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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校园暴力”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未成年人因校园暴力事件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未对校园暴力予以明确规制。本文即是在分析校园暴力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我国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并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内容,提供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制度路径。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规制;解决路径
一、校园暴力内涵
校园暴力是近年来发生率日益增高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主要是指校园内外学生间发生的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或精神受到损害等后果的行为。结合实际,校园暴力事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特点:1.施暴年龄低龄化。社会经济发展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现在的青少年在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就接触了社会大量的不良信息,受到这些消极信息的影响,青少年较为早熟,很小年纪就了解并实施了校园暴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校园暴力典型案件中,施暴者最小年龄为9岁。2.施暴主体群体化。为满足自己虚荣心或者便于实施暴力行为,大多数施暴者选择拉帮结派,以多欺少。3.施暴手段残忍化。校园暴力的手段变得多样化,除口头语言侮辱及单纯的肢体暴力外,施暴者还会通过让受害者自扇耳光、做暴露行为等恶劣方式,以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快感。4.施暴影响网络化。网络技术发展使得信息传播途径多样化,实践中的施暴者通常会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以照片、视频等形式记录下施暴过程,作为威胁受害者的理由,这种方式也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精神健康。
二、校园暴力盛行的原因
对于校园暴力产生乃至一直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的原因,笔者从法律角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缺少专门性立法。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具体明确规定校园内安全尤其是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及安全的规定,主要分散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从各法内容看,其主要是分配了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并未对校园暴力从预防、发生时应采取何种措施及发生后各主体应如何承责、对青少年在校园内外提供何种保护等方面内容做出规定。
2.法律规定不具有针对性。因校园暴力實施者实施方式、主观动机、实施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校园暴力行为的社会影响性、恶劣程度也有所不同,而且,校园暴力不仅仅只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未成年人与校外人员或者未成年人与老师之间,不同类型下的校园暴力行为,应当采取与之相对应的补救、惩治措施,但现有法律仅规定了严重的不良行为该如何纠正,如何处理其他种程度的不良行为,法律并不明确。此外,不同类型、程度的校园暴力,学校、家庭、社会各个主体也应当承担相对应不同的义务,以达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
3.惩戒力度不够。现有法律主要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各个主体应对未成年人给予何种保护,应承担何种职责。笔者认为:为确保未成年人这一心智不成熟主体的安全,家庭、学校、社会的确应当承担更多责任,但针对校园暴力这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意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故意实施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情况下,已不能够将其行为理由简单的归咎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而这恰恰是行为人身心发展不健康、心理扭曲的体现,为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现有法律主要是通过训诫、管教的方式予以矫治,但法律中缺乏体现法律威慑力的处罚性规定,使得青少年内心不能够真正意识到实施暴力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无法做到真正有效防止青少年再次实施暴力行为,因此,为防止其之后继续实施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当让未成年人自身对自己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否则,加害人在实施恶劣行为后并未受到任何实质性处罚,极有可能助长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而且,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的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各个主体分别采取何种措施、持续多长时间、满足何种标准等并均未予以规定。
三、校园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
美国最初针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惩罚极为严厉,几乎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同等对待青少年。后来,美国设立了青少年法庭,在司法系统内,青少年要面临着成年人司法系统的重罪起诉,但其被裁定有罪并处监禁时,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之后,美国司法部、联邦政府行政分部门等组织依法承担一定职责,主要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调统计未成年人犯罪项目并为管制未成年犯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放宽对那些非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量刑使用条件,并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公共医疗,减少未成年犯向成年犯转化。由此看来,美国对校园暴力的管制从严苛逐步向宽松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模式转变,也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
日本针对校园暴力,使用了未成年人独有的刑事司法体系。其将少年犯罪分为未满14周岁并违反刑法的未成年人和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认为其将来仍有较大可能性违反刑法的少年犯两种情况,并分别进行处理。且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日本相关管理部门、警方、各家主流媒体也分别用不同的方式倡导宣传家庭的重要性及健康三观的建立,营造了社会共同构建孩子健康成长环境的氛围。同时,日本较为完善的校园暴力法律体系采用“特殊少年司法体系”处置未成年人的非法活动,呈现了法律的威慑性。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管制校园暴力问题的特色性制度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制止校园暴力:
