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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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历经数十年的探索与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以“引导式”、“推理式”、“对比式”、“案例式”、“情景式”以及“模拟法庭式”等现代教学方法代替了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但是,上述方法基本上是在师生互动关系上做文章,鲜有人从学生掌握知识的特点和规律上总结学生的思维模式和思维脉络,笔者在二十几年的刑法教学中尝试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概言之,即以“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训练学生从立法、理论与司法三个不同维度把握刑法的知识体系,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明显地缩短了理论与实务的差距,增强了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关键词:三维立体;刑法教学;思维模式
  
  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没有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拿刑法学来讲,在教学方法上难以克服单轨制思维模式的诸多弊端,虽然案例教学已不鲜见,但是课堂上仍以教师的讲解为主,并且囿于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之中,不但弱化了学生在课堂中的思维主动性,而且也忽视了学生对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适时性追踪学习,其结果是,学生对刑法这门学科的把握过于生硬,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件无所适从,对于定性和量刑更是把握不准,究其缘由,主要是我们的法学教育没有从实际出发,学生没有全面掌握定罪和量刑的法律依据,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两层皮”现象,导致“理论越来越走向‘象牙之塔’,而实践却有一套自我循环自生自发的规律”。因而,构筑一个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适合学生思维模式的“三维立体式”刑法学教学方法成为我国现代刑法教学的迫切需要。
  
  一、“三维立体式”教学法的提出
  
  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教学模式都与其学科内容和研究方法息息相关,学科的研究对象决定着研究者的思维轨迹,“相对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比如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而言,法学的研究方法还处在非常幼稚的阶段。”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也处在探索过程中,对于刑法学本科教学而言,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只有学会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由于法律的高度概括性及其滞后性,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必须善于探究立法的本意和精神实质,学会基于大众的法律文化背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培养学生树立公正的执法意识,建立起三维的立体思维模式,将立法、理论与司法有机地统一到同一个思维背景或条件之下,依据刑事立法并借助刑法理论而理性断案,结合司法解释和内部司法规范结合实地裁量刑罚。
  所谓三维教学法,是指教师有意识地从立法、理论和司法三个层面交叉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具体规范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情况,使学生能够从三个层面理解和认识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作用并形成“三维立体式”的思维习惯的教学方法。首先,从立法上对刑法典及相关刑事立法从字面上进行注释与解析是刑法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在理论上对我国刑事立法原意进行剖析,并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承袭性与创新性进行深入研究,也包括对不同类型国家刑法的比较研究以发现和弥补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缺陷与不足。最后,在司法上,对刑事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进行适时性的关注和研讨,以使其灵活把握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相互衔接与对应的契合点。
  
  二、“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1 立法规定是理论分析的出发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是“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但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高度概括性和理论抽象性,使司法环节上极易因认识上的分歧而导致司法判决的地域差异,于是,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便是对法律条款进行解读,以求得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最小差异性。
  我国现行的刑法立法活动以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附属刑法为载体,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与法律价值理念的时代更迭,刑法的立法活动也层出不穷,其结果,直接引发刑法理论的变革和刑事司法理念的变迁,培养学生自觉地关注刑事立法的动态变化过程,适时跟踪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司法的进化不但是刑法学教学的必修课程,也是“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的重要环节。
  传统刑法教学往往以概念和理论为教学的切入点,学生首先看到的是书本上的理论,如果书本上的理论误读了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便会在学生的观念中留下错误的定论,导致在日后的司法工作中做出错误的刑事判决,例如,几乎所有的刑法教材都把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种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且认为胁从犯是从犯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量刑上应当轻于从犯。而实际上,刑事立法并没有把胁从犯作为法定的独立共犯人,刑法第28条只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这一立法表述并不意味着“被胁迫参加犯罪的”都是从犯,实践中不能排除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可能成为主犯,胁从犯并非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所以,这样的问题完全是理论对立法的误读,如果学生能够直接从立法规定入手而学习刑法,便能够辨别其中的是非曲直。在“三维立体式”教学方法中,立法的合目的性分析是刑法教学的起点和理论研究的归宿。
  
  2 理论研究是对立法原意的深层解读。刑法理论的功能表现在其对刑事立法的注释研究和理论研究。注释性研究就是对刑法的字面解释,而理论研究则是对刑法立法原意的解读和分析。在刑法教学中,理论研究居于中间环节,通过理论研讨不但能够对立法中的模糊规定进行深刻的阐述,而且还能够发现立法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偏差及其司法判决与立法之间的错位。如前述胁从犯的理论错位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的错误认识,把所有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都认定为所谓的“胁从犯”,在量刑时不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都轻于从犯。其结果便是放纵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三维立体式”教学法中便不会出现这样的偏差,学生能够从立法的原意和逻辑关系中发现胁从犯理论的不妥当之处,进而也不至于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错误的判决。
  
