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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其履行环境责任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好坏。已出台的环境法律规范可以看出,这些法律规范所偏重的是政府对环境的管制,对政府环境职能的强化存在明显的欠缺。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7-0223-01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生产建设的速度与日俱增,伴随而来的除了飞速发展的城市、节节攀高的GDP以外,还有一些不利的方面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尤其是环境问题。环境的严重破坏,生态系统的急剧恶化,污染事故频发,环境问题已经逐步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引发我们的思考,地方政府作为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之一,是否能够真正的承担其应有的职能。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是政府的不作为,政府监管的缺位,“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旅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问过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当地方政府出现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行为时,就要追究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如何正确的理解地方政府在环境责任中的类型,首先我们应当对政府所承担环境责任的依据。那就是政府是公共事务管理者,而环境是人类共有的物品,是公共物品,政府负担自然环境和生态环保方面的职能。即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依据是公共职能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承担对公共环境的责任。
198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进入到司法确认阶段,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在保护和改善我国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说明环境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身份是执法责任主体,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干预执法以及决策失误,引发环境问题。所以政府必须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消除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消极影响,发挥政府应有的积极功能。
一、政府在环境责任中的义务
(一)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是指政府对环境领域行使的行政权为环境监管权,即政府职责。主要是从干预行政出发的环境管理职责,即“以危险防御思想为中心,即一方面为保护人民之生命健康免于受到环境污染之侵害,所以必须对环境污染行为加以规范;而另一方面对于环境污染行为之规范,又必须符合比例相当性原则,因此即按照环境污染行为对于生命与健康之危险程度,分别订出不同之禁止与限制之规定,以及干预行政,国家在这种时候必须采取干预措施来排除这种危害或者损害”。“为了满足公众对环境的需求,切实做到执政为民,必须扩展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政府环境义务应当包括:环境管理职责、环境公共服务职责、环境协调职责、维护环境公平正义职责。
(二)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违法责任。“政府环境责任”这一词的分析来看,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是政府不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或者怠于履行,或者违法不当行使职权,由此引发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承担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对于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将其划分为: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二、政府在环境责任中的责任
(一)地方政府的环境政治责任。政治责任主要包括了政黨更迭、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陈鉴波教授认为,政治责任的政务官“决定政府政策及领导监督所属机关执行国家政策之责”。32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反规定应受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领导的政治责任。《公务员法》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的追究重点在违法乱纪这一层面。而某些领导干部由于法律观念淡薄,责任感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制定的具体政策、方针错误,造成环境事故的发生,个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上级责令辞职,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经济计划时要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把自己定位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责任者和实施者,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监督制度,问责制度,政府行为违法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二)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一是违宪责任,地方政府的环境违宪责任是指地方政府在环境公共领域行政行为违反宪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内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地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与宪法发生冲突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来源于宪法、立法法的直接确定,如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与宪法中确定的具体权利想冲突,应追究违宪责任。但是在现行环境法中对于环境权却没有具体的保护规定,所以在现实中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中违反宪法的行为难以追究。因此急需制定和完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违宪责任追究制度,这需要立法机构、各级地方人大监督。
(三)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地方政府在环境公共领域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而要承担的具体行政责任。2006年2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并实施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政府机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该规定明确区分了政府和公务员承担的不同责任,对违反法律的政府直接负责人和公务人员给与行政处分。这是对政府违反环境保护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较为完善的规定,虽说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但是改规定法律效力较低。
(四)地方政府的环境刑事责任。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三要素,地方政府环境刑事责任一样需要符合犯罪的构成。一是该当性,这也是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政府行为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违法构成要件一致;二是违法性,是指政府所实施的行为实质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三是有责性,政府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能够对实施违法行为是政府进行非难,谴责。根据刑法及环境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在环境方面的刑事责任类别主要是以渎职犯罪为主。
(五)地方政府的环境其他责任地方政府因其职能的定位,是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即环境侵权责任。但是当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首先应当道歉,并积极的予以解决。如在河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要立即隔断污染河水,保证城市供水安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公开道歉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这是一种基于公共道德的责任形式。
参考文献
