涉的自由把自由与干涉对立起来,而无支配自由也存在自由的对立面问题,佩迪特把无支配自由的对立面总结为两种形式,“自由的反面不再是干涉本身,而仅仅是建立在任意基础上的干涉;自由的反面并不要求实际的任意干涉,而仅仅是指某些人拥有这种干涉的能力”。在佩迪特看来,第一种对立使人们失去自由或减少自由变得更加困难,而第二种对立则恰恰相反,它使人们失去或减少自由更加容易。无干涉自由是与天然的自由观念联系在一起的,而无支配自由则是与公民自由观念联系在一起。这两种不同的联系表明,无干涉自由可以在与社会的隔离中享有,不管他人是否在场,无干涉就是意味着干涉的阙如;而无支配是某人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借助社会设计而享有“不受他人支配”这样一种地位。无支配自由与良好之法律体系所可能施加的大幅度非专断的干涉并行不悖,无干涉自由则视法律为对自由的威胁。正如我前面提到的,无支配自由是一种平等主义的理想,无干涉自由为了实现最大化,就需要积极地取消更有可能成为冒犯者的那些人的无干涉自由-比如说,通过拘留他们;但它却没有能够调动资源以保护更有可能成为牺牲者的那些人,因此,无干涉自由并不是一种平等主义的理想。
(三)论辩式民主
前文提到过,无支配自由是与公民自由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是某人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借助社会设计而享有“不受他人支配”这样一种地位。正如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一样,公民自由与公共决策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社会设计除了要依靠法律,也离不开公共决策的民主,因此,佩迪特提出了“论辩式民主”的概念。他说,“公共决策的非专断性来自于它们满足了如下条件,即如果它们与公民们明显的利益和观念发生了冲突,那么公民们就可以围绕它们展开积极的论辩;而不是因为它们起源或产生于某种同意的过程”、“要求公共决策是可论辩的(contestable),尤其是对社会中的每个角落来说都是可论辩的,事实上就强调决策应当满足民主的某个侧面”、“民主也可以按照一种首先是论辩的(contestatory)而不是同意的模式加以理解”。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体现的是人民主权的一种抵抗权利,核心是“论辩”而不是“多数人决定”。
(1)民主论辩的前提
为了保证公共决策是可论辩的,佩迪特认为应至少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决策应该在一种能够为论辩提供潜在基础的方式中进行;第二个条件是,不但要为论辩提供潜在的基础,而且还要为决策的论辩提供可行的渠道或发言权;第三个条件是,不仅需要论辩的基础和渠道,而且还需要为聆听论辩提供一个合适的论坛:其中主张的正确性得到评估,合理的反应得到确定”。 (2)论辩的基础
佩迪特认为,如果公共决策要为人民提供论辩的基础,那么它可以采取兩种形式,即基于讨价还价的决策形式和基于讨论的决策形式。在基于讨价还价的决策中,偏好是给定的,在基于讨论的决策中,偏好是形成的。在佩迪特看来,如果想让公共决策以一种共和主义的方式保持其可论辩性的话,那么就应当让公共决策采取基于讨论的形式。佩迪特的理由是,“讨价还价之论辩的问题在于,它们只有对于那些拥有足够的谈判力量从而能够有效地威胁对方的人来说才是可能的;如果你想强制改变谈判,那么你最好隶属于一个占据优势的利益集团。讨论之论辩的优点在于,它们对任何能够对公共决策路线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来说都是开放的;为了向一项有充分理由的决策提出合理的挑战,你不必非得拥有特殊的势力或权力,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
当然,佩迪特也将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指向了宪政的方向。在他看来,要尽可能避免共和主义国家实现共和主义目标的手段对专断权力的行使,才能保证共和主义国家的非支配性,也就是说,共和主义国家所使用的措施应当尽可能是非操纵的(non-manipulable)。而保证非操纵性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用詹姆士·哈林顿(Harrington,1992:81)的话说就是,这一体系应当构成一个‘法律的帝国而不是人的帝国’;第二个条件是,它应当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分散合法的权力;第三个条件是,它应当保证法律能够相对地抵制多数人的意志”。
二、个人观点
佩迪特在90年代受斯金纳启发提出的第三种自由让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战中多了一项讨论的话题,也反过来影响了斯金纳。尽管提出了无支配自由的观点,尽管支配是任意的干涉,但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仍然是观点对立的两个阵营。用佩迪特的话说,共和主义的观点与自由主义的思考方式之间的区别可以总结为“权力”一词。同时,虽然斯金纳后期的观点接受了佩迪特无支配自由,但他们两者也还是有区别的。佩迪特认为,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等同于无支配,即不依赖于他人的善良意志;而斯金纳则认为,罗马人和新罗马主义者将所有形式的支配与所有形式的干涉-包括一种良好法治实施的非专横的干涉-一视同仁地加以拒斥。不管是柏林的无干涉自由还是斯金纳的无依附自由亦或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都给自由限定了条件,都是一种政治理想。