  3 司法判决是对立法和理论的检验与总结。鉴于刑事立法的前瞻性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更多地依赖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院”)的司法解释,此外,高检院和最高院的内部检察或审判工作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司法案例(相当于司法解释)等也为司法工作人员所青睐,尽管个别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属于“法官造法”,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越。但是,司法解释的便捷性和灵活性又是刑事立法所不能及的,因而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作用不容忽视。对于刑法学的教学而言,关注与研究司法解释是培养和训练学生全面而动态把握并运用法律的必修课程,传统刑法教学从书本到书本的理论灌输只能使学生机械地掌握支离破碎的刑法理论,而不会发现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立法、理论与司法的对接问题。例如,前述胁从犯的理论中,如果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犯的作用时,再认定其为从犯便有悖于立法的原意和精神,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如果不关注刑事司法环节、不从三维的角度观察立法与理论和司法的相互关系,很难发现这一问题。
  
  4 三个维度的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缺陷与不足只能在刑事司法中得到检验和完善,“三维立体式”教学方法为学生创建了立体思维的认识模式,对案件事实经过三个层面的对照分析和理论渗透之后,事实与法律的对应关系便一目了然,可见,“三维立体式”教学方法不是相互孤立、互不往来的三个阶段的法律推理与事实认证,而是相互关联、互为融通的三个层面立体思维的融合与信息转换,因而,不能将任何一个维度的思维过程予以拆分或架空。
  
  三、“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的价值评估
  
  “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的核心价值就是结合实际案例解决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的具体问题。这种思维模式的培养和训练将增强学生对案例事实的法律透视能力,由表层认识贯通至案件的最后司法判决乃至预见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而真正成为一个既懂法又会用法的专业性人才。“三维立体式”教学法的价值表现在:
  
  1 使学生更容易掌握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受“理论与实践两层皮”现象的影响,传统刑法教学方法偏重书本上的理论,而对立法与理论及其司法的关联性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但不知道司法解释在司法环节中的作用,甚至连一个诉状也写不好。不可否认,近年来的教学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司法考试的出题范围已经先行一步,涉猎了立法、理论和司法三个层面的知识体系,进而推动了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硕士生对司法解释的重视,但是,在本科法学教学环节上这一问题尚没有得到全面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还没有反映到法学教材的相关刑法理论中,这些问题尚有待深化。
  
  2 能够培养学生形成动态跟踪法律进展情况的习惯。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与此相适应,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也必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新陈代谢。从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大规模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出台过六次,随之而来的是刑法理论的发展与刑法教材的更新,此外,在变化的刑事法律中,反应最敏锐的当然是司法解释,如果把“两高院”的内部工作纪要也计算在内,每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让人目不暇接。因而,关注刑法的动态变化过程并培养学生跟踪刑事立法的学习习惯是刑法教学不可或缺的一课。如果不适时跟踪刑法的变化,就会误导学生掌握陈旧失效的法律规定,其后果不堪设想。
  
  3 训练学生养成法律人特有的逻辑思维模式。与大陆法学教学法的死板生硬相比,“三维立体式”教学法克服了片面单线思维的弊端,使学生能够在“三维立体式”的思维模式中穿插案件的重要信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推理过程,使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得以充分的印证并做出合乎事实与法律的判决。与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不同,“三维立体式”教学法虽然不能使学生在接近真实的背景中通过互动、交流,亲身体验而产生学习的欲望并达到识别目标的目的。但是,该方法能够广泛而便捷地使用于课堂教学之中,在教师的讲解与启发下随时可使学生进入立体的案件印证过程,通过对刑法理论和原则的回溯,提炼出刑事立法的最新成果和司法动态变化过程,使案件的性质与量刑幅度浮出水面。
  当然,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当初作为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可能因为司法解释的新规定而丧失了原有的地位;当初不是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反而成为案件的事实要件,“三维立体式”的教学法在解决这样的问题时凸显出其思维模式的优势。例如,我国刑法第399条设定了“徇私枉法罪”,而“徇私”这一特征究竟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这一要素作为客观要件来认定,基于此,如果事实上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如何收受好处而徇私的,便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是,这一规定后来被另一司法解释所否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又将“徇私”作为主观要件来看待,只要查明行为人为了徇私情和私利枉法裁判的,就构成徇私枉法罪。上述两处司法文件对同一要素的认识大相径庭,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8条的规定,“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因而,对于“徇私”这一主观要件就完全可以依赖推定进行鉴别,对于没有秉公执法的人,只要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业务上的过失,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徇私的动机,也就具备了犯罪的主观徇私要件,无须证明存在收受好处的行为。当然,这一推定属于逻辑思维的过程,是“三维立体式”教学法的培养目标之一,也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如果依据传统刑法教学法,无视司法解释的动态变化过程,便不能很好地理解和认识刑事司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变化,更不能合理地与国际法接轨。总之,“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符合现代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求。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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