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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中国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税制改革的变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征收不公的现象,在税制模式、起征点等方面也存在问题,如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所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征收不公 税收调节 建议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248-02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多年了。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大幅增长,地位不断上升,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连续九年保持了高速增长,使其成为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調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发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人的比重未达7%,占GDP的比重仅有1%左右。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人的10%,使得我国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税负。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个人所得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使得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方面不够成熟,虽然几经改革,但效果仍不甚理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局面等等。应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机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管制度不严密等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费用扣除不合理
费用扣除标准显失公平。目前在所有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几乎都有费用扣除规定,范围包括个人免税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其中,家庭生计扣除的依据是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和其他被赡养人等情况。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为取得收入所花成本费用,尤其是维持家庭的生计费用,没有相应地扣除或免税规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生计费用上扣除了实行全国统一的2,000元的标准,过于强凋统一,忽视了不同家庭、个人的不同负担情况,如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人数。“如张三为三口之家,他、爱人及小孩,爱人无工作或下岗,他每月收入1200元;李四为五口之家,其他情况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家里还赡养有两位老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每月须缴纳20元税收,税后收入为1180元,人均393.3元,而李四在缴纳20元税收后,人均税后收入只有236元,相差157.3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我国个人福利待遇制度正在逐步进行货币化改革,如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改革,而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却未能囊括上述个人全部支出。费用扣除标准显失公平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外籍个人费用扣除存在“超国民待遇”。现在外籍个人和在国外工作的中国人每月扣除额为4,800元,同样生活在中国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相差2倍多,背离了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的原则 。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应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造成的征税的不公平。
(二)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弱化。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原则,掌握较多社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纳税人,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即非工薪收入阶层偷逃税的比例却非常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从全国来看,统计数据表明,工薪阶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国家个税总收入的80% ,而占总收入或总消费份额超过50% 的最富裕人口,如民营企业老板、歌星、影星、体育明星及建筑承包商等,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总收人的20%。这种情况造成的直接不良后果是:个人所得税逆向调节,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悬殊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同样的收入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 (三)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征税成本偏高。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减少机关征税成本和上门征税的干扰与征税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建立政府与纳税人的诚信关系。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自行申报效果并不好。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研究所长王雍君指出,“实际上,由于我国还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完善的个税申报制度和监控体系,高收入者申报更多的只能是依靠道德底线”。“ 申报还暴露出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各地地税系统互不联网,难以实现信息传递和共享的问题。代扣代缴制度的落实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税法中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为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作专项记载,但在实际中没有一套完整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代扣代缴责任的履行和落实。同时,我国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是不完善的。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现金交易多,具有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然而在征税过程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加上信息化程度不高难以共享高收入纳税人的信息,造成对这些高收入者的监控力度不强。
三、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一)扣除标准的完善。
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和衡量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费用扣除的设计上应注意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扣除标准和其他单项扣除。(1)个人宽免。各国税法对生计费用的正式用词为”个人宽免”。生计费用扣除是为了能使纳税人维持正常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就我国而言,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这些方面应力争做到科学合理。(2)费用扣除指数化。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不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税前扣除标准应是动态的,政府需要随着社会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而不能固定不变。实行指数化的扣除标准可以剔除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的实际影响。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每年按当年综合物价指数调整公布费用扣除数额,可以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保证税收负担水平相对稳定。
(二)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还存在流程不畅、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在此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过程繁琐、没有时间办理是纳税人抱怨最多的一项,过高的遵从成本通常会使纳税人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切实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是当前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优化税前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税收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在办税前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征纳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税法和有关税收知识;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渠道公开各种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表格等信息,让纳税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其次,优化办税中的服务,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如设置办税服务厅,开展”一窗式”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办税环境;采用各种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申报方式.开发利用科学的申报软件。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由于现实生活中利益多元化、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制度不够健全也由于一些人心理需求脱离社会现实、盲目的拜金主义和强烈的个人利己思想,导致社会责任感丧失,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加之一些地方管理松懈、监督乏力、打击不力,使得一些违法犯纪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舞弊行为日新月异,越演越烈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审计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所以必须大力推进能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在改革中,既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又要充分发挥個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在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参考文献
[1] 王磊,《新编税收实务》,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06出版.
[2]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1出版.
