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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局重点项目,项目编号:F13-315-5-41
摘 要: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它的发展水平高与低是衡量一个城市进步的重要标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如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以沈阳市为例,在对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和其他省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运用法学理论对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支撑问题加以研究,提出了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界定、共有专利权、专利侵权救济、知识产权商品化等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支撑制度措施,旨在能为促进沈阳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高新技术;法律支撑;立法对策
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先导性产业,近年来在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下,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十二五”时期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由大国向强国迈进的重要开端,是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早在2009年3月国务院在印发《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作用,完善其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就全面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为其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进行了新的战略部署。因此,研究和解决促进我国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支撑的法律制度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支撑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新兴产业。国家极其重视它的发展,因此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中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国家科学技术部于2009年7月7日出台《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八大”就全面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为其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进行了新的战略部署。各省市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力度,并纷纷出台和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诸如辽宁省出台《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贵阳出台并实施《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沈阳市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区域建设,2012年提出了《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的若干政策》,同时又出台了一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办法。然而,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法律支撑制度仍不够完善,诸多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研究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支撑的法律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状及法律制度支撑上存在的问题
1.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情况和法律制度支撑现状
沈阳市是一个老工业基地,同时又是国家机械装备制造工业基地,工业基础雄厚,科技素质高,历来重视科技发明创造。随着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视,近几年,高新技术产业得到迅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沈阳市共有高新技术企业328家,占全省(不含大连市,全省高企829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39.6%。2013年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收入过亿元企业超过130 家,预计实现工业总产值1122.3亿元,总收入1043.1亿元,出口创汇15.9亿美元,净利润30亿元,实际上缴税费总额56.6亿元,减免税额8.8亿元,解决就业人数超过10万人。但沈阳市与其他国内发达省会城市比较仍然落后,在法律制度支撑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政策也仅仅在书面上,并没有出台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来有效地保障其更好的发展。一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仍存在弊端,同时缺少可具操作性和有效性。
2.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支撑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总体的发展情况来看,从所调查获取的数据上看,沈阳市的高新技术产业看似发展迅速,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看,与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相比较而言仍处于后置地位。从法律环境的视角出发,从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支撑制度情况上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制度存在弊端
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制度,是指具有准入高新技术产业门槛法定条件的法人、合伙、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享有高新技术产业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资格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区分高新技术产业主体的良莠,突出扶持重点科技企业,进而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国家科技部颁布了《国家高技术产业区高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沈阳市科技局依据该办法也制定了《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该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①从事一种以上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等;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总职工数的30%,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员应占企业总职工数的10%;④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⑤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然而,主观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了,但客观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费用确施加给了企业,同时认定程序复杂,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性和不为人们所皆知,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后却很少得到优惠待遇,致使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不愿参加认定。截止到2012年底拿沈阳市与其他15个副省级城市情况作比较为例全国7个副省级城市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见表)。 全国7个副省级城市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
可见,所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制度,仅仅规定了一个主观标准,其这一法规政策设立目的不明,行政监管色彩浓厚,行政服务和政府促进法治思想淡薄。既缺少激励作用和扶持优惠政策,又存在认定期限任意和认定程序复杂,同时加重企业负担。实属弊端种种。
(2)地方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高技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已成为第一生产要素,高技术作为知识产权上升为最重要的财产权。而知识性和外部性使得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仿冒、窃取、盗版等不法行为侵害,产生创新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使企业和个人从事创新活动的激励减弱。如果缺乏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保护,风险投资家和技术成果的创造者就很难获得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收益”,有时甚至难以收回投资成本。沈阳市虽注重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己经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建立了基本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但仍不能较好的跟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速度,对互联网络、集成电路、动植物新品种等新出现的研究成果,仍缺乏保护。缺少对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和侵权救济法规规范。
