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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保护文化遗产的活动,是一个时代性的创举,在地球和人类日益面临严重的整体性危机之时,分布在地球各地的人类怀抱着各自的智慧,走到一起来,群策群力,为整个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幸福的生活保存机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该组织遗产体系搭建了最初的框架,并使之逐渐成为最有影响的遗产保护公约,直到2003年另一个具有补充抑或竞争性的公约(《保护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至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具有法律效力的人类遗产体系形成了一个学理上模糊,操作方面具体且相对清晰的双重二元结构:“有形(文化/自然)/无形”。
除了这一极富盛名的“世界遗产”保护景观,世界上有几个堪称遗产大国的国家也拥有各自独特的文化遗产保护景观,其中有的历史之悠久更甚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本文简介一二,以便读者了然。
作为中国研究者,我愿意首先介绍日本,而不是人们惯常首推的法国。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源于一场始于1868年的“废佛毁释”运动,大量佛寺古物的破环激发了保护事业的开始。187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之一——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成立专门部门登记造册,记录和保护有价值的古器旧物、建筑等有形物。
1949年法隆寺金殿大火损失惨重,激发人们于1950年颁布并实施《文化财保护法》以“保存和利用文化财产”,该法律堪称世界上第一个系统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从机构、鉴定、登记、分类、保护(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外,原则上文化财保护者首先是其所有者)到利用都有细致规定。根据该法,日本纳入保护范围的文化遗产包括: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民间文化财产、纪念物、文化景观、历史建筑群、文化财产的保护技术和埋藏的文化财产。同时,政府依法按照各类文化遗产的价值、保护和利用程度分别予以指定、精选和登记的严格等级,并分别指定给国家、地方、团队、个人,从而建构一个高度整合的统一体。这套文化遗产保护体制通过建构荣誉和资助的双重保护行政制度,确保从地方到国家、从个体到团体的全民保护,这种契合日本民族特质的方式将日本人的集体感和文化财产高度整合,让文化财产充分为建构地区、族群和国家认同感服务。
美国人则发明了“国家公园”。1872年格兰特总统签署了《黄石国家公园保护法案》,世界上第一个家国家公园就此诞生。保护荒野(wilderness)的理念,也自此从黄石渐渐散布到全球。在国家范围内保护自然美景和历史财富,以便全人类都有机会反思他们自己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有机会回归自然获得精神的重生。黄石国家公园不仅是第一个由联邦政府管理、为休闲目的保护起来的野地,更是一个完美管理的先锋模式。黄石国家公园归属于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该局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整合式的鉴定、保护和管理,为全球遗产保护提供了一个具有世界性意义的证据和样板。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人习惯将文化遗产称为“文化资源”。这种实用主义理念指导下的文化遗产保护,拥有极强的法制性和可操作性。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陆续颁布了很多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涉及考古、历史、濒危物种、自然环境和印第安人部落等遗产。其中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有:对海洋文化遗产的开发;国家古迹名录的认定方式。
美国并未签署2003年《保护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但从其评定其最重要的文化遗产“国家古迹”的标准来看,美国自有一套独特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
评定“国家古迹”主要看提名的遗产项目在以下四方面的重要陛程度:A.与对美国历史具有重要贡献的事件相关;B.与美国历史上重要的历史人物相关;C.具有形式、历史时期或建筑方法上的显著特点,或具有代表性的精湛作品,或具有较高美学价值,或个体没有代表性但个体组成的整体具有特殊意义的整体;D.具有已经被发掘或可能被发掘的史前和历史重要信息。
这种在结构上横跨时间和空间、个体与整体关系的估值法,实际上已经将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完整地纳入一个具操作性的保护对象中。
