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显政,坚定战胜疫情信心”,“让群众更多知道党和政府正在做什么、还要做什么”。首次使用“显政”这个概念,充分表达了共产党人勇于接受人民检阅的坦荡和勇气。这一重要论述,为做好疫情防控中的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疫情发生以来,“信息公开透明”“公开是最好的‘疫苗’”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各级政府把信息公开作为抗击疫情的重要一环,实施多类型、多向度、差别化的信息公开,形成了多管齐下、并行实施、协同发力的效应,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效支撑。
依法及时实施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国多部法律对政府部门发布特定公共服务信息作出规定,尤其是对地震救援、灾害防治、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不仅对信息发布作出规定,还对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事件警报、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明确法律责任后果。疫情信息的预警发布,既是公众高度关注的事项,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这次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召开多场新闻发布会,每天公布确诊病例数、疑似病例数,通报医疗救治情况、介绍防控工作进展和措施;中央主要媒体、省级主流媒体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回应群众的关切,起到了稳人心增信心的效果。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专门向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发文要求,由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新闻宣传组扎口,统一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和“健康江苏”微信公众号平台,向社会依法依规公布全省疫情信息,满足群众及时全面掌握疫情及防控进展信息的诉求,坚定战胜疫情的信心。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组织的两轮调查,民众认为,疫情防控期间的信息公开及时性、透明度显著增强。
精准高效实施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中外历史上,大疫大灾往往导致社会失序,社会失序又使抗疫抗灾雪上加霜。针对疫情发生后,少数违法人员故意编造散布谣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制售假冒伪劣医护用品、哄抬价格等问题,行政机关一方面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办违法案件,另一方面,通过快速发布通告、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公示行政处罚决定结果等,震慑不法分子,规范公民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南京警方对拒不执行市政府相关疫情防控通告,违反小区封闭管理规定、卡点防疫检查规定、检疫及隔离规定、佩戴口罩出行、场所暂停营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并予以通报。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查处,先后通报6批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法典型案例、2批哄抬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在网上进行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为了加强疫情防控,上海、江苏等地还强化个人信用管理,对隐瞒病情,瞒报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
准确透明实施管理措施类信息公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般涉及公益性、公共性或垄断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都存在信息公开的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就属于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信息”。这次疫情发生以后,社会各界慷慨解囊,踊跃捐赠,有力缓解了疫情防控的急需。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的统一扎口管理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情况。江苏红十字会对社会捐赠的款物,坚持公开透明,赠款物每日汇总、专人审核、准确发布,切实保障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江苏省慈善总会及时向省民政厅、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捐赠相关数据,对每一笔捐赠款物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财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以及民政部门全程监管;“徐州发布”集中发布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社会捐助服务中心捐赠情况,接受市民检索和监督,起到了较好社会效果。
便民规范实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与以上专门公共服务、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信息公开这种行政机关对自身履职行为的公开不同,疫情防控期间还有另外一类重要的法定信息公开,就是公众要求政府公开已形成的政府行为记录信息,即依申请政府信息的公开,这是基于知情权的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众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应依法依规予以办理答复。从江苏来看,虽然这次疫情期间,依申请公开的总量并不大,但全省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强化办理人员配置,建立依申请公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及疫情防控信息的依申请公开,简化办理流程,加强部门间的协商协调,为申请人提供了便民规范的服务,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疫情防控信息的需求。
精准集约实施政务服务类信息公开。现代社会,企业群众对信息公开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趋势,尤其是这次疫情突然爆发,各种未知情况导致公众对相关信息的需求急剧增加,对行政机关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势下,政府部门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法定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通过建立政府网站疫情专栏、“两微一端”等多种政务新媒体发布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针对性有效性强的政务信息服务。中国政府网开设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专区”,发布最新情况、最新政策、权威查询、权威回应、防控指南、预防常识等,并设立“疫情疑问权威回应”专栏,实时滚动更新,回应网民关切。江苏省出台应对疫情影响助力经济循环畅通持续稳定发展50条政策措施后,江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开设“苏政50条专栏”、在省市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窗、在“江苏12345在线”设立专席,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助力政策落地。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制作6期“苏政50条政策服务指南”,向企业点对点发布传播,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同时,还组织开展“江苏百名政务公开专员联手解答政策行动”,勇敢地站在疫情防控一线,全天候接受企业群众的政策咨询,从需求端提供精准高效的政务信息服务。
信息公开是一项古老而年轻的政治制度。据《周礼》记载,在周朝的国家治理中就对信息公开作了制度安排。历史发展到今天,信息公开作为国家意志的表达,作为国家制度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考察信息公开在这次疫情防控中的实施,可以得出一条明确结论,信息公开在我国疫情防控大局中积极助力、功不可没。同时,还给我们一个深刻启示,在经济社会发展日益走向精准的时代中,信息公开应走向差别化、精准化。信息公开虽然无处不在、广为人知,但不同类型信息公开有其不同内涵、不同规律、不同实施路径。应不断深化对信息公开的认识,认真研究掌握不同类型信息公开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更加精准地设计信息公开制度并加以落实,形成齐头并进、协力发展的信息公开格局,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特有的显政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苏胜利