1.充分发挥学校在校园暴力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学校是校园暴力发生的主要场所,也是预防、监管和制止校园暴力的最核心力量。因此,学校可以设置专门机构防治校园暴力,并配以合适的应对机制。老师、心理医生、家长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机构可以实时监督校内的安全环境,出现校园暴力等问题时,由小组内专业人员与加害者和受害者分别进行沟通,了解事情发生原因,以探究最合适的解决办法,若行为影响较小,则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加害人予以处理,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可能会构成犯罪的,校方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调查。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置与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工作相关的考核标准,督促学校及校内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自己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在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忽略校园暴力事件的存在的,可以根据考核标准对其施以一定处罚。 2.针对不同的校園暴力行为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借鉴他国制度,可以根据校园暴力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悔改性,分为可补救和不可补救的校园暴力行为。前者主要是指经过或未经过相关机关的教育,行为人均具有悔改表现,且明显不会再实施暴力行为;后者是指即便经过多方教育,却仍然心智不成熟,还有再次实施校园暴力的可能性。前一种情形下,未成年人知错就改,故无需再予以其特别关注。后者情况下,相关部门机关让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社会中时,需要特别嘱咐与该未成年人相关的监护人、老师等人员,多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状态,在发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汇报,还可以配以不定期监督、询问等方法,了解未成年人情况。此外,对于多次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予以严格的管教,让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3.完善相关立法,配置相应责任。针对校园暴力,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能够更好的治理校园暴力。在明确校园暴力含义、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明确校园暴力防治的主体责任。学校在教育、规范、引导学长行为上具有重要职责,家长应及时关注孩子生活动向,多沟通,多陪伴,老师也应对学生的校园生活多予以关注,三方均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合作。在社会上,相关组织、团体协会也应当积极开展帮助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同时,追究各方在预防、关注校园暴力工作上失职、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确保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辛金地:《论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J].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9.
[2]李克艳:《中学生校园暴力案件的法律规制》[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18,37(01),106-109.
[3]邹军:《试论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3(03),329-334.
[4]莫文涛,李聪:《美国校园暴力处理机制对于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7),169-171+175.
[5]刘国涛,胡宇乾:《新时代校园暴力的成因与防治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07),132-135.
[6]王维丽丝:《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疏漏与完善——行为暴力》[J],法制博览,2019,(12),244.
[7]陈诺:《校园暴力问题的成因及法律防范研究》,法制与社会,2019,(02).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规制;解决路径
一、校园暴力内涵
校园暴力是近年来发生率日益增高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主要是指校园内外学生间发生的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或精神受到损害等后果的行为。结合实际,校园暴力事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特点:1.施暴年龄低龄化。社会经济发展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现在的青少年在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就接触了社会大量的不良信息,受到这些消极信息的影响,青少年较为早熟,很小年纪就了解并实施了校园暴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校园暴力典型案件中,施暴者最小年龄为9岁。2.施暴主体群体化。为满足自己虚荣心或者便于实施暴力行为,大多数施暴者选择拉帮结派,以多欺少。3.施暴手段残忍化。校园暴力的手段变得多样化,除口头语言侮辱及单纯的肢体暴力外,施暴者还会通过让受害者自扇耳光、做暴露行为等恶劣方式,以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快感。4.施暴影响网络化。网络技术发展使得信息传播途径多样化,实践中的施暴者通常会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以照片、视频等形式记录下施暴过程,作为威胁受害者的理由,这种方式也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精神健康。
二、校园暴力盛行的原因
对于校园暴力产生乃至一直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的原因,笔者从法律角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缺少专门性立法。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具体明确规定校园内安全尤其是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及安全的规定,主要分散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从各法内容看,其主要是分配了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并未对校园暴力从预防、发生时应采取何种措施及发生后各主体应如何承责、对青少年在校园内外提供何种保护等方面内容做出规定。
2.法律规定不具有针对性。因校园暴力實施者实施方式、主观动机、实施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校园暴力行为的社会影响性、恶劣程度也有所不同,而且,校园暴力不仅仅只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未成年人与校外人员或者未成年人与老师之间,不同类型下的校园暴力行为,应当采取与之相对应的补救、惩治措施,但现有法律仅规定了严重的不良行为该如何纠正,如何处理其他种程度的不良行为,法律并不明确。此外,不同类型、程度的校园暴力,学校、家庭、社会各个主体也应当承担相对应不同的义务,以达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
