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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千变万化,事故责任认定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方认定方式各有千秋,本文基于福建省防御性驾考的实施及在总结事故处理实践工作,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基础上,认为致险行为和防御行为的不同作用下构成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两个核心原因,而传统的路权理论的思维下,往往只注重对致险行为的分析,而忽略了对防御性行为的分析,现在增加对防御性行为作用的評判,增加在事故勘察中注重对防御时间、防御空间和防御能力的调查,可以更加准确区分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防御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使得对事故责任认定更加公平、公正。
关键词:交通事故;致险行为;防御性驾驶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核心工作,道路交通法里面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过错性的严重程度,法律法规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这对责任认定至关重要,笔者尝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
1.交通混行严重
在福建省内的主要城市中的不少道路上,机动车淹没在非机动车、行人大潮中缓慢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杂交通极其严重,特别是在福州三叉街、金山、泉州九一街、浮桥等等路段,车辆的行驶相互干扰,同时交通设施设备落后,未跟上车辆的发展速度,造成交通秩序混乱,这也是交通事故数据居高不下的一項重要的事故源头。
2.非机动车遍地
尤其是在城区,非机动车的交通量异常的大,行驶密集,占用大量道路交通面积,与机动车抢行,机非混合通行,严重的影响了机动车道上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不善,造成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屡创新高。
3.出行人流大
截至2015年8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总量达3.1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2.7亿人,加上非机动车及行人,那数据更是庞大,特别是城区人口密度大,交通流严重。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1.人的原因
能够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大多是具备技术性驾驶技能的,然而大量的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表明交通事故主要还是人的因素造成的,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交通参与者心理状态、法治观念、规则意识较差,驾驶员违章驾驶、违章超载、超速行驶、带病驾驶,一些驾驶员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把安全完全抛诸脑后,拖拉机载人,货车载人,人货混载,这些都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心理状态、法治观念、规则意识也是一个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经常出现不按规定让行,临时改变路线,临时穿行道路,也大大的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
2.车辆方面的原因
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车辆,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安全、迅速和舒适,如果车辆的性能存有瑕疵,甚至机件毁损或机械故障,如转向系、制动系、电机等,还有设计制造方面的缺陷等方面的原因,都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
3.道路方面的原因
车辆要再道路上行驶,道路状况的好坏如何,也是影响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交通环境方面的原因。人、车、路三个重要因素,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关键,而交通环境方面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第五、管理方面的原因。交通事业随经济发展也水涨床高,但现有交通管理工作却有点不尽如人意。
三、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机理
发生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交通冲突产生了损害性后果的交通事件,即交通冲突越多,那么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就越大,产生交通事故的根源是交通冲突。冲突点的产生就是其中一方交通参与者没有尽到让行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行驶等存在的交通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引发了交通险情,如归对方没有采取对应的防御性驾驶,或者防御不成功,那么事故就发生了,从而造成不同方位的交通参与者在一定的空间发生接触碰撞。
四、防御性驾驶的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性主要包括致险行为、防御行为以及对事故结果的部分扩大化行为,但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不是其所有行为的相加之和,他们之间会存在些许不确定性,无法简单相加,不同的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吸收或者合并等问题,对作用的评估应该兼顾到参与者的不同情形,但总的来说主要是经历交通险情的出现、实施防御措施和事故的发生这么一个渐进的过程。
第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就不会出现交通险情,交通险情的产生就是对交通规则的违反。交通险情的产生可能是一方引起的也可能是多方引起的,此时对其作用大小的评判主要是依据其行为自身危险性的大小,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通过防御性的大小来反应,防御性大小又是通过防御的时间、空间和能力来表现的,这个第一过程就是确定交通险情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
第二过程就是确定防御性行为作用的大小,当险情行为危险性较小,对有防御可能的一方首先判定防御性行为是否存在自身的错误操作或者不当降低了防御能力,从而没有充分利用应有的防御时间和空间。各方防御失误行为的作用大小与其利用自身防御时空程度成正比;
最后,经历了致险行为和防御行为后,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了不可避免,从而可以得出综合性的判断,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则其承担主要责任;作用小则承担次要责任;作用相当则承担同等责任;无作用则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评价,应当用明确的、客观的指标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性、因果关系做出事实判断,尽量避免主观性的法律过错评价,致险性及防御性的衡量就是明确、具体的道路通行技术规则指标的衡量,提高责任认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给交通参与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让交通参与者明白,下次该如何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平公正处理,提高事故认定认同度。