正如佩迪特总结的那样,“没有干涉,没有支配:两种理想两全其美;既有干涉,又有支配:两种理想两败俱伤;无干涉的支配:无支配的理想得不到落实;无支配的干涉:无干涉的理想得不到落实”。这段话很好地说明了无干涉自由和无支配自由都是对自由设定了条件或至少是限制条件的。而在我看来,自由就是自由,不管是“去做...的自由”还是“免于...的自由”都脱离了自由的本质,把自由抽象化了,只不过是讨论的角度不同罢了。自由就是无条件的自由,当然,无条件的自由必然造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并且人有强弱之分。因此,在人们的心里隐藏着“平等”的概念,并在公共权力出现后,把“平等”错误地当作了“自由。无干涉自由也好,无依附自由也罢,亦或无支配自由这些“有条件的自由”在我看来都是错把平等当作自由的缩影,至少在论证的过程中都曾错误地把平等当作了自由。
【注释】
[1]周保巍:“自由主义”的自由与“共和主义”的自由———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观念冲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8页.
[2]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5-86页.
[3]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
[4]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
[5]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6]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7]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38页.
[8]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9]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245页.
[10]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11]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12]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2-94页.
[13]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14]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15]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16]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
[17]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18]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207页.
[19]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20]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
[21]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210页.
[22]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23]阿兰·博耶:《公民共和主义》,应奇、刘训练编,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24]阿兰·博耶:《公民共和主义》,应奇、刘训练编,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25]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7页.
【参考文献】
[1]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2]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3]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4]复旦大学思想史研究中心主编,《共和主义:古典与现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阿兰·博耶、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6]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作者简介:高梓原,1988年3月生,性别:男,籍贯:山东烟台,民族:汉,学历:博士在读,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发展。
【关键字】共和主义;佩迪特;无支配自由;反权力
一、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
