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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合同造价纠纷及索赔事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尤其针对合同纠纷的类型以及索赔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引起相关单位的注意,尽可能地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若发生则做好相关的索赔工作。
【关键词】合同;纠纷;索赔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开始步入市场经济社会,各企业也纷纷扭转过去的思想拘束,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在不断增强,同样,作为国有企业的电力企业也要竞争,更要加强管理。无论是电力工程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等,都需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不确定的风险发生后,就要依据合同、按照责任要求对对方不履行合同或对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己方损失,给予经济和工期等赔偿。工程纠纷处理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合同依据、有事实、有证据。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要时刻注意对方的违约行为,记录、收集有效证据,同时自己一方要严格按合同工作,对引起对方可能纠纷的事情及时处理,避免酿成不良后果。
1 常见造价纠纷分类
电力建设项目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涉及到变电工程,送电线路工程,火力发电厂工程等一系列内容。但是我们在实际情况中也发现,无论是哪种工程项目,造价纠纷往往出现在合同执行或变更中出现造价增加的情况,与原有预算不符等等,最终产生纠纷,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1 按纠纷的起因划分:
1.1.1 合同文件错误。合同文件中的错误最容易导致纠纷,合同错误是致命的。
1.1.2 变更导致。这一条是承包人和卖方提出纠纷最多的理由。
1.1.3 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以及客观障碍引起纠纷,主要是纠纷工期。
1.1.4 付款引起的纠纷。常见于承包人或卖方对发包人或买方付款时间、数量等事项提出的纠纷。
1.1.5 工程师错误。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师发布错误指令、做出错误决定,导致施工期拖延、费用增加以及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1.1.6 工期拖延的纠纷。承包人或卖方拖延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时间以及发包人或买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场地等拖延导致工程延误。这类纠纷最常见。
1.1.7 质量低劣的纠纷。承包人负责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卖方供应的货物质量或性能不满足合同规定。这是发包人(买方)最经常进行的纠纷。
1.1.8 发生风险事故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工程保险中,如设备材料的运输保险、设备及材料的储存风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纠纷。由于保险合同中对赔偿的规定比较详细、明确、且发生事件的机率不大。
1.2 按纠纷当事人划分:
1.2.1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纠纷。主要是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款以及图纸、货物供应、施工条件等等而引发的。这类纠纷情况最易发生,在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发生量最大。
1.2.2 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纠纷。一般是以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工期拖期等违约行为或安全环境等原因引发。在国内一般习惯上称之为“反纠纷”。在实际工作中因发包人有支付价款的主动权,所以这类纠纷经常以延迟付款、扣除保留金(质保金)、扣减工程款等方式或以履约保函纠纷的形式处理。
1.2.3 货物卖方向买方纠纷。主要原因是:付款、变更、工期拖延等原因引发的事项。
1.2.4 货物买方向卖方纠纷。针对卖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供货物质量低劣、供货期拖延、货物短缺、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等原因。买方一般以扣除质保金、要求赔偿、延迟付款、更换货物或对货物贬值等方式处理。
2 造价纠纷处理工作的开展
2.1 造价纠纷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造价纠纷处理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以索赔为主。索赔应是一种理智行为,切不能盲目、冲动,应遵循的原则:
2.1.1 真实性。纠纷事件必须是己经发生,并且有证据能够证实方能索赔。决不能凭空想象或把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建立在虚无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是要靠证据,因此发生索赔事件后,应认真、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
2.1.2 合法性。只有当纠纷事件的发生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索赔方合法。当事人的任何索赔都要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时不能乱索赔,至少索赔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2.1.3 合理性。索赔时希望得到的赔偿数额与索赔事件的损失之间要有合理的因果关系;还要理智索赔,要结合实际情况,避免因小利失大利。
2.2 索赔程序
一般的程序分为如下六个阶段:
2.2.1 索赔意向通知。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性的函件。
2.2.2 索赔资料准备。主要是收集与索赔有关的文件、资料,认真进行索赔分析。
2.2.3 提交索赔文件。
2.2.4 接受方对索赔文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反驳索赔事件理由或确认索赔,及时向对方发出相应通知。
2.2.5 索赔谈判。通常接受方是不会全部确认索赔报告内容,于是需要就索赔进行谈判。这种谈判可能是一次性,也可能是反复多次。
谈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承担方或各自承担的部分。
(2)索赔的依据和证据是否合适或充分。
(3)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索赔方是否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5)索赔的数额计算是否真实。
(6)工期改变要求是否恰当。
(7)对索赔是否有其它解决方式。
如果经此过程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则:
2.2.6 仲裁或诉讼。通过谈判、协商不能解决索赔事件的可按合同规定方式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但应特别注意:不因小利失大利,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利于工程的进行,索赔应着重调解、谈判,不到万不得己时不要轻易采用仲裁和诉讼方式。
2.3 索赔依据
