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态损害的特点决定了生态保护的正确路径是预防,民事责任的事后补偿性与此相悖。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的威慑性也不足以阻止生态损害的发生。要预防生态损害,必须有更严厉的刑事法律责任作为后盾。鉴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刑事法律责任的缺陷,建议对其进行修改,设置我国生态损害刑事责任,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