在这方面,澳大利亚也有值得一说的地方。澳大利亚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事业影响下才建构其国家遗产体系的,但他们却在短短的时间内建构了一套独特有效的遗产体系,使其跻身于世界遗产大国之列。如果说法国、美国是西方遗产保护体系的代表(主张以附着无形价值的有形遗产保护为主),日本是东方的代表(主张将有形、无形遗产放到同等重要位置予以保护),那么,澳大利亚就是东西交融中一个特例。
澳大利亚将遗产分为;原住民的、历史的和自然的。在这个大的结构下还以众多的维度细分遗产,如发达的行政等级分类:从国家遗产、联邦遗产、国家财产,一直延伸到具有历史重要性的海外遗产。又如移民过程中产生的遗产:移民遗产、海难遗产等,也都独具特色。
澳大利亚拥有一项重要的遗产保护法规:《巴拉宪章》,其核心理念是保护“有文化意义的地点”(places 0f cultural significance):一个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了跟社区和景观之间,跟过去和生活体验以深厚的关联感。这些地点是历史的记录,是澳大利亚人认同感和体验的有形表达。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反映了我们社区的多样性,告知我们,我们是谁,塑造我们的历史以及澳大利亚的景观。它们是不可替代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有形和无形问题在“有文化意义的地点”中精巧地融合,保留了遗产原本具有的整体性。
澳大利亚国家遗产体系表现出以下特点:1.强烈的国家建构取向。2.可操作性强。3.符合国情。4.统一有效的行政管理结构。这警醒我们:不为遗产而遗产,不为建构遗产体系而建构;根据自己的需求设计目标,并以此为根本来建构对理念(包括什么是遗产,遗产的分类等),保护(保护什么),保护法律(怎样保护),保护行政机构(谁来负责)等的完整框架。
人类在近一个世纪里整合全球力量建设起一套全新的遗产体系,这是人类发现自己、反思自己,并不断超越自己的努力。也许这是人类在全球化、现代化地球场景里寻求认同的“救命稻草”,拼命在越来越均质化的生活中划出一条条边界,在自己的“领地”涂上祖先的,或者想象的颜色,以免自己丢失在渺渺洪流中。事实上,各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遗产保护体系,本身就是最具有卓越普世价值的世界遗产和最具有生命力的无形文化遗产,值得我们去认知和言说。
而在中国我们看到,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活动在近十多年来变得越来越热,其中以“申遗”为最热,且这种热情是体制性的,从中央以政策的方式传递到最基层的地方政府,各级政府申报、保护和开发利用文化的或自然的遗产已是平常事。当然,这股热潮也波及到最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非中国特有,遗产已成为全球新贵,这是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活动,中国只是其中一个参与者。
(作者系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教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该组织遗产体系搭建了最初的框架,并使之逐渐成为最有影响的遗产保护公约,直到2003年另一个具有补充抑或竞争性的公约(《保护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至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具有法律效力的人类遗产体系形成了一个学理上模糊,操作方面具体且相对清晰的双重二元结构:“有形(文化/自然)/无形”。
除了这一极富盛名的“世界遗产”保护景观,世界上有几个堪称遗产大国的国家也拥有各自独特的文化遗产保护景观,其中有的历史之悠久更甚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本文简介一二,以便读者了然。
作为中国研究者,我愿意首先介绍日本,而不是人们惯常首推的法国。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源于一场始于1868年的“废佛毁释”运动,大量佛寺古物的破环激发了保护事业的开始。187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之一——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成立专门部门登记造册,记录和保护有价值的古器旧物、建筑等有形物。
1949年法隆寺金殿大火损失惨重,激发人们于1950年颁布并实施《文化财保护法》以“保存和利用文化财产”,该法律堪称世界上第一个系统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从机构、鉴定、登记、分类、保护(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外,原则上文化财保护者首先是其所有者)到利用都有细致规定。根据该法,日本纳入保护范围的文化遗产包括: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民间文化财产、纪念物、文化景观、历史建筑群、文化财产的保护技术和埋藏的文化财产。同时,政府依法按照各类文化遗产的价值、保护和利用程度分别予以指定、精选和登记的严格等级,并分别指定给国家、地方、团队、个人,从而建构一个高度整合的统一体。这套文化遗产保护体制通过建构荣誉和资助的双重保护行政制度,确保从地方到国家、从个体到团体的全民保护,这种契合日本民族特质的方式将日本人的集体感和文化财产高度整合,让文化财产充分为建构地区、族群和国家认同感服务。