[3] 孟江,《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摘自《税务研究》,2003年11期.
[关键词]征收不公 税收调节 建议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248-02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多年了。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大幅增长,地位不断上升,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连续九年保持了高速增长,使其成为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調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发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人的比重未达7%,占GDP的比重仅有1%左右。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人的10%,使得我国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税负。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个人所得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使得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方面不够成熟,虽然几经改革,但效果仍不甚理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局面等等。应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机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管制度不严密等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费用扣除不合理
费用扣除标准显失公平。目前在所有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几乎都有费用扣除规定,范围包括个人免税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其中,家庭生计扣除的依据是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和其他被赡养人等情况。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为取得收入所花成本费用,尤其是维持家庭的生计费用,没有相应地扣除或免税规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生计费用上扣除了实行全国统一的2,000元的标准,过于强凋统一,忽视了不同家庭、个人的不同负担情况,如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人数。“如张三为三口之家,他、爱人及小孩,爱人无工作或下岗,他每月收入1200元;李四为五口之家,其他情况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家里还赡养有两位老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每月须缴纳20元税收,税后收入为1180元,人均393.3元,而李四在缴纳20元税收后,人均税后收入只有236元,相差157.3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我国个人福利待遇制度正在逐步进行货币化改革,如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改革,而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却未能囊括上述个人全部支出。费用扣除标准显失公平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外籍个人费用扣除存在“超国民待遇”。现在外籍个人和在国外工作的中国人每月扣除额为4,800元,同样生活在中国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相差2倍多,背离了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的原则 。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应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造成的征税的不公平。
(二)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弱化。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原则,掌握较多社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纳税人,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即非工薪收入阶层偷逃税的比例却非常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从全国来看,统计数据表明,工薪阶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国家个税总收入的80% ,而占总收入或总消费份额超过50% 的最富裕人口,如民营企业老板、歌星、影星、体育明星及建筑承包商等,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总收人的20%。这种情况造成的直接不良后果是:个人所得税逆向调节,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悬殊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同样的收入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 (三)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征税成本偏高。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减少机关征税成本和上门征税的干扰与征税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建立政府与纳税人的诚信关系。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自行申报效果并不好。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研究所长王雍君指出,“实际上,由于我国还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完善的个税申报制度和监控体系,高收入者申报更多的只能是依靠道德底线”。“ 申报还暴露出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各地地税系统互不联网,难以实现信息传递和共享的问题。代扣代缴制度的落实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税法中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为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作专项记载,但在实际中没有一套完整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代扣代缴责任的履行和落实。同时,我国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是不完善的。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现金交易多,具有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然而在征税过程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加上信息化程度不高难以共享高收入纳税人的信息,造成对这些高收入者的监控力度不强。
三、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一)扣除标准的完善。
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和衡量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费用扣除的设计上应注意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扣除标准和其他单项扣除。(1)个人宽免。各国税法对生计费用的正式用词为”个人宽免”。生计费用扣除是为了能使纳税人维持正常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就我国而言,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这些方面应力争做到科学合理。(2)费用扣除指数化。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不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税前扣除标准应是动态的,政府需要随着社会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而不能固定不变。实行指数化的扣除标准可以剔除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的实际影响。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每年按当年综合物价指数调整公布费用扣除数额,可以消除物价指数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保证税收负担水平相对稳定。
(二)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还存在流程不畅、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在此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过程繁琐、没有时间办理是纳税人抱怨最多的一项,过高的遵从成本通常会使纳税人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切实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是当前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优化税前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税收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在办税前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征纳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税法和有关税收知识;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渠道公开各种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表格等信息,让纳税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其次,优化办税中的服务,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如设置办税服务厅,开展”一窗式”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办税环境;采用各种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申报方式.开发利用科学的申报软件。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由于现实生活中利益多元化、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制度不够健全也由于一些人心理需求脱离社会现实、盲目的拜金主义和强烈的个人利己思想,导致社会责任感丧失,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加之一些地方管理松懈、监督乏力、打击不力,使得一些违法犯纪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舞弊行为日新月异,越演越烈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审计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所以必须大力推进能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在改革中,既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又要充分发挥個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在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参考文献
[1] 王磊,《新编税收实务》,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06出版.
[2]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1出版.
[3] 孟江,《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摘自《税务研究》,2003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