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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女方怀孕,却在婚期到来前分道扬镳。双方约定,女方打掉胎儿,男方支付抚慰费。谁知,女方却生下小孩,并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返还抚慰费。以为胜券在握的男方怎么也想不明白,违反约定
的是对方,为什么输掉官司的却是自己?
分手约定:28万元抚慰费
了结女友腹中胎儿
1977年2月,何艳华出生在江苏苏州市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她从上海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苏州市一家医院工作。由于何艳华一心扑在工作上,所以无暇顾及自己的终身大事。
转眼间到了2003年,热心的同事提出帮何艳华介绍朋友,说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名叫郭冬祥。何艳华经不住劝说,便答应了。几天后,他们相约来到一家茶楼见面。郭冬祥被何艳华美丽的容貌吸引了,一见面就直视着她那双大眼睛,何艳华窘得满脸通红。郭冬祥的额头虽然透出一丝岁月的沧桑,但他长得高大帅气、说话又风趣幽默,何艳华心中也萌生一份欢喜。于是,他们都表示愿意相处一段时间。
之后,两人火热地恋爱起来,并于2004年4月开始同居。2005年4月,郭冬祥在一住宅花园小区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作为两人结婚的新家。2006年初,新房装修完毕后,他们即迁入新居。
由于买房、装修,花去了郭冬祥大部分积蓄,他们决定过两年再结婚。可是,意外的惊喜打乱了他们的计划。8月,何艳华发现自己怀孕了。郭冬祥十分高兴,决定将婚礼提前到10月29日举行。
冷静下来后,事业处于关键时期的郭冬祥跟何艳华说这个小生命来得不是时候。郭冬祥的态度,让何艳华心生不安,她认为男友的心并不在自己的身上。渐渐地,双方便产生了隔阂,常常吵闹不已。最终,他们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便决定分手。
经协商,何艳华去做人流,郭冬祥补偿她青春损失费、打胎安慰费28万元,并明确:“至此,双方再无其他纠葛。”签订好协议,郭冬祥支付了28万元,何艳华出具了一张收条,回到了父母的身边。
背弃承诺:女友生下小孩
引发连环诉讼
分手后,何艳华十分伤心,决定到医院里做人流手术。可是,当她来到医院看到前来检查的准妈妈们幸福之情溢于言表时,她用手抚摸着已凸起的腹部,默默地流着眼泪:“我自己有错,可腹中的宝宝却没有错!”想到这里,何艳华跑回家中,扑到母亲的怀抱里大声痛哭。
父母得知她不想做人流的想法后,不无担心地说:“你和郭冬祥有约在先,你生下小孩后,就不能再要求他承担责任了,这意味着小孩只能靠你一人抚养。”何艳华泪眼婆娑,恳求道:“生下小孩后,我不要郭冬祥承担什么责任,就是讨饭,我也要把孩子抚养成人,你们让我把小孩生下来吧!”见女儿的态度如此坚决,父母就没有再坚持反对。2007年5月1日,何艳华生下一个女孩,取名何霏霏。
生下孩子后,何艳华的生活全被打乱了。她没有想到抚养一个小孩是如此的艰难,很多问题并不是有钱就可以解决。她找到了郭冬祥,希望两个人共同抚养小孩。郭冬祥开始感到十分愕然,继而怒不可遏,朝何艳华吼道:“我们有约在先,我也按约支付了你的青春损失费和打胎费,可你为什么言而无信?你既然要生下小孩,为什么又来找我?”
何艳华觉得理亏,说:“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才来找你的,恳求你看在孩子的份上,一起承担抚育责任吧。”郭冬祥对何艳华的请求一口回绝。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何艳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7月31日,何艳华将郭冬祥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由自己抚养,郭冬祥自孩子出生起每月承担抚育费500元,直至何霏霏能独立生活时止;郭冬祥折价返还其出资装修费5万元,判决她个人财产归其所有。郭冬祥辩称,分手时他已给付何艳华28万元,并明确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当时该是何艳华的东西已全由她拿走,因此在他那里没有何艳华的财产。何艳华所述房屋装修费情况不实,实际均是他出资。关于孩子,何艳华不能充分证明与他有父女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郭冬祥向法院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9月18日,郭冬祥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向法院提出反诉,说:“何艳华生下一女,违背了本人付款的真实意思,她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属无效,故28万元应属何艳华不当得利,请求判令她予以返还。”
今年1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霏霏由何艳华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郭冬祥自2007年5月1日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应负担抚养费5400元,即每月45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驳回何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驳回了郭冬祥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论事说法
何女与郭男分手时已怀孕在身,鉴于他们的同居事实、何女生育时间以及郭申请鉴定后又主动撤回等情况,足可推定何霏霏与郭是父女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并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总收入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何未婚先孕的事实,将使她在社会上承受更多的道德非难,并且随着非婚生女的出生会越发加重。从情理而言,不管分手后处理胎儿之结果如何,在双方分手后,郭需要给付抚慰费,以对何精神上予以适当慰藉。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牵缠。分手时,郭自愿给付何28万元补偿款,就此“再无其他纠葛”。这种了结方式,既符合一般常情,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失公平。郭试图索回已经支付的款项,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郭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严龙贵)
栏目管理/胡小燕 编辑/李贤平
E-mail:pzjl_01@163.com
的是对方,为什么输掉官司的却是自己?
