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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和债权人,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防止产生新的执行积案,必须努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事执行 执行难 社会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33-02
综合比较大量的执行难案件,实践中民事执行难最为集中的体现是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以及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恶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笔者认为,被执行人胆敢与人民法院玩“猫和老鼠”的游戏,人民法院手握国家强制力,却很难找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义
信用既是一个伦理与道德范畴,也是一个经济和法律范畴。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信用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从经济学层面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
社会信用体系是指由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制度构成的信用评价和约束系统。其中,信用文化是指内化于社会主体思想道德体系之中,对待诚信和契约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体现为社会大众对于诚实守信行为的态度以及诚信评价机制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约束作用。信用法律制度是指外化为社会主体行为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等方面的规范体系,包括信用立法、信用监管、信用服务、信用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从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传统来看,我国社会历来十分重视道德意义上的信用,诚信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个人品质之一,《论语》中的“四教”“五德”均离不开“信”;“人无信不立”、“言必信、行必果”是做人做事的最基本要求。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明显感觉到了信用严重“滑坡”,金融危机的同时,也出现了“诚信危机”。民事交易中诚信缺失的问题愈发严重,恶意逃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频繁发生;资信不全面、不对称的现状使得经营风险控制难以奏效,很难识别市场中信用能力严重缺失的主体,交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负债累累甚至一无所有的债务人比比皆是。这样,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完善信用文化,提高人们的诚信道德水平,逐步减少甚至杜绝恶意逃债的现象;通过健全和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一方面便于社会交易主体通过信用评估进行事先的、主动的风险控制,预防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实现债务人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透明化,使债务人无法恶意隐匿财产。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正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民事执行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过程中,將各种市场经济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之下,是保障各项经济行为正常运作的根本依据。在经济活动中建立必要的信用法律,则是对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的补充和延续。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激烈竞争,就会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如果没有一定的信用法律为交易双方提供可信任的依据,并对信用资质差和缺乏信用、信誉的企业加以制约和处罚,那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更大程度上会造成交易双方经济利益的损害,从而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信用法律体系要保障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我国信用信息80%分布在各个政府部门中,包括工商、税务、质监、环保、药监、教育、物价、劳动、民政、海关等等。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信息通常都是不向社会开放的,不仅造成信用资源的浪费,而且使得信用服务机构(征信机构)得不到数据,很难开展相关的服务。信用立法将最大限度保障政府、企业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成为可能,同时也可协助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交易活动中,能够及时地辨别交易对方的真实面目,从而保障每次交易双方都能获得利益。
信用法律体系为惩戒信用违法行为提供依据和保证。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及时对破坏经济秩序和信用违法的行为进行惩戒和制裁,保护大多数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是很有必要的。同时,法律上的完善,也使得惩戒和制约信用违法有了依据,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信用保障制度,有效制止信用欺诈和信用违法现象的泛滥。
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依法规范社会信用活动、保护守信行为、制裁失信行为、发展信用经济的当务之急。
第二,完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造成民事执行实践中债务人财产难寻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方建设的征信体系,尤其是银行、工商、税务、消费、公安、司法等收集的征信指标尚未实现对接,征信体系相当不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的数据分散、开放程度低,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搜集的个人征信数据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没有一个统一的个人征信数据平台。个人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与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储存,形成一个信息集合,当个人在进行信用活动时,其信用记录将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因素被贷款人所考虑,为银行或其他社会单位系统地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的体系应当建立对个人、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记录的征信体系,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打下良好基础,为民事执行机关查找债务人财产提供便利。
第三,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首先,应当对社会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全面、准确的登记,杜绝虚假登记的现象。其次,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一个企业在同一银行有数个账户的现象。再次,实行强制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超过一定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签发银行票据进行,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债务人在财产的有无和数额方面弄虚作假,便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正实现“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第四,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信用信息分散,传递和共享就更加困难了。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实践工作就受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制约。例如,在民事执行中,需要查询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和账户时,执行人员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分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个人在该银行的存款情况;在绝大多数地方,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营业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企业在该行该营业点的开户情况。且不说执行人员经常遭到各种理由的“拒绝”,也不说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跨行查询、对企业信息进行跨营业点查询,即使查询顺利,效率也会十分低下。因此,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推进信用信息的有序和规范的开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五,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奖惩功能失调,造成了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执行。因此,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方法。一方面要对失信者进行惩罚,使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守信支出的成本,甚至使其因为失信而完全退出市场。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另一方面要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真正使信用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采取媒体曝光、发布公告、降低企业资质、限制债务人高消费和融资投资活动等,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正是充分发挥了信用奖惩机制作用的结果。
第六,加强信用意识教育。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礎和标志。金融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正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失去信用,也就毁坏了金融的道义基础。正是因为这样,人们把金融称为信用制度。再如当代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更需要信用,没有信用便会造成恶性欺诈。
强化信用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使全社会都懂得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的道理。应当说,信用奖惩、信用监管等都是确保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的外部因素,或者说属于“他律”的范畴。只有社会主体发自内心地重视自己的信用,诚实守信成为其一种行为习惯,即实现了社会主体在信用方面的“自律”,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最高境界。要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升华,要让内因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让外因发挥功效,通过家庭、学校、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信用意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体对诚信的认知和认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为民事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总体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民事执行工作最为重要的长效机制之一,它是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的保障。我们应当认识到,只有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将逐步缓解并将得到最终解决。
注释:
谭秋桂.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民事执行难.法制日报.2008年11月30日.
谭秋桂.论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求索.2009(2).
参考文献:
[1]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唐德华主编.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3]童兆洪.我国执行体制与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中国审判.2008(11).
[4]邱玉梅.执行难问题研究.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5]董林华.“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燕山大学学报.2005(1).