依法及时实施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国多部法律对政府部门发布特定公共服务信息作出规定,尤其是对地震救援、灾害防治、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不仅对信息发布作出规定,还对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事件警报、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明确法律责任后果。疫情信息的预警发布,既是公众高度关注的事项,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这次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召开多场新闻发布会,每天公布确诊病例数、疑似病例数,通报医疗救治情况、介绍防控工作进展和措施;中央主要媒体、省级主流媒体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回应群众的关切,起到了稳人心增信心的效果。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专门向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发文要求,由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新闻宣传组扎口,统一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和“健康江苏”微信公众号平台,向社会依法依规公布全省疫情信息,满足群众及时全面掌握疫情及防控进展信息的诉求,坚定战胜疫情的信心。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组织的两轮调查,民众认为,疫情防控期间的信息公开及时性、透明度显著增强。
精准高效实施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中外历史上,大疫大灾往往导致社会失序,社会失序又使抗疫抗灾雪上加霜。针对疫情发生后,少数违法人员故意编造散布谣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制售假冒伪劣医护用品、哄抬价格等问题,行政机关一方面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办违法案件,另一方面,通过快速发布通告、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公示行政处罚决定结果等,震慑不法分子,规范公民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南京警方对拒不执行市政府相关疫情防控通告,违反小区封闭管理规定、卡点防疫检查规定、检疫及隔离规定、佩戴口罩出行、场所暂停营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并予以通报。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查处,先后通报6批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法典型案例、2批哄抬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在网上进行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为了加强疫情防控,上海、江苏等地还强化个人信用管理,对隐瞒病情,瞒报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
准确透明实施管理措施类信息公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般涉及公益性、公共性或垄断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都存在信息公开的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就属于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信息”。这次疫情发生以后,社会各界慷慨解囊,踊跃捐赠,有力缓解了疫情防控的急需。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的统一扎口管理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情况。江苏红十字会对社会捐赠的款物,坚持公开透明,赠款物每日汇总、专人审核、准确发布,切实保障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江苏省慈善总会及时向省民政厅、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捐赠相关数据,对每一笔捐赠款物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财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以及民政部门全程监管;“徐州发布”集中发布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社会捐助服务中心捐赠情况,接受市民检索和监督,起到了较好社会效果。
便民规范实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与以上专门公共服务、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信息公开这种行政机关对自身履职行为的公开不同,疫情防控期间还有另外一类重要的法定信息公开,就是公众要求政府公开已形成的政府行为记录信息,即依申请政府信息的公开,这是基于知情权的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众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应依法依规予以办理答复。从江苏来看,虽然这次疫情期间,依申请公开的总量并不大,但全省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强化办理人员配置,建立依申请公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及疫情防控信息的依申请公开,简化办理流程,加强部门间的协商协调,为申请人提供了便民规范的服务,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疫情防控信息的需求。
精准集约实施政务服务类信息公开。现代社会,企业群众对信息公开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趋势,尤其是这次疫情突然爆发,各种未知情况导致公众对相关信息的需求急剧增加,对行政机关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势下,政府部门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法定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通过建立政府网站疫情专栏、“两微一端”等多种政务新媒体发布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针对性有效性强的政务信息服务。中国政府网开设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专区”,发布最新情况、最新政策、权威查询、权威回应、防控指南、预防常识等,并设立“疫情疑问权威回应”专栏,实时滚动更新,回应网民关切。江苏省出台应对疫情影响助力经济循环畅通持续稳定发展50条政策措施后,江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开设“苏政50条专栏”、在省市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窗、在“江苏12345在线”设立专席,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助力政策落地。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制作6期“苏政50条政策服务指南”,向企业点对点发布传播,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同时,还组织开展“江苏百名政务公开专员联手解答政策行动”,勇敢地站在疫情防控一线,全天候接受企业群众的政策咨询,从需求端提供精准高效的政务信息服务。
信息公开是一项古老而年轻的政治制度。据《周礼》记载,在周朝的国家治理中就对信息公开作了制度安排。历史发展到今天,信息公开作为国家意志的表达,作为国家制度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考察信息公开在这次疫情防控中的实施,可以得出一条明确结论,信息公开在我国疫情防控大局中积极助力、功不可没。同时,还给我们一个深刻启示,在经济社会发展日益走向精准的时代中,信息公开应走向差别化、精准化。信息公开虽然无处不在、广为人知,但不同类型信息公开有其不同内涵、不同规律、不同实施路径。应不断深化对信息公开的认识,认真研究掌握不同类型信息公开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更加精准地设计信息公开制度并加以落实,形成齐头并进、协力发展的信息公开格局,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特有的显政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