分手约定:28万元抚慰费
了结女友腹中胎儿
1977年2月,何艳华出生在江苏苏州市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她从上海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苏州市一家医院工作。由于何艳华一心扑在工作上,所以无暇顾及自己的终身大事。
转眼间到了2003年,热心的同事提出帮何艳华介绍朋友,说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名叫郭冬祥。何艳华经不住劝说,便答应了。几天后,他们相约来到一家茶楼见面。郭冬祥被何艳华美丽的容貌吸引了,一见面就直视着她那双大眼睛,何艳华窘得满脸通红。郭冬祥的额头虽然透出一丝岁月的沧桑,但他长得高大帅气、说话又风趣幽默,何艳华心中也萌生一份欢喜。于是,他们都表示愿意相处一段时间。
之后,两人火热地恋爱起来,并于2004年4月开始同居。2005年4月,郭冬祥在一住宅花园小区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作为两人结婚的新家。2006年初,新房装修完毕后,他们即迁入新居。
由于买房、装修,花去了郭冬祥大部分积蓄,他们决定过两年再结婚。可是,意外的惊喜打乱了他们的计划。8月,何艳华发现自己怀孕了。郭冬祥十分高兴,决定将婚礼提前到10月29日举行。
冷静下来后,事业处于关键时期的郭冬祥跟何艳华说这个小生命来得不是时候。郭冬祥的态度,让何艳华心生不安,她认为男友的心并不在自己的身上。渐渐地,双方便产生了隔阂,常常吵闹不已。最终,他们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便决定分手。
经协商,何艳华去做人流,郭冬祥补偿她青春损失费、打胎安慰费28万元,并明确:“至此,双方再无其他纠葛。”签订好协议,郭冬祥支付了28万元,何艳华出具了一张收条,回到了父母的身边。
背弃承诺:女友生下小孩
引发连环诉讼
分手后,何艳华十分伤心,决定到医院里做人流手术。可是,当她来到医院看到前来检查的准妈妈们幸福之情溢于言表时,她用手抚摸着已凸起的腹部,默默地流着眼泪:“我自己有错,可腹中的宝宝却没有错!”想到这里,何艳华跑回家中,扑到母亲的怀抱里大声痛哭。
父母得知她不想做人流的想法后,不无担心地说:“你和郭冬祥有约在先,你生下小孩后,就不能再要求他承担责任了,这意味着小孩只能靠你一人抚养。”何艳华泪眼婆娑,恳求道:“生下小孩后,我不要郭冬祥承担什么责任,就是讨饭,我也要把孩子抚养成人,你们让我把小孩生下来吧!”见女儿的态度如此坚决,父母就没有再坚持反对。2007年5月1日,何艳华生下一个女孩,取名何霏霏。
生下孩子后,何艳华的生活全被打乱了。她没有想到抚养一个小孩是如此的艰难,很多问题并不是有钱就可以解决。她找到了郭冬祥,希望两个人共同抚养小孩。郭冬祥开始感到十分愕然,继而怒不可遏,朝何艳华吼道:“我们有约在先,我也按约支付了你的青春损失费和打胎费,可你为什么言而无信?你既然要生下小孩,为什么又来找我?”
何艳华觉得理亏,说:“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才来找你的,恳求你看在孩子的份上,一起承担抚育责任吧。”郭冬祥对何艳华的请求一口回绝。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何艳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7月31日,何艳华将郭冬祥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由自己抚养,郭冬祥自孩子出生起每月承担抚育费500元,直至何霏霏能独立生活时止;郭冬祥折价返还其出资装修费5万元,判决她个人财产归其所有。郭冬祥辩称,分手时他已给付何艳华28万元,并明确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当时该是何艳华的东西已全由她拿走,因此在他那里没有何艳华的财产。何艳华所述房屋装修费情况不实,实际均是他出资。关于孩子,何艳华不能充分证明与他有父女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郭冬祥向法院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9月18日,郭冬祥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向法院提出反诉,说:“何艳华生下一女,违背了本人付款的真实意思,她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属无效,故28万元应属何艳华不当得利,请求判令她予以返还。”
今年1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霏霏由何艳华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郭冬祥自2007年5月1日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应负担抚养费5400元,即每月45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驳回何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驳回了郭冬祥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论事说法
何女与郭男分手时已怀孕在身,鉴于他们的同居事实、何女生育时间以及郭申请鉴定后又主动撤回等情况,足可推定何霏霏与郭是父女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并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总收入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何未婚先孕的事实,将使她在社会上承受更多的道德非难,并且随着非婚生女的出生会越发加重。从情理而言,不管分手后处理胎儿之结果如何,在双方分手后,郭需要给付抚慰费,以对何精神上予以适当慰藉。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牵缠。分手时,郭自愿给付何28万元补偿款,就此“再无其他纠葛”。这种了结方式,既符合一般常情,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失公平。郭试图索回已经支付的款项,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郭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严龙贵)
栏目管理/胡小燕 编辑/李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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