关键词民事执行 执行难 社会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33-02
综合比较大量的执行难案件,实践中民事执行难最为集中的体现是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以及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恶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笔者认为,被执行人胆敢与人民法院玩“猫和老鼠”的游戏,人民法院手握国家强制力,却很难找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义
信用既是一个伦理与道德范畴,也是一个经济和法律范畴。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信用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从经济学层面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
社会信用体系是指由信用文化和信用法律制度构成的信用评价和约束系统。其中,信用文化是指内化于社会主体思想道德体系之中,对待诚信和契约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体现为社会大众对于诚实守信行为的态度以及诚信评价机制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约束作用。信用法律制度是指外化为社会主体行为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等方面的规范体系,包括信用立法、信用监管、信用服务、信用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从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传统来看,我国社会历来十分重视道德意义上的信用,诚信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个人品质之一,《论语》中的“四教”“五德”均离不开“信”;“人无信不立”、“言必信、行必果”是做人做事的最基本要求。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明显感觉到了信用严重“滑坡”,金融危机的同时,也出现了“诚信危机”。民事交易中诚信缺失的问题愈发严重,恶意逃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频繁发生;资信不全面、不对称的现状使得经营风险控制难以奏效,很难识别市场中信用能力严重缺失的主体,交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负债累累甚至一无所有的债务人比比皆是。这样,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完善信用文化,提高人们的诚信道德水平,逐步减少甚至杜绝恶意逃债的现象;通过健全和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一方面便于社会交易主体通过信用评估进行事先的、主动的风险控制,预防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实现债务人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透明化,使债务人无法恶意隐匿财产。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正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民事执行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过程中,將各种市场经济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之下,是保障各项经济行为正常运作的根本依据。在经济活动中建立必要的信用法律,则是对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的补充和延续。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激烈竞争,就会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如果没有一定的信用法律为交易双方提供可信任的依据,并对信用资质差和缺乏信用、信誉的企业加以制约和处罚,那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更大程度上会造成交易双方经济利益的损害,从而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信用法律体系要保障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我国信用信息80%分布在各个政府部门中,包括工商、税务、质监、环保、药监、教育、物价、劳动、民政、海关等等。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信息通常都是不向社会开放的,不仅造成信用资源的浪费,而且使得信用服务机构(征信机构)得不到数据,很难开展相关的服务。信用立法将最大限度保障政府、企业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成为可能,同时也可协助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交易活动中,能够及时地辨别交易对方的真实面目,从而保障每次交易双方都能获得利益。
信用法律体系为惩戒信用违法行为提供依据和保证。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及时对破坏经济秩序和信用违法的行为进行惩戒和制裁,保护大多数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是很有必要的。同时,法律上的完善,也使得惩戒和制约信用违法有了依据,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信用保障制度,有效制止信用欺诈和信用违法现象的泛滥。
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依法规范社会信用活动、保护守信行为、制裁失信行为、发展信用经济的当务之急。
第二,完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造成民事执行实践中债务人财产难寻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方建设的征信体系,尤其是银行、工商、税务、消费、公安、司法等收集的征信指标尚未实现对接,征信体系相当不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的数据分散、开放程度低,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搜集的个人征信数据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没有一个统一的个人征信数据平台。个人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与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储存,形成一个信息集合,当个人在进行信用活动时,其信用记录将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因素被贷款人所考虑,为银行或其他社会单位系统地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的体系应当建立对个人、企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记录的征信体系,为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打下良好基础,为民事执行机关查找债务人财产提供便利。
第三,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首先,应当对社会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和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的动产进行全面、准确的登记,杜绝虚假登记的现象。其次,对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一个企业在同一银行有数个账户的现象。再次,实行强制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超过一定金额的支付必须通过签发银行票据进行,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债务人在财产的有无和数额方面弄虚作假,便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真正实现“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第四,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信用信息分散,传递和共享就更加困难了。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实践工作就受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制约。例如,在民事执行中,需要查询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和账户时,执行人员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分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个人在该银行的存款情况;在绝大多数地方,必须逐一向各银行的营业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查询到企业在该行该营业点的开户情况。且不说执行人员经常遭到各种理由的“拒绝”,也不说无法对个人信息进行跨行查询、对企业信息进行跨营业点查询,即使查询顺利,效率也会十分低下。因此,建立信用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推进信用信息的有序和规范的开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五,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奖惩功能失调,造成了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执行。因此,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方法。一方面要对失信者进行惩罚,使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守信支出的成本,甚至使其因为失信而完全退出市场。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另一方面要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真正使信用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采取媒体曝光、发布公告、降低企业资质、限制债务人高消费和融资投资活动等,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正是充分发挥了信用奖惩机制作用的结果。
第六,加强信用意识教育。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礎和标志。金融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正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失去信用,也就毁坏了金融的道义基础。正是因为这样,人们把金融称为信用制度。再如当代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更需要信用,没有信用便会造成恶性欺诈。
强化信用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使全社会都懂得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的道理。应当说,信用奖惩、信用监管等都是确保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的外部因素,或者说属于“他律”的范畴。只有社会主体发自内心地重视自己的信用,诚实守信成为其一种行为习惯,即实现了社会主体在信用方面的“自律”,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最高境界。要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升华,要让内因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让外因发挥功效,通过家庭、学校、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信用意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体对诚信的认知和认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为民事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总体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民事执行工作最为重要的长效机制之一,它是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的保障。我们应当认识到,只有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将逐步缓解并将得到最终解决。
注释:
谭秋桂.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民事执行难.法制日报.2008年11月30日.
谭秋桂.论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求索.2009(2).
参考文献:
[1]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唐德华主编.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3]童兆洪.我国执行体制与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中国审判.2008(11).
[4]邱玉梅.执行难问题研究.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5]董林华.“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燕山大学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