(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投资制度内容匮乏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过程中,多数企业都遇到了融资困难的问题,企业的融资形式也以银行贷款最多。因此,要注重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过程中的融资环节,这也要求要有专门立法保障融资的顺利进行。沈阳市要对高新技术区的企业融资结构进行规定,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高新区企业融资模式,维护银行、保险公司、证券融资和风险投资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平衡。此外,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需要法律法规保障风险投资。但沈阳在风险投资这方面的立法上仍较为迟钝,几乎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条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它不仅直接涉及到法律上的风险投资主体的设立条件、资质以及法律关系的投资者和受投资者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又涉及到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如风险投资咨询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及其责任;还涉及到无形资产如股权、债权投资。
(4)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自主创新法规制度存在缺失
沈阳市的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比较落后,依旧较多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能将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有机部分充分联系起来,未能有效的集合技术人才,善用知识储备,创新体系未能有效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创立。同时驻足于传统思想,未能充分分析本地优势,未能与改造本地传统产业进行结合,使得资金的投入产出率比重有些失调。此外,相关的配套辅助制度体系未能建立,产品不能第一时间进入市场,也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慢。
三、域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与国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立法制度相比,国外的立法优先于我国。以美日两国为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对发展尤为重要。
1.美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美国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是政策、法律体系最健全有效的国家,它的体系涵盖高层次领导机制、民主技术决策体制、产业计划体系、法律保障系统、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产学研合作机制、人才培养系统和资本投资体系等各个方面。健全的立法体系。包括技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技术成果流动、知识产权、环保、标准化、涉外技术等进行了立法。美国还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来加强合作研究,鼓励发明创新和促进技术转移。目前,美国已出台的有关法规包括合作研究法、技术转移法、技术扩散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信息法、集成电路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计算机软件法和商标法等,形成了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技术扩散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体系。
2.日本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日本首先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日本文部科学国提出通过独创性基础研究创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加强大学知识产权经营,推进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产业界共同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其次,实行高强度的技术投入。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逐年增加,注重大学和研究机构等科研基础的设施建设;同时也逐步强化竞争性机制,设有“科研补助金”、“战略创新研究推进资金”以及“科学技术振兴费”等专项资金支持竞争性生项目。再次,推进技术体制改革。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的复苏,日本对技术体制进行了改革。同时形成研究据点计划,重点扶持大学的研究,形成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教育据点。实行高技术投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政府通过制定长期规划、积极的投资与教育政策等在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完善政府创新体系、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产官学合、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
四、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支撑的构想
1.健全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制度
健全《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措施和方法有:一是细化该办法规定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定标准,不要仅局限在法人企业之范畴,应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内涵;二是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后的法定优惠待遇和其他权利,加大激励机制的作用;三是明确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期限,以及越期不认定的法律后果;四是法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行为是属于政府行为,认定与评估的费用政府承担70%。企业成大30%,减轻企业申请认定的成本负担,真正达到以此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功效。五是,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后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政府主管部门所承担的各种义务,以附则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律责任,以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得以形成与发展。
2.健全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沈阳市应健全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完善地方专利侵权赔偿法规制度,修改专利侵权的归责方法。建议《专利法》或地方法规保留专利侵权的判定采用无过错原则,同时增加针对具有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从而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竞争秩序。将过错原则部分引入专利侵权判定,首先必须对于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及过失进行界定。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如结合以下因素评估判断侵权人的主观状态:(1)侵权人是否明知权利人的技术方案已获专利授权且并未失效;(2)侵权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调查专利权利人的专利范围并善意确信未侵害该专利;(3)侵害人的专利侵权行为实施期间的长短;(4)侵权人被告知侵权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其二,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首先,立法明确被侵权人对赔偿方法的选择权。根据我国法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采用“补偿损失”、“获利赔偿”和“赔偿使用费”三种方法计算,即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数额,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或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司法实践却赋予了法官自由选择权,无形中剥夺了权利人的选择权,从反面放松了对专利侵权人的惩罚,不利于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因此建议修改《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被侵权人对赔偿方法的选择权。其次,完善现有的“补偿损失”、“获利赔偿”和“赔偿使用费”三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建议将“被侵权人的损失”加以详细规定,使其包含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两部分。建议将企业的商誉损失纳入其中,且由法定评估机构根据个案评估。
其三,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对重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研究的支持力度,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把握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品牌等缺少制度上加以支持和保护。同时,要从法律法规上为创新技术提供有效保障。鼓励企业到海外申报专利,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取专利的侵权行为,为品牌建设提供可靠的法制和政策环境。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