伯林在1958年发表了《两种自由概念》,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一公式一度成为西方学者的共识,甚至连斯金纳也曾一度用“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区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斯金纳曾认为,共和主义的“自由”主要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在关注“自主”和“自我实现”时,强调的是对美德的不懈追求、对政治的积极参与以及始终致力于“公共善”;而自由主义的“自由”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注重私利,并不主张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希望政府尽可能不要干涉其享受个人自由。不过其后斯金纳提出了一种思考消极自由的新方式,这就是古典共和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国内学界多称之为斯金纳早期观点,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也来源于此。佩迪特在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论一文中提到,“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历史学家如约翰·波考克(John Pocock,1975)、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1978、1983、1984)不仅向我们展现了共和主义的思维方式,而且还向我们证明,它可以为当代政治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特别是,斯金纳已经证明,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理解自由的方式,而我本人的论证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1.弹性无干涉
佩迪特在完善自己的理论、提出无支配自由这一概念的过程中提到了“弹性无干涉”的概念。这一概念是佩迪特在论证关于消极自由的两种不同观念的哲学主张时提出的,其最终目的就是论证共和主义的消极自由与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的区别。《消极自由:自由主义的与共和主义的》的各种版本是其论证“无干涉”与“弹性无干涉”的重要文章,其中已经指出了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由于是其早期作品,在后文将不会专门提及和论述。
佩迪特提出了弹性实现的概念,并区分了无干涉和弹性无干涉的不同。佩迪特认为,无干涉的弹性应当依据不偏袒任何特殊个人的社会安排和法律安排来定义,他在论证过程中诉诸法律的保护,突出法律的作用。从这一点上看,佩迪特与其他共和主义学者一样,反对视法律为威胁自由的,并且在其后《共和主义》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律应如何保护自由。在佩迪特看来,即使一个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暂时地没有受到干涉,但拥有权势的人一旦打算进行干涉,那么他就会受到干涉。他又论证说,即使一个人可以通过邀宠于有权势者、通过某种程度的溜须拍马以赢得他们的宽容而享有与一个受到保护的行动者同等程度的无干涉,他依然是屈从于专横的干涉的,因为他无法以一种恰当的弹性方式享有无干涉。如果潜在的干涉者的身份、动机或机会发生变化甚或其一时之兴发生变化时,暂时拥有无干涉的人就可能无法继续拥有无干涉。在后文的篇章中,佩迪特又论证了无干涉的弹性独立于无干涉之外的重要性,但它并非一种独立的善。弹性只是弹性无干涉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弹性无干涉并非是一种复合的价值,而是一种简单的价值。在佩迪特看来,无干涉本身可能根本就不是一种价值,只有加上弹性这一限定条件的弹性无干涉才是一种价值。为了反驳自由主义者把无干涉的自由视为政府应当促进的价值这一观点,佩迪特又通过论证得出结论:无干涉的弹性实现不仅是一种潜在的、不同于实现无干涉本身的欲求目标,而且它也是一种潜在的、独特的政策目标。
在论证弹性无干涉的这篇小论文中,佩迪特把共和主义的自由传统视为一种消极自由。他认为,传统的共和主义始终强调应当以如下的方式看待消极自由,即:法治有助于建立自由,而不是侵犯自由。
2.反权力的自由
继区分了无干涉与弹性无干涉的区别后,佩迪特又提出了“反权力”的概念。在《反权力的自由》一文的第一句话中,佩迪特就说道,“在自由与免于他人支配或压迫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和源远流长的联系:不能处于他人权力的控制之下,不能毫无防范地受到他人的干涉。在古罗马共和主义者的惯用词汇中,自由人(the liber)的对立面是奴隶(the servus or slave)。至少到19世纪之初,漫长的共和主义传统一直强调,自由的主要内含是不要生活在他人的奴役之中,即不能处于他人任意权力的支配之下”。可以看出,佩迪特已经开始把自由與支配联系起来,并且提出了“任意权力”的概念。在这篇文章中佩迪特认为如今自由的反义词已经由屈从于压迫或支配转变成了实际上的干涉,他的主要目的是探究共和主义传统中的自由观念,即认为自由的反义词是压迫、毫无防备地容易受到干涉,而不是实际的干涉这一观点对如今的影响。
(一)权力