美国人则发明了“国家公园”。1872年格兰特总统签署了《黄石国家公园保护法案》,世界上第一个家国家公园就此诞生。保护荒野(wilderness)的理念,也自此从黄石渐渐散布到全球。在国家范围内保护自然美景和历史财富,以便全人类都有机会反思他们自己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有机会回归自然获得精神的重生。黄石国家公园不仅是第一个由联邦政府管理、为休闲目的保护起来的野地,更是一个完美管理的先锋模式。黄石国家公园归属于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该局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整合式的鉴定、保护和管理,为全球遗产保护提供了一个具有世界性意义的证据和样板。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人习惯将文化遗产称为“文化资源”。这种实用主义理念指导下的文化遗产保护,拥有极强的法制性和可操作性。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陆续颁布了很多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涉及考古、历史、濒危物种、自然环境和印第安人部落等遗产。其中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有:对海洋文化遗产的开发;国家古迹名录的认定方式。
美国并未签署2003年《保护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但从其评定其最重要的文化遗产“国家古迹”的标准来看,美国自有一套独特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
评定“国家古迹”主要看提名的遗产项目在以下四方面的重要陛程度:A.与对美国历史具有重要贡献的事件相关;B.与美国历史上重要的历史人物相关;C.具有形式、历史时期或建筑方法上的显著特点,或具有代表性的精湛作品,或具有较高美学价值,或个体没有代表性但个体组成的整体具有特殊意义的整体;D.具有已经被发掘或可能被发掘的史前和历史重要信息。
这种在结构上横跨时间和空间、个体与整体关系的估值法,实际上已经将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完整地纳入一个具操作性的保护对象中。
在这方面,澳大利亚也有值得一说的地方。澳大利亚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事业影响下才建构其国家遗产体系的,但他们却在短短的时间内建构了一套独特有效的遗产体系,使其跻身于世界遗产大国之列。如果说法国、美国是西方遗产保护体系的代表(主张以附着无形价值的有形遗产保护为主),日本是东方的代表(主张将有形、无形遗产放到同等重要位置予以保护),那么,澳大利亚就是东西交融中一个特例。
澳大利亚将遗产分为;原住民的、历史的和自然的。在这个大的结构下还以众多的维度细分遗产,如发达的行政等级分类:从国家遗产、联邦遗产、国家财产,一直延伸到具有历史重要性的海外遗产。又如移民过程中产生的遗产:移民遗产、海难遗产等,也都独具特色。
澳大利亚拥有一项重要的遗产保护法规:《巴拉宪章》,其核心理念是保护“有文化意义的地点”(places 0f cultural significance):一个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了跟社区和景观之间,跟过去和生活体验以深厚的关联感。这些地点是历史的记录,是澳大利亚人认同感和体验的有形表达。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反映了我们社区的多样性,告知我们,我们是谁,塑造我们的历史以及澳大利亚的景观。它们是不可替代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有形和无形问题在“有文化意义的地点”中精巧地融合,保留了遗产原本具有的整体性。
澳大利亚国家遗产体系表现出以下特点:1.强烈的国家建构取向。2.可操作性强。3.符合国情。4.统一有效的行政管理结构。这警醒我们:不为遗产而遗产,不为建构遗产体系而建构;根据自己的需求设计目标,并以此为根本来建构对理念(包括什么是遗产,遗产的分类等),保护(保护什么),保护法律(怎样保护),保护行政机构(谁来负责)等的完整框架。
人类在近一个世纪里整合全球力量建设起一套全新的遗产体系,这是人类发现自己、反思自己,并不断超越自己的努力。也许这是人类在全球化、现代化地球场景里寻求认同的“救命稻草”,拼命在越来越均质化的生活中划出一条条边界,在自己的“领地”涂上祖先的,或者想象的颜色,以免自己丢失在渺渺洪流中。事实上,各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遗产保护体系,本身就是最具有卓越普世价值的世界遗产和最具有生命力的无形文化遗产,值得我们去认知和言说。
而在中国我们看到,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活动在近十多年来变得越来越热,其中以“申遗”为最热,且这种热情是体制性的,从中央以政策的方式传递到最基层的地方政府,各级政府申报、保护和开发利用文化的或自然的遗产已是平常事。当然,这股热潮也波及到最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非中国特有,遗产已成为全球新贵,这是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活动,中国只是其中一个参与者。
(作者系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