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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水平,完善城乡统筹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体系,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