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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个世界性话题,并非中国的专利。自中国打开国门、实行改革开放之后,“洋腐败”就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入而现身中国。据媒体报道,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在上升,中国在这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洋腐败”案例五花八门
海外线索扯出来的“洋腐败”。2006年11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行长张恩照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检方在起诉书中称,张恩照于2001年至2004年间,先后19次收受3人行贿的港币、人民币、手表、房屋等款物,折合人民币415万元。其实,张恩照落马是由海外线索牵扯出来的。早在2004年12月9日,张恩照就在美国遭起诉。在一起牵涉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系统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中,美国某金融IT服务供应商及其旗下子公司成主要被告,张恩照则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指控该金融IT服务供应商合同违约,并向张恩照行贿100万美元以上,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此案2007年底才能见分晓。由此可见,张恩照是由海外线索扯出来的集“土腐败”与“洋腐败”于一身的“双料贪官”。
国内反腐挖出来的“洋腐败”。在每年落马的贪官中,搞“洋腐败”的不乏其人。财政部原金融司司长徐放鸣曾三次收受来自一家欧洲著名银行12.8万美元的贿赂,用于为徐的儿子在英国留学,这是不久前的一个新案例。2003年12月,云南省原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因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沃尔玛在昆明落地的手续一路绿灯。彭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中独立挖出来的较早栽在“洋腐败”上的厅级高官。
工商部门查出来的“洋腐败”。2005年12月中旬,浙江省工商部门发布了索尼6个型号30个批次的数码相机均不合格的通报。当晚,浙江不少报纸的负责人都接到索尼公司公关人员的电话,以大量订阅该社报纸为条件,要求不报道这则通报。然而,大部分媒体抵御住诱惑仍然报道了索尼问题相机事件。
害怕惩罚吓出来的“洋腐败”。2004年4月6日,一则来自《华尔街日报》的消息震惊了中国。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朗讯科技宣布解雇中国区的四名高管人员,对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控制不力等做出了说明。
朗讯自我亮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吓出来的。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腐败都作了约束。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罚款、监禁并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为此,朗讯不惜牺牲占到其总营收11%的中国业务,对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控制不力等做出了说明。
“洋腐败”方式触目惊心
从调查研究的情况来看,“洋腐败”同“土腐败”的危害性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从负面影响来看,“洋腐败”的破坏性更加触目惊心。
一是投其所好花样多。外企搞“洋腐败”的手段之多,远远高于国内企业,对行贿对象的投其所好是多元化的。花天酒地、安排小姐、现金交易都太普遍,被认为是太“土”了。他们针对中国一些手握实权的高官、高管中普遍存在的“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心态,以赞助受贿方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名义来进行行贿;他们针对一些高官高管喜欢出国出境旅游的心理,以邀请考察为名,行游山玩水之实;他们摸准一些高官高管爱慕虚荣的心态,面向高官高管搞“助学”;他们掌握了一些高官高管喜欢暗地里由家属、子女或情人出面办企业、想发财的心理,合同签下来后,外企心照不宣地将其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这些公司做;他们分析掌握了部分高官高管担心在职时受贿被查处的心理,采用了一种更为精明的行贿方式,待受贿方退休后聘请其担任自己企业的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顾问费”非比寻常。
二是出手大方血本高。外资企业行贿的数额大并且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据一位外企业内人士向媒体提供的资料称,初进中国市场时,一般付出的“娱乐费用”约为该项合同涉及金额的5%—7%左右。可是,这个支出比例很快便失灵了。“娱乐费用”改成了“市场费用”,其金额迅速攀升到10%左右,从目前趋势来看还要上升,这些高额支出主要花在三个方面:一,虚拟职位。这在银行业应用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了缓解吸储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他们认为只要这些人在位上,银行的业务就能得到高官或企业领导者照顾。二,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三,股权诱惑。这在房地产业非常普遍。为了拿到地块,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公关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三是方法隐蔽查处难。外企在中