[1]胡同泽,文晓波.政府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与实现途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册[Z].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7-0223-01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生产建设的速度与日俱增,伴随而来的除了飞速发展的城市、节节攀高的GDP以外,还有一些不利的方面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尤其是环境问题。环境的严重破坏,生态系统的急剧恶化,污染事故频发,环境问题已经逐步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引发我们的思考,地方政府作为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之一,是否能够真正的承担其应有的职能。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是政府的不作为,政府监管的缺位,“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旅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问过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当地方政府出现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行为时,就要追究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如何正确的理解地方政府在环境责任中的类型,首先我们应当对政府所承担环境责任的依据。那就是政府是公共事务管理者,而环境是人类共有的物品,是公共物品,政府负担自然环境和生态环保方面的职能。即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依据是公共职能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承担对公共环境的责任。
198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进入到司法确认阶段,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在保护和改善我国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说明环境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身份是执法责任主体,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干预执法以及决策失误,引发环境问题。所以政府必须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消除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消极影响,发挥政府应有的积极功能。
一、政府在环境责任中的义务
(一)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是指政府对环境领域行使的行政权为环境监管权,即政府职责。主要是从干预行政出发的环境管理职责,即“以危险防御思想为中心,即一方面为保护人民之生命健康免于受到环境污染之侵害,所以必须对环境污染行为加以规范;而另一方面对于环境污染行为之规范,又必须符合比例相当性原则,因此即按照环境污染行为对于生命与健康之危险程度,分别订出不同之禁止与限制之规定,以及干预行政,国家在这种时候必须采取干预措施来排除这种危害或者损害”。“为了满足公众对环境的需求,切实做到执政为民,必须扩展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政府环境义务应当包括:环境管理职责、环境公共服务职责、环境协调职责、维护环境公平正义职责。
(二)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违法责任。“政府环境责任”这一词的分析来看,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是政府不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或者怠于履行,或者违法不当行使职权,由此引发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承担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对于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将其划分为: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二、政府在环境责任中的责任
(一)地方政府的环境政治责任。政治责任主要包括了政黨更迭、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陈鉴波教授认为,政治责任的政务官“决定政府政策及领导监督所属机关执行国家政策之责”。32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反规定应受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领导的政治责任。《公务员法》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的追究重点在违法乱纪这一层面。而某些领导干部由于法律观念淡薄,责任感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制定的具体政策、方针错误,造成环境事故的发生,个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上级责令辞职,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经济计划时要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把自己定位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责任者和实施者,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监督制度,问责制度,政府行为违法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二)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一是违宪责任,地方政府的环境违宪责任是指地方政府在环境公共领域行政行为违反宪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内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地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与宪法发生冲突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来源于宪法、立法法的直接确定,如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与宪法中确定的具体权利想冲突,应追究违宪责任。但是在现行环境法中对于环境权却没有具体的保护规定,所以在现实中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中违反宪法的行为难以追究。因此急需制定和完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违宪责任追究制度,这需要立法机构、各级地方人大监督。
(三)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地方政府在环境公共领域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而要承担的具体行政责任。2006年2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并实施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政府机构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该规定明确区分了政府和公务员承担的不同责任,对违反法律的政府直接负责人和公务人员给与行政处分。这是对政府违反环境保护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较为完善的规定,虽说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但是改规定法律效力较低。
(四)地方政府的环境刑事责任。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三要素,地方政府环境刑事责任一样需要符合犯罪的构成。一是该当性,这也是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政府行为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违法构成要件一致;二是违法性,是指政府所实施的行为实质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三是有责性,政府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能够对实施违法行为是政府进行非难,谴责。根据刑法及环境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在环境方面的刑事责任类别主要是以渎职犯罪为主。
(五)地方政府的环境其他责任地方政府因其职能的定位,是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即环境侵权责任。但是当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首先应当道歉,并积极的予以解决。如在河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要立即隔断污染河水,保证城市供水安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公开道歉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这是一种基于公共道德的责任形式。
参考文献
[1]胡同泽,文晓波.政府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与实现途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册[Z].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