根据佩迪特的论述,当一个人拥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时,需要有三个前提条件,即拥有权利的人拥有干涉的能力、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无所顾忌、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有权做出某些抉择。按照佩迪特的说法,“只要给定的这三个条件得到满足,支配就会发生,尽管可能只是在一个有限的程度上,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虽然这里并未进一步论述范围问题,但已经表明,在佩迪特那里,支配是有范围的,并且在后文对反权力的论述中也有类似的提法,这与他在《共和主义》一书中论述无支配自由时提及的拥有自由的人的“选择范围”是前后继承的。其实在佩迪特论述“弹性无干涉”的时候就已经提及了范围以及范围感,只是范围是为了论证弹性无干涉是一种独立的价值目标。除了认为只要前述三个条件得到满足,支配就会发生,佩迪特还认为,“只要这三个初始的条件得到了满足-哪怕是很小程度上的满足-它通常就会接近于常识,作为支配之明证的条件将具有非常重大的主体和主体间意义。支配通常要涉及有权有势者的控制意识(the awareness of control)、无权无势者的脆弱意识(the awareness of vulnerability)以及双方感知对方意识的共同意识(the mutual awareness of this consciousness on each side)-实际上这种共同意识存在于所有相关各方之中”。“共同意识”这一概念在“无支配自由”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支配”涉及的不是实际的干涉,而是干涉的可能或能力,只要双方意识到了干涉者拥有干涉的能力这一事实的存在,干涉就已经存在了,这在后文将会再次提及。在论及权力问题时,还有一段话也对“支配”涉及的并非是实际的干涉有着更为直接的说明,这句话佩迪特是这样说的,“按照我们设想的事例,对于支配,我想着重强调两点。首先,一个人拥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不管在任何程度上-并不要求享有这种权力的人事实上干涉被支配的人,甚至不要求为此采取一丁点儿的干涉措施”。除了认为没有实际干涉行为的发生依然可以产生支配关系,佩迪特也认为干涉行为即使发生了,干涉者也有可能没有行使支配权。 (二)反权力
反权力在佩迪特那里的意思是一些人拥有的支配他人的权力被有效地削弱和消除。但反權力并非如同权力那样是一种支配形式,也不是一种统治方式,它代表的只是对压迫权力的排斥,并且它依然是一种权力形式。减少或消除压迫并促进反权力的措施或策略有三种,即保护无权无势者、规范有权有势者以及授权无权无势者,要之就是保护性措施、规范性措施以及授权性措施。在论及促进反权力时,佩迪特进一步说明,“值得指出的是,促进反权力的过程包含着两个次级的目标:一方面涉及减少压迫,以提供最高强度的反权力;另一方面涉及个人选择范围的最大化:反权力范围的扩展与反权力强度的增加是两回事”。这段话进一步表明-正如我在前文提到的,这一时期在佩迪特的观点中支配已经是有范围的。在论及反权力的篇章的最后,佩迪特说道,“反权力的最大化应该普遍地涉及它的平等化”。而在后期《共和主义》一书中,佩迪特认为无支配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有着诸多的优点,其中一个就是它是一种独特的平等主义理想。因此,虽然在论述“反权力”时并未展开对“无支配自由”的论述,但这一时期的观点中已经包含了“无支配自由”的一些特点,前文提及的“范围”问题亦能说明这个问题。
(三)两种自由的对比
佩迪特认为,免于干涉的自由概念具有两个典型的特征,一是按照无干涉自由的理解,非压迫性的权威实施的干涉也对人们的自由产生了影响,哪怕是宪法强制;二是无干涉自由忽视了不存在实际干涉的压迫形式对自由的否定。而反权力自由则并不把法治以及宪政看作是对自由的一种剥夺。无干涉自由强化了自由与权威之间的关系,却放松了权力与权威之间的关联;反权力自由则放松了对权威的看法,却对权力产生了担心,特别是那种没有受到宪法制约的非正式的权力。无干涉自由与仁慈的专制是并行不悖的,而按照反权力的自由观念,享有自由的关键在于政府要接受适当的宪法控制。以上是两种自由之间的第一种对比。无干涉自由与一种支配关系是并行不悖的,只要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实际上并未干涉被支配者。反权力自由则认为对个人的压迫导致了他们的不自由。这是两种自由之间的第二种对比。
3.无支配自由
(一)无支配自由的一些特征
佩迪特认为共和主义虽然强调消除干涉的重要性,但对消除干涉的重要性的强调并非出于无干涉自由的理想,而是出于无支配自由的理想。佩迪特给出了两个理由证明他在共和主义传统中发现的自由观是无支配自由而非无干涉自由,他说“首先,与最现代的方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自由是根据自由(liber)和奴役(servus)、公民和努力的对立来定义的”、“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自由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得到说明,即不仅在没有受到实际干涉的情况下可能丧失自由,而且,非控制的干涉者(non-mastering interferer)所实施的干预也没有使人变得不自由”。也就是说,无支配自由来源于共和主义,是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无支配自由作为个人善是一种工具性的善,但它需要政治制度作为实现的保证,对于保证无支配自由的政治制度来说,它是一个应当寻求促进的目标,并且是唯一的目标,而不是在追求其他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约束。
(二)无支配自由与无干涉自由的一些对比