3.完善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融投资法规制度
沈阳市应对高新技术区的企业融资结构进行规定,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高新区企业融投资模式,维护银行、保险公司、证券融资和风险投资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平衡。首先,建立《高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条例》。确立高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主体资格、担保主体资格、托管主体资格、资产证券发行主体资格,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风险处理机制、资产证券化融资法律责任等。支持国内外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对注册地在我省境内并且投资行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其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加大科技信贷投放,扩大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等科技贷款规模;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发行集合债券和信托产品、开展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多渠道融资。鼓励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推动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品种和消费性科技产品保险业务,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销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和保险保障。再次,完善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企业的无抵押担保进行立法约定,并规定违约责任及处理后果,保证银行在不能确定贷款能否收回的情况下,仍能较好维护自身利益,促进银行投资,保证商业银行存款这一企业融资重要渠道的长期存在。
最后,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进行规定,约定他们在投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对这三类公司的投资范围、投资原则、投资程序、风险预防与处理做出规定,保障其投资的安全性,让这些公司能够放心大胆地将其资本投向区内企业。
4.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沈阳市自主创新法规制度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市实际,应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沈阳市自主创新法规条例。
一是明确界定自主创新,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通过生产应用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含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责任和考评。
二是运用授权性规范引导科技型企业设立创新资金,并制定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三是加大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科技人员分配激励机制。以专利权或者其他创新成果作价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创新成果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70%;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等方式进行集成创新,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完善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四是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协同创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联合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研发国家重大项目或者重大装备和新产品。
五是增加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创新的激励的规定,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允许成果研究人与国家或企业对成果享有共同所有权。引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大力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商业模式的创新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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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关雪晴(1990.01- ),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于维同(1955.04- ),辽宁庄河人,教授、硕士导师,系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学研究
摘 要: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它的发展水平高与低是衡量一个城市进步的重要标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如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以沈阳市为例,在对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和其他省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运用法学理论对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支撑问题加以研究,提出了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界定、共有专利权、专利侵权救济、知识产权商品化等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支撑制度措施,旨在能为促进沈阳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高新技术;法律支撑;立法对策
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先导性产业,近年来在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下,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十二五”时期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由大国向强国迈进的重要开端,是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早在2009年3月国务院在印发《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作用,完善其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就全面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为其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进行了新的战略部署。因此,研究和解决促进我国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支撑的法律制度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支撑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新兴产业。国家极其重视它的发展,因此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中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国家科学技术部于2009年7月7日出台《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八大”就全面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为其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进行了新的战略部署。各省市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力度,并纷纷出台和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诸如辽宁省出台《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贵阳出台并实施《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沈阳市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区域建设,2012年提出了《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的若干政策》,同时又出台了一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办法。然而,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法律支撑制度仍不够完善,诸多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研究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支撑的法律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状及法律制度支撑上存在的问题
1.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情况和法律制度支撑现状
沈阳市是一个老工业基地,同时又是国家机械装备制造工业基地,工业基础雄厚,科技素质高,历来重视科技发明创造。随着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视,近几年,高新技术产业得到迅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沈阳市共有高新技术企业328家,占全省(不含大连市,全省高企829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39.6%。2013年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收入过亿元企业超过130 家,预计实现工业总产值1122.3亿元,总收入1043.1亿元,出口创汇15.9亿美元,净利润30亿元,实际上缴税费总额56.6亿元,减免税额8.8亿元,解决就业人数超过10万人。但沈阳市与其他国内发达省会城市比较仍然落后,在法律制度支撑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政策也仅仅在书面上,并没有出台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来有效地保障其更好的发展。一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仍存在弊端,同时缺少可具操作性和有效性。