3.惩戒力度不够。现有法律主要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各个主体应对未成年人给予何种保护,应承担何种职责。笔者认为:为确保未成年人这一心智不成熟主体的安全,家庭、学校、社会的确应当承担更多责任,但针对校园暴力这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意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故意实施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情况下,已不能够将其行为理由简单的归咎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而这恰恰是行为人身心发展不健康、心理扭曲的体现,为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现有法律主要是通过训诫、管教的方式予以矫治,但法律中缺乏体现法律威慑力的处罚性规定,使得青少年内心不能够真正意识到实施暴力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无法做到真正有效防止青少年再次实施暴力行为,因此,为防止其之后继续实施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当让未成年人自身对自己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否则,加害人在实施恶劣行为后并未受到任何实质性处罚,极有可能助长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而且,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的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各个主体分别采取何种措施、持续多长时间、满足何种标准等并均未予以规定。
三、校园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
美国最初针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惩罚极为严厉,几乎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同等对待青少年。后来,美国设立了青少年法庭,在司法系统内,青少年要面临着成年人司法系统的重罪起诉,但其被裁定有罪并处监禁时,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之后,美国司法部、联邦政府行政分部门等组织依法承担一定职责,主要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调统计未成年人犯罪项目并为管制未成年犯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放宽对那些非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量刑使用条件,并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公共医疗,减少未成年犯向成年犯转化。由此看来,美国对校园暴力的管制从严苛逐步向宽松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模式转变,也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
日本针对校园暴力,使用了未成年人独有的刑事司法体系。其将少年犯罪分为未满14周岁并违反刑法的未成年人和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认为其将来仍有较大可能性违反刑法的少年犯两种情况,并分别进行处理。且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日本相关管理部门、警方、各家主流媒体也分别用不同的方式倡导宣传家庭的重要性及健康三观的建立,营造了社会共同构建孩子健康成长环境的氛围。同时,日本较为完善的校园暴力法律体系采用“特殊少年司法体系”处置未成年人的非法活动,呈现了法律的威慑性。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管制校园暴力问题的特色性制度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制止校园暴力:
1.充分发挥学校在校园暴力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学校是校园暴力发生的主要场所,也是预防、监管和制止校园暴力的最核心力量。因此,学校可以设置专门机构防治校园暴力,并配以合适的应对机制。老师、心理医生、家长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机构可以实时监督校内的安全环境,出现校园暴力等问题时,由小组内专业人员与加害者和受害者分别进行沟通,了解事情发生原因,以探究最合适的解决办法,若行为影响较小,则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加害人予以处理,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可能会构成犯罪的,校方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调查。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置与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工作相关的考核标准,督促学校及校内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自己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在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忽略校园暴力事件的存在的,可以根据考核标准对其施以一定处罚。 2.针对不同的校園暴力行为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借鉴他国制度,可以根据校园暴力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悔改性,分为可补救和不可补救的校园暴力行为。前者主要是指经过或未经过相关机关的教育,行为人均具有悔改表现,且明显不会再实施暴力行为;后者是指即便经过多方教育,却仍然心智不成熟,还有再次实施校园暴力的可能性。前一种情形下,未成年人知错就改,故无需再予以其特别关注。后者情况下,相关部门机关让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社会中时,需要特别嘱咐与该未成年人相关的监护人、老师等人员,多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状态,在发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汇报,还可以配以不定期监督、询问等方法,了解未成年人情况。此外,对于多次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予以严格的管教,让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3.完善相关立法,配置相应责任。针对校园暴力,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能够更好的治理校园暴力。在明确校园暴力含义、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明确校园暴力防治的主体责任。学校在教育、规范、引导学长行为上具有重要职责,家长应及时关注孩子生活动向,多沟通,多陪伴,老师也应对学生的校园生活多予以关注,三方均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合作。在社会上,相关组织、团体协会也应当积极开展帮助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同时,追究各方在预防、关注校园暴力工作上失职、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确保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辛金地:《论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J].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9.
[2]李克艳:《中学生校园暴力案件的法律规制》[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18,37(01),106-109.
[3]邹军:《试论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3(03),329-334.
[4]莫文涛,李聪:《美国校园暴力处理机制对于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7),169-171+175.
[5]刘国涛,胡宇乾:《新时代校园暴力的成因与防治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07),132-135.
[6]王维丽丝:《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疏漏与完善——行为暴力》[J],法制博览,2019,(12),244.
[7]陈诺:《校园暴力问题的成因及法律防范研究》,法制与社会,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