索赔能否成立,关键是索赔有否依据及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性。
常见的依据和证据包括:
2.3.1 法律依据。国家乃至国际法律、政府行政规定和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合同以及合同中规定有效的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图纸资料、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双方工作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有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及日常往来的函件等。
2.3.2 现场记录。可能包括:施工记录、质量签证、工程照片(注意应有拍摄日期)、声像、气象、地质资料,以及工程过程中的停水、停电、道路开通(封闭)和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力记录与证明,当事人损失(包括经济、工期)等等记录。
2.3.3 鉴定文件。各种鉴定报告,如政府规定或被双方接受的技术鉴定部门所出具的经济、工程质量和性能、工程量及材料等核算、评估报告等。因为各方的争议有时需第三方的有效鉴定。
3 常见索赔事例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大多数的索赔发生在工程施工和货物供应的合同中。
3.1 施工合同
3.1.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在处理这类索赔中发包人地位较主动,索赔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质。
(1)工期索赔。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的规定期限完成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工程施工,而且拖延工期的责任是在承包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拖期违约赔偿责任(扣承包人拖工款)或在工程尚未竣工前提出赶工要求等。
(2)质量索赔。合同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和保修期内要对施工质量负责,如果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即质量低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其代表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自费、返工、修理直至推倒重建。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指令或不能使工程满足质量标准,则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暂停支付工程款或从工程款和其它款项中扣除足够进行修理或返工的费用。
(3)担保索赔。当承包人不能履约或不适当履约时,发包人从担保人处获得赔偿或由担保人替承包人履约。
(4)反索赔。可以有效地防止承包人索赔,反击对方索赔要求。反索赔是发包人非常重要的工作,面对己发生或即将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承包人索赔时进行反索赔,能打乱对方的索赔工作,争取在索赔发生时处于有利地位,为推掉或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争取主动,以得到双方都不赔偿或自己少赔偿甚获得对方赔偿的目的。所以在实际合同管理中反索赔是避免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合同管理手段。
3.1.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索赔的主要目的是要发包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延长工程竣工时间。
(1)发包人没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或交付不正确的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事情在实际工作中发生较多。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移交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气等,致使工期拖延或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
(3)发包人未能正确提供或按时提供所负责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影响工程进度或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
(4)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布指令错误或拖延履行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工程停工、延误、返工、报废、窝工等。
(5)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6)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
3.2 货物供应合同
3.2.1 买方对卖方的索赔主要是:
(1)延期交货。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买方交付货物。
(2)短缺交货。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不完整,出现短缺。
(3)质量低劣。卖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
①更换质量低劣的货物;
②对其货物进行修复或变更。
如仍不能达到买方要求,买方可对货物拒收,或对所提供货物贬值后接受。
(4)性能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这种索赔在货物供应合同履行中最常见。要证明货物的性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对很多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的配合工作。如电力建设项目一台锅炉设备要在保修期内测验它的性能,需要运行人员对其操作、试验人员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测量,而这些操作和测量,特别是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和锅炉附属设备的技术性能好坏等对锅炉性能有较大的影响。所以货物性能确定是最复杂的工作,此类索赔难度也最大。实际实施中主要是对货物的重大性能、较易测试的性能和性能数据与标准规定偏差明显的部分进行索赔。
3.2.2 卖方对买方的索赔主要是:
(1)付款时间和数量违反合同规定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开据保函。
(2)买方或工程师错误指令导致货物损坏、拖延供货或工地安装调试的时间。
(3)买方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增加卖方工地现场服务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等。
(4)买方及其代表未正确运输(FOB形式供货)、贮存、安装、调试、使用设备或在货物不符合开启条件下使用而造成该货物损坏,由此造成卖方损失。
4 结束语
作为建设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力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一旦纠纷事件发生也要正确对待积极处理或进行索赔与反索赔,努力减少损失。所以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从工程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到合同执行都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光亮.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01