2.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支撑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总体的发展情况来看,从所调查获取的数据上看,沈阳市的高新技术产业看似发展迅速,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看,与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相比较而言仍处于后置地位。从法律环境的视角出发,从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支撑制度情况上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制度存在弊端
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制度,是指具有准入高新技术产业门槛法定条件的法人、合伙、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享有高新技术产业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资格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区分高新技术产业主体的良莠,突出扶持重点科技企业,进而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国家科技部颁布了《国家高技术产业区高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沈阳市科技局依据该办法也制定了《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该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①从事一种以上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等;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总职工数的30%,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员应占企业总职工数的10%;④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⑤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然而,主观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了,但客观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费用确施加给了企业,同时认定程序复杂,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性和不为人们所皆知,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后却很少得到优惠待遇,致使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不愿参加认定。截止到2012年底拿沈阳市与其他15个副省级城市情况作比较为例全国7个副省级城市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见表)。 全国7个副省级城市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
可见,所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制度,仅仅规定了一个主观标准,其这一法规政策设立目的不明,行政监管色彩浓厚,行政服务和政府促进法治思想淡薄。既缺少激励作用和扶持优惠政策,又存在认定期限任意和认定程序复杂,同时加重企业负担。实属弊端种种。
(2)地方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高技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已成为第一生产要素,高技术作为知识产权上升为最重要的财产权。而知识性和外部性使得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仿冒、窃取、盗版等不法行为侵害,产生创新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使企业和个人从事创新活动的激励减弱。如果缺乏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保护,风险投资家和技术成果的创造者就很难获得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收益”,有时甚至难以收回投资成本。沈阳市虽注重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己经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建立了基本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但仍不能较好的跟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速度,对互联网络、集成电路、动植物新品种等新出现的研究成果,仍缺乏保护。缺少对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和侵权救济法规规范。
(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投资制度内容匮乏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过程中,多数企业都遇到了融资困难的问题,企业的融资形式也以银行贷款最多。因此,要注重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过程中的融资环节,这也要求要有专门立法保障融资的顺利进行。沈阳市要对高新技术区的企业融资结构进行规定,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高新区企业融资模式,维护银行、保险公司、证券融资和风险投资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平衡。此外,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需要法律法规保障风险投资。但沈阳在风险投资这方面的立法上仍较为迟钝,几乎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条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它不仅直接涉及到法律上的风险投资主体的设立条件、资质以及法律关系的投资者和受投资者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又涉及到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如风险投资咨询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及其责任;还涉及到无形资产如股权、债权投资。
(4)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自主创新法规制度存在缺失
沈阳市的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比较落后,依旧较多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能将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有机部分充分联系起来,未能有效的集合技术人才,善用知识储备,创新体系未能有效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创立。同时驻足于传统思想,未能充分分析本地优势,未能与改造本地传统产业进行结合,使得资金的投入产出率比重有些失调。此外,相关的配套辅助制度体系未能建立,产品不能第一时间进入市场,也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慢。
三、域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与国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立法制度相比,国外的立法优先于我国。以美日两国为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对发展尤为重要。
1.美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美国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是政策、法律体系最健全有效的国家,它的体系涵盖高层次领导机制、民主技术决策体制、产业计划体系、法律保障系统、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产学研合作机制、人才培养系统和资本投资体系等各个方面。健全的立法体系。包括技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技术成果流动、知识产权、环保、标准化、涉外技术等进行了立法。美国还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来加强合作研究,鼓励发明创新和促进技术转移。目前,美国已出台的有关法规包括合作研究法、技术转移法、技术扩散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信息法、集成电路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计算机软件法和商标法等,形成了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技术扩散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体系。
2.日本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日本首先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日本文部科学国提出通过独创性基础研究创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加强大学知识产权经营,推进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产业界共同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其次,实行高强度的技术投入。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逐年增加,注重大学和研究机构等科研基础的设施建设;同时也逐步强化竞争性机制,设有“科研补助金”、“战略创新研究推进资金”以及“科学技术振兴费”等专项资金支持竞争性生项目。再次,推进技术体制改革。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的复苏,日本对技术体制进行了改革。同时形成研究据点计划,重点扶持大学的研究,形成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教育据点。实行高技术投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政府通过制定长期规划、积极的投资与教育政策等在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完善政府创新体系、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产官学合、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