无干涉自由认为干涉的阙如就是自由的充分条件,而无支配自由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拥有任意干涉其他人的生活或事物的能力。在佩迪特看来,这是两种自由的本质差异。虽然无支配自由同无干涉自由一样使用了“干涉”的概念,但无支配自由又同时使用了“任意的干涉”这一概念。佩迪特对“任意的干涉”的解释是“建立在一种武断基础上的干涉”。无干涉的自由把自由与干涉对立起来,而无支配自由也存在自由的对立面问题,佩迪特把无支配自由的对立面总结为两种形式,“自由的反面不再是干涉本身,而仅仅是建立在任意基础上的干涉;自由的反面并不要求实际的任意干涉,而仅仅是指某些人拥有这种干涉的能力”。在佩迪特看来,第一种对立使人们失去自由或减少自由变得更加困难,而第二种对立则恰恰相反,它使人们失去或减少自由更加容易。无干涉自由是与天然的自由观念联系在一起的,而无支配自由则是与公民自由观念联系在一起。这两种不同的联系表明,无干涉自由可以在与社会的隔离中享有,不管他人是否在场,无干涉就是意味着干涉的阙如;而无支配是某人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借助社会设计而享有“不受他人支配”这样一种地位。无支配自由与良好之法律体系所可能施加的大幅度非专断的干涉并行不悖,无干涉自由则视法律为对自由的威胁。正如我前面提到的,无支配自由是一种平等主义的理想,无干涉自由为了实现最大化,就需要积极地取消更有可能成为冒犯者的那些人的无干涉自由-比如说,通过拘留他们;但它却没有能够调动资源以保护更有可能成为牺牲者的那些人,因此,无干涉自由并不是一种平等主义的理想。
(三)论辩式民主
前文提到过,无支配自由是与公民自由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是某人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借助社会设计而享有“不受他人支配”这样一种地位。正如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一样,公民自由与公共决策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社会设计除了要依靠法律,也离不开公共决策的民主,因此,佩迪特提出了“论辩式民主”的概念。他说,“公共决策的非专断性来自于它们满足了如下条件,即如果它们与公民们明显的利益和观念发生了冲突,那么公民们就可以围绕它们展开积极的论辩;而不是因为它们起源或产生于某种同意的过程”、“要求公共决策是可论辩的(contestable),尤其是对社会中的每个角落来说都是可论辩的,事实上就强调决策应当满足民主的某个侧面”、“民主也可以按照一种首先是论辩的(contestatory)而不是同意的模式加以理解”。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体现的是人民主权的一种抵抗权利,核心是“论辩”而不是“多数人决定”。
(1)民主论辩的前提
为了保证公共决策是可论辩的,佩迪特认为应至少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决策应该在一种能够为论辩提供潜在基础的方式中进行;第二个条件是,不但要为论辩提供潜在的基础,而且还要为决策的论辩提供可行的渠道或发言权;第三个条件是,不仅需要论辩的基础和渠道,而且还需要为聆听论辩提供一个合适的论坛:其中主张的正确性得到评估,合理的反应得到确定”。 (2)论辩的基础
佩迪特认为,如果公共决策要为人民提供论辩的基础,那么它可以采取兩种形式,即基于讨价还价的决策形式和基于讨论的决策形式。在基于讨价还价的决策中,偏好是给定的,在基于讨论的决策中,偏好是形成的。在佩迪特看来,如果想让公共决策以一种共和主义的方式保持其可论辩性的话,那么就应当让公共决策采取基于讨论的形式。佩迪特的理由是,“讨价还价之论辩的问题在于,它们只有对于那些拥有足够的谈判力量从而能够有效地威胁对方的人来说才是可能的;如果你想强制改变谈判,那么你最好隶属于一个占据优势的利益集团。讨论之论辩的优点在于,它们对任何能够对公共决策路线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来说都是开放的;为了向一项有充分理由的决策提出合理的挑战,你不必非得拥有特殊的势力或权力,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
当然,佩迪特也将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指向了宪政的方向。在他看来,要尽可能避免共和主义国家实现共和主义目标的手段对专断权力的行使,才能保证共和主义国家的非支配性,也就是说,共和主义国家所使用的措施应当尽可能是非操纵的(non-manipulable)。而保证非操纵性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用詹姆士·哈林顿(Harrington,1992:81)的话说就是,这一体系应当构成一个‘法律的帝国而不是人的帝国’;第二个条件是,它应当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分散合法的权力;第三个条件是,它应当保证法律能够相对地抵制多数人的意志”。
二、个人观点
