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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我由于年满55岁,而与一家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从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于我具有某种专长,上个月,一家单位高薪聘请我前往入职。为了增加收入,也为“发挥余热”,更为消除寂寞和无聊,我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下来。可我近日拿到劳动报酬时,却发现与之前约定的数额不符。面对我的质疑,单位说是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我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两者相加,总数吻合。请问因已领养老金,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再就业”真的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法律顾问: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你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另一方面,你同样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之对应,鉴于你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9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稅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即你可以向单位索要税款凭证。
法律顾问: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你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另一方面,你同样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之对应,鉴于你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9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稅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即你可以向单位索要税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