参考文献:
[1]杜心全主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傅以诺,顾方平.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理论概要[J].道路交通与安全,2010(6)
作者简介:
陈文金,在职法律硕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汉族,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关键词:交通事故;致险行为;防御性驾驶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核心工作,道路交通法里面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过错性的严重程度,法律法规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这对责任认定至关重要,笔者尝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
1.交通混行严重
在福建省内的主要城市中的不少道路上,机动车淹没在非机动车、行人大潮中缓慢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杂交通极其严重,特别是在福州三叉街、金山、泉州九一街、浮桥等等路段,车辆的行驶相互干扰,同时交通设施设备落后,未跟上车辆的发展速度,造成交通秩序混乱,这也是交通事故数据居高不下的一項重要的事故源头。
2.非机动车遍地
尤其是在城区,非机动车的交通量异常的大,行驶密集,占用大量道路交通面积,与机动车抢行,机非混合通行,严重的影响了机动车道上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不善,造成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屡创新高。
3.出行人流大
截至2015年8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总量达3.1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2.7亿人,加上非机动车及行人,那数据更是庞大,特别是城区人口密度大,交通流严重。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1.人的原因
能够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大多是具备技术性驾驶技能的,然而大量的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表明交通事故主要还是人的因素造成的,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交通参与者心理状态、法治观念、规则意识较差,驾驶员违章驾驶、违章超载、超速行驶、带病驾驶,一些驾驶员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把安全完全抛诸脑后,拖拉机载人,货车载人,人货混载,这些都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心理状态、法治观念、规则意识也是一个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经常出现不按规定让行,临时改变路线,临时穿行道路,也大大的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
2.车辆方面的原因
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车辆,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安全、迅速和舒适,如果车辆的性能存有瑕疵,甚至机件毁损或机械故障,如转向系、制动系、电机等,还有设计制造方面的缺陷等方面的原因,都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
3.道路方面的原因
车辆要再道路上行驶,道路状况的好坏如何,也是影响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交通环境方面的原因。人、车、路三个重要因素,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关键,而交通环境方面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第五、管理方面的原因。交通事业随经济发展也水涨床高,但现有交通管理工作却有点不尽如人意。
三、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机理
发生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交通冲突产生了损害性后果的交通事件,即交通冲突越多,那么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就越大,产生交通事故的根源是交通冲突。冲突点的产生就是其中一方交通参与者没有尽到让行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行驶等存在的交通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引发了交通险情,如归对方没有采取对应的防御性驾驶,或者防御不成功,那么事故就发生了,从而造成不同方位的交通参与者在一定的空间发生接触碰撞。
四、防御性驾驶的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性主要包括致险行为、防御行为以及对事故结果的部分扩大化行为,但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不是其所有行为的相加之和,他们之间会存在些许不确定性,无法简单相加,不同的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吸收或者合并等问题,对作用的评估应该兼顾到参与者的不同情形,但总的来说主要是经历交通险情的出现、实施防御措施和事故的发生这么一个渐进的过程。
第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就不会出现交通险情,交通险情的产生就是对交通规则的违反。交通险情的产生可能是一方引起的也可能是多方引起的,此时对其作用大小的评判主要是依据其行为自身危险性的大小,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通过防御性的大小来反应,防御性大小又是通过防御的时间、空间和能力来表现的,这个第一过程就是确定交通险情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
第二过程就是确定防御性行为作用的大小,当险情行为危险性较小,对有防御可能的一方首先判定防御性行为是否存在自身的错误操作或者不当降低了防御能力,从而没有充分利用应有的防御时间和空间。各方防御失误行为的作用大小与其利用自身防御时空程度成正比;
最后,经历了致险行为和防御行为后,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了不可避免,从而可以得出综合性的判断,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则其承担主要责任;作用小则承担次要责任;作用相当则承担同等责任;无作用则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评价,应当用明确的、客观的指标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性、因果关系做出事实判断,尽量避免主观性的法律过错评价,致险性及防御性的衡量就是明确、具体的道路通行技术规则指标的衡量,提高责任认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给交通参与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让交通参与者明白,下次该如何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平公正处理,提高事故认定认同度。
参考文献:
[1]杜心全主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傅以诺,顾方平.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理论概要[J].道路交通与安全,2010(6)
作者简介:
陈文金,在职法律硕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汉族,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