佩迪特在90年代受斯金纳启发提出的第三种自由让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战中多了一项讨论的话题,也反过来影响了斯金纳。尽管提出了无支配自由的观点,尽管支配是任意的干涉,但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仍然是观点对立的两个阵营。用佩迪特的话说,共和主义的观点与自由主义的思考方式之间的区别可以总结为“权力”一词。同时,虽然斯金纳后期的观点接受了佩迪特无支配自由,但他们两者也还是有区别的。佩迪特认为,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等同于无支配,即不依赖于他人的善良意志;而斯金纳则认为,罗马人和新罗马主义者将所有形式的支配与所有形式的干涉-包括一种良好法治实施的非专横的干涉-一视同仁地加以拒斥。不管是柏林的无干涉自由还是斯金纳的无依附自由亦或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都给自由限定了条件,都是一种政治理想。正如佩迪特总结的那样,“没有干涉,没有支配:两种理想两全其美;既有干涉,又有支配:两种理想两败俱伤;无干涉的支配:无支配的理想得不到落实;无支配的干涉:无干涉的理想得不到落实”。这段话很好地说明了无干涉自由和无支配自由都是对自由设定了条件或至少是限制条件的。而在我看来,自由就是自由,不管是“去做...的自由”还是“免于...的自由”都脱离了自由的本质,把自由抽象化了,只不过是讨论的角度不同罢了。自由就是无条件的自由,当然,无条件的自由必然造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并且人有强弱之分。因此,在人们的心里隐藏着“平等”的概念,并在公共权力出现后,把“平等”错误地当作了“自由。无干涉自由也好,无依附自由也罢,亦或无支配自由这些“有条件的自由”在我看来都是错把平等当作自由的缩影,至少在论证的过程中都曾错误地把平等当作了自由。
【注释】
[1]周保巍:“自由主义”的自由与“共和主义”的自由———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观念冲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8页.
[2]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5-86页.
[3]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
[4]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
[5]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6]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7]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38页.
[8]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9]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245页.
[10]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11]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12]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2-94页.
[13]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14]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15]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16]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
[17]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18]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207页.
[19]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20]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
[21]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210页.
[22]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23]阿兰·博耶:《公民共和主义》,应奇、刘训练编,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24]阿兰·博耶:《公民共和主义》,应奇、刘训练编,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25]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7页.
【参考文献】
[1]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2]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3]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4]复旦大学思想史研究中心主编,《共和主义:古典与现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阿兰·博耶、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6]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作者简介:高梓原,1988年3月生,性别:男,籍贯:山东烟台,民族:汉,学历:博士在读,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政治文化传统与政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