四、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支撑的构想
1.健全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民事主体制度
健全《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措施和方法有:一是细化该办法规定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定标准,不要仅局限在法人企业之范畴,应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内涵;二是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后的法定优惠待遇和其他权利,加大激励机制的作用;三是明确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期限,以及越期不认定的法律后果;四是法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行为是属于政府行为,认定与评估的费用政府承担70%。企业成大30%,减轻企业申请认定的成本负担,真正达到以此促进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功效。五是,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后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政府主管部门所承担的各种义务,以附则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律责任,以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得以形成与发展。
2.健全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沈阳市应健全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完善地方专利侵权赔偿法规制度,修改专利侵权的归责方法。建议《专利法》或地方法规保留专利侵权的判定采用无过错原则,同时增加针对具有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从而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竞争秩序。将过错原则部分引入专利侵权判定,首先必须对于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及过失进行界定。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如结合以下因素评估判断侵权人的主观状态:(1)侵权人是否明知权利人的技术方案已获专利授权且并未失效;(2)侵权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调查专利权利人的专利范围并善意确信未侵害该专利;(3)侵害人的专利侵权行为实施期间的长短;(4)侵权人被告知侵权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其二,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首先,立法明确被侵权人对赔偿方法的选择权。根据我国法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采用“补偿损失”、“获利赔偿”和“赔偿使用费”三种方法计算,即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数额,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或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司法实践却赋予了法官自由选择权,无形中剥夺了权利人的选择权,从反面放松了对专利侵权人的惩罚,不利于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因此建议修改《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被侵权人对赔偿方法的选择权。其次,完善现有的“补偿损失”、“获利赔偿”和“赔偿使用费”三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建议将“被侵权人的损失”加以详细规定,使其包含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两部分。建议将企业的商誉损失纳入其中,且由法定评估机构根据个案评估。
其三,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对重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研究的支持力度,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把握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品牌等缺少制度上加以支持和保护。同时,要从法律法规上为创新技术提供有效保障。鼓励企业到海外申报专利,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取专利的侵权行为,为品牌建设提供可靠的法制和政策环境。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
3.完善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融投资法规制度
沈阳市应对高新技术区的企业融资结构进行规定,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高新区企业融投资模式,维护银行、保险公司、证券融资和风险投资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平衡。首先,建立《高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条例》。确立高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主体资格、担保主体资格、托管主体资格、资产证券发行主体资格,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风险处理机制、资产证券化融资法律责任等。支持国内外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对注册地在我省境内并且投资行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其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加大科技信贷投放,扩大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等科技贷款规模;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发行集合债券和信托产品、开展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多渠道融资。鼓励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推动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品种和消费性科技产品保险业务,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销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和保险保障。再次,完善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企业的无抵押担保进行立法约定,并规定违约责任及处理后果,保证银行在不能确定贷款能否收回的情况下,仍能较好维护自身利益,促进银行投资,保证商业银行存款这一企业融资重要渠道的长期存在。
最后,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进行规定,约定他们在投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对这三类公司的投资范围、投资原则、投资程序、风险预防与处理做出规定,保障其投资的安全性,让这些公司能够放心大胆地将其资本投向区内企业。
4.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沈阳市自主创新法规制度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市实际,应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沈阳市自主创新法规条例。
一是明确界定自主创新,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通过生产应用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含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责任和考评。
二是运用授权性规范引导科技型企业设立创新资金,并制定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三是加大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科技人员分配激励机制。以专利权或者其他创新成果作价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创新成果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70%;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等方式进行集成创新,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完善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四是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协同创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联合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研发国家重大项目或者重大装备和新产品。
五是增加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创新的激励的规定,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允许成果研究人与国家或企业对成果享有共同所有权。引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大力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商业模式的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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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关雪晴(1990.01- ),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于维同(1955.04- ),辽宁庄河人,教授、硕士导师,系主任,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