[2]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示范文本应用指南[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3月。
[4]中国最新合同范本[M].工商出版社2000年11月。
【关键词】合同;纠纷;索赔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开始步入市场经济社会,各企业也纷纷扭转过去的思想拘束,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在不断增强,同样,作为国有企业的电力企业也要竞争,更要加强管理。无论是电力工程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等,都需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不确定的风险发生后,就要依据合同、按照责任要求对对方不履行合同或对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己方损失,给予经济和工期等赔偿。工程纠纷处理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合同依据、有事实、有证据。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要时刻注意对方的违约行为,记录、收集有效证据,同时自己一方要严格按合同工作,对引起对方可能纠纷的事情及时处理,避免酿成不良后果。
1 常见造价纠纷分类
电力建设项目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涉及到变电工程,送电线路工程,火力发电厂工程等一系列内容。但是我们在实际情况中也发现,无论是哪种工程项目,造价纠纷往往出现在合同执行或变更中出现造价增加的情况,与原有预算不符等等,最终产生纠纷,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1 按纠纷的起因划分:
1.1.1 合同文件错误。合同文件中的错误最容易导致纠纷,合同错误是致命的。
1.1.2 变更导致。这一条是承包人和卖方提出纠纷最多的理由。
1.1.3 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以及客观障碍引起纠纷,主要是纠纷工期。
1.1.4 付款引起的纠纷。常见于承包人或卖方对发包人或买方付款时间、数量等事项提出的纠纷。
1.1.5 工程师错误。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师发布错误指令、做出错误决定,导致施工期拖延、费用增加以及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1.1.6 工期拖延的纠纷。承包人或卖方拖延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时间以及发包人或买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场地等拖延导致工程延误。这类纠纷最常见。
1.1.7 质量低劣的纠纷。承包人负责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卖方供应的货物质量或性能不满足合同规定。这是发包人(买方)最经常进行的纠纷。
1.1.8 发生风险事故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工程保险中,如设备材料的运输保险、设备及材料的储存风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纠纷。由于保险合同中对赔偿的规定比较详细、明确、且发生事件的机率不大。
1.2 按纠纷当事人划分:
1.2.1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纠纷。主要是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款以及图纸、货物供应、施工条件等等而引发的。这类纠纷情况最易发生,在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发生量最大。
1.2.2 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纠纷。一般是以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工期拖期等违约行为或安全环境等原因引发。在国内一般习惯上称之为“反纠纷”。在实际工作中因发包人有支付价款的主动权,所以这类纠纷经常以延迟付款、扣除保留金(质保金)、扣减工程款等方式或以履约保函纠纷的形式处理。
1.2.3 货物卖方向买方纠纷。主要原因是:付款、变更、工期拖延等原因引发的事项。
1.2.4 货物买方向卖方纠纷。针对卖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供货物质量低劣、供货期拖延、货物短缺、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等原因。买方一般以扣除质保金、要求赔偿、延迟付款、更换货物或对货物贬值等方式处理。
2 造价纠纷处理工作的开展
2.1 造价纠纷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造价纠纷处理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以索赔为主。索赔应是一种理智行为,切不能盲目、冲动,应遵循的原则:
2.1.1 真实性。纠纷事件必须是己经发生,并且有证据能够证实方能索赔。决不能凭空想象或把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建立在虚无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是要靠证据,因此发生索赔事件后,应认真、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
2.1.2 合法性。只有当纠纷事件的发生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索赔方合法。当事人的任何索赔都要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时不能乱索赔,至少索赔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2.1.3 合理性。索赔时希望得到的赔偿数额与索赔事件的损失之间要有合理的因果关系;还要理智索赔,要结合实际情况,避免因小利失大利。
2.2 索赔程序
一般的程序分为如下六个阶段:
2.2.1 索赔意向通知。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性的函件。
2.2.2 索赔资料准备。主要是收集与索赔有关的文件、资料,认真进行索赔分析。
2.2.3 提交索赔文件。
2.2.4 接受方对索赔文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反驳索赔事件理由或确认索赔,及时向对方发出相应通知。
2.2.5 索赔谈判。通常接受方是不会全部确认索赔报告内容,于是需要就索赔进行谈判。这种谈判可能是一次性,也可能是反复多次。
谈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承担方或各自承担的部分。
(2)索赔的依据和证据是否合适或充分。
(3)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索赔方是否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5)索赔的数额计算是否真实。
(6)工期改变要求是否恰当。
(7)对索赔是否有其它解决方式。
如果经此过程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则:
2.2.6 仲裁或诉讼。通过谈判、协商不能解决索赔事件的可按合同规定方式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但应特别注意:不因小利失大利,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利于工程的进行,索赔应着重调解、谈判,不到万不得己时不要轻易采用仲裁和诉讼方式。
2.3 索赔依据
索赔能否成立,关键是索赔有否依据及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性。
常见的依据和证据包括:
2.3.1 法律依据。国家乃至国际法律、政府行政规定和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合同以及合同中规定有效的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图纸资料、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双方工作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有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及日常往来的函件等。
2.3.2 现场记录。可能包括:施工记录、质量签证、工程照片(注意应有拍摄日期)、声像、气象、地质资料,以及工程过程中的停水、停电、道路开通(封闭)和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力记录与证明,当事人损失(包括经济、工期)等等记录。
2.3.3 鉴定文件。各种鉴定报告,如政府规定或被双方接受的技术鉴定部门所出具的经济、工程质量和性能、工程量及材料等核算、评估报告等。因为各方的争议有时需第三方的有效鉴定。
3 常见索赔事例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大多数的索赔发生在工程施工和货物供应的合同中。
3.1 施工合同
3.1.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在处理这类索赔中发包人地位较主动,索赔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质。
(1)工期索赔。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的规定期限完成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工程施工,而且拖延工期的责任是在承包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拖期违约赔偿责任(扣承包人拖工款)或在工程尚未竣工前提出赶工要求等。
(2)质量索赔。合同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和保修期内要对施工质量负责,如果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即质量低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其代表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自费、返工、修理直至推倒重建。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指令或不能使工程满足质量标准,则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暂停支付工程款或从工程款和其它款项中扣除足够进行修理或返工的费用。
(3)担保索赔。当承包人不能履约或不适当履约时,发包人从担保人处获得赔偿或由担保人替承包人履约。
(4)反索赔。可以有效地防止承包人索赔,反击对方索赔要求。反索赔是发包人非常重要的工作,面对己发生或即将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承包人索赔时进行反索赔,能打乱对方的索赔工作,争取在索赔发生时处于有利地位,为推掉或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争取主动,以得到双方都不赔偿或自己少赔偿甚获得对方赔偿的目的。所以在实际合同管理中反索赔是避免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合同管理手段。
3.1.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索赔的主要目的是要发包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延长工程竣工时间。
(1)发包人没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或交付不正确的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事情在实际工作中发生较多。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移交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气等,致使工期拖延或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
(3)发包人未能正确提供或按时提供所负责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影响工程进度或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
(4)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布指令错误或拖延履行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工程停工、延误、返工、报废、窝工等。
(5)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6)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
3.2 货物供应合同
3.2.1 买方对卖方的索赔主要是:
(1)延期交货。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买方交付货物。
(2)短缺交货。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不完整,出现短缺。
(3)质量低劣。卖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
①更换质量低劣的货物;
②对其货物进行修复或变更。
如仍不能达到买方要求,买方可对货物拒收,或对所提供货物贬值后接受。
(4)性能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这种索赔在货物供应合同履行中最常见。要证明货物的性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对很多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的配合工作。如电力建设项目一台锅炉设备要在保修期内测验它的性能,需要运行人员对其操作、试验人员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测量,而这些操作和测量,特别是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和锅炉附属设备的技术性能好坏等对锅炉性能有较大的影响。所以货物性能确定是最复杂的工作,此类索赔难度也最大。实际实施中主要是对货物的重大性能、较易测试的性能和性能数据与标准规定偏差明显的部分进行索赔。
3.2.2 卖方对买方的索赔主要是:
(1)付款时间和数量违反合同规定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开据保函。
(2)买方或工程师错误指令导致货物损坏、拖延供货或工地安装调试的时间。
(3)买方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增加卖方工地现场服务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等。
(4)买方及其代表未正确运输(FOB形式供货)、贮存、安装、调试、使用设备或在货物不符合开启条件下使用而造成该货物损坏,由此造成卖方损失。
4 结束语
作为建设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力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一旦纠纷事件发生也要正确对待积极处理或进行索赔与反索赔,努力减少损失。所以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从工程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到合同执行都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光亮.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01
[2]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示范文本应用指南[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3月。
[4]中国最新合同范本[M].工商出版社200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