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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李星星第一次报案已经过去了700多天。距《南风窗》和《财新》两篇报道先后掀起舆情哗然,也已有一个多月,鲍毓明方和李星星方在法律、道德、舆论的战场上仍然在缠斗。
女孩的年龄,第一次报案的时间,两人最初是以收养的名义还是其他的目的走到一起,一起生活的时间等,双方对这些关键信息点的说法仍然各执一词。
在这次事件中,真正戳中公众痛点的,是二人关系中巨大的不平等,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地位、可支配资源以及智识水平的悬殊差异。
十年前,连锁教育机构山木培训的创始人宋山木被爆出性侵集团内多位年轻的女员工,从那时开始,公众开始认识到隐蔽在权力下的侵犯与剥削。十年后,鲍案提供了一个更加极端、双方实力更加悬殊的样本。
近些年,随着大量职场、高校性侵与性骚扰事件的曝光,公众认识到,类似的事件已经不只关乎暴力,而且关涉熟人语境下的权力与控制关系。尽管类似案件总会引发舆论关注,但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常常处于道德与法律的中间地带,证据不够不能立案,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起诉,是此类案件常常遇到的难题。
“洗脑”与立案难
目前,鲍毓明案还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于该案是否能最终进入司法程序,李星星的代理律师、常年从事未成年女性性侵维权的郭建梅感到担忧。
曾经援助过李星星的律师李莹,曾代理过满洲里人大代表性侵幼女案,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很高,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仅仅只有孤证或者被害人一方的陈述,或者证据的指向不一致,有相反的证据,公安机关都大概不会立案。
而鲍毓明案就存在有相反证据的可能。鲍毓明曾经向媒体泄露一份他与李星星的聊天记录,该记录里,李星星对鲍毓明说了一些示爱的话。
能否立案,取决于公安机关如何理解性侵案件中最核心的要素“自愿”。对于鲍毓明案,有人认为,即便这些记录没有伪造,表面上来看李星星是自愿的,但实际上仍应认定为“不自愿”,因为李星星在长期与鲍毓明相处的过程中,可能已经被其“洗脑”了。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副教授曾文科曾经撰文探讨,“洗脑”是否能构成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他指出,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或者说性自由,在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都属于强奸。郭建梅也认为,要考虑到被害未成年人案发时,是否有能力正确认知自己言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又是否有能力在完全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下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具体到鲍案,这需要司法机关全面结合案发时李星星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身体状况、成长的经历,犯罪嫌疑人鲍毓明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与被害人李星星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等各种因素去判断。
但一个显著的现实是,郭建梅从前代理过的案件中,依靠权力控制、心理控制,以及精神强制或曰“洗脑”这样的手段行为进行“强奸”,往往在还没进入司法程序时,就倒在立案的第一环。
郭建梅曾经代理过黄波案件。黄是一家大学生培训机构的导师,好几位参加课程的女孩,稀里糊涂地跟他发生性关系后,后来都要告他,理由就是被黄“洗脑”。
据《南方都市报》前记者李思磐的报道,黄波的洗脑方式是,以成功与未来作为诱惑和考验,以谈人生的名义将学生约到房间,掐着秒表,测试学生当着他的面,能不能在90秒超越自己,克服心理障碍,脱掉衣服。衣服脱掉后,下一步就面临着跟他发生性关系。
郭建梅作为黄波案受害者的代理人做了巨大努力,但警方最终还是决定不立案,理由是缺乏证据。李思磐回忆,黄波案中有受害者是未成年的大专生。当时《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下简称“二十一条”)尚未出台,能够援用的法条仅仅是“暴力”“胁迫”之外“其他手段”这一兜底条款。而警察却对报案的学生说,“你们自己有错,这个情况不是强奸。”
近些年郭建梅代理过的涉及“洗脑”与诱惑的性侵案件里,胜诉的只有2010年的宋山木一案。宋山木案是权力关系下性侵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郭建梅、李莹都曾参与其中。她们在向《中国新闻周刊》复盘宋山木案件时都表示,宋案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除了被害人的自述,法院还认定了其他证据。
在宋案中,法官认定了如下事实:被害人被宋山木带到山上一所地处偏僻的公寓,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被害人与宋山木之间没有情感关系;被害人事后的行为显示出厌恶之情,遭到强奸后,把当天的所有衣服丢弃到垃圾桶里,被害人在遭遇强奸的当晚,向同寝室的人和男朋友哭诉。这些证据互相印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强奸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
多年的办案经历让郭建梅有一个体会,很多基层办案人员在意识理念上,在对相关法条的理解适用上,是趋向保守的。很多時候,基本上只是认直接的肢体暴力手段,而对类似发生在熟人之间的,行为人不是通过直接肢体暴力,而是更多利用其与被害人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关系(不平等权利关系)或特殊的职权便利,通过权力控制、精神强制和心理控制等手段实施的性侵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
律师李莹认为,十几岁的孩子经历熟人性侵的案件,样态往往十分复杂,她们常常来自于贫困家庭,处于权力控制或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很难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她举例自己曾经主办的满洲里一位人大代表性侵幼女案。该案的基本事实是高年级女生强迫低年级女生卖淫,收取嫖资。嫖资的一小部分被当作零花钱和生活费给了被强迫卖淫的低龄女生。在这个案件中,大部分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接受了这一小笔钱,有的甚至是因为被侵害后与大家一起吃了宵夜,就被认定为是性交易而非强奸。最后还是因为被性侵的幼女中有个人未满14周岁,才对侵犯该女的行为认定为强奸。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性侵案件又多在隐秘环境下发生,证据链达不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最后不予立案,是郭建梅、李莹在代理类似案件中遇到相同的困境。
鲍案引发舆情之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再次撰文倡导他一直以来的观点,即在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问题上,要确立“报案即立案”制度。
“父女”与现行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文称《意见》),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九条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2014年,时任最高法院刑一庭法官周峰、薛淑兰、赵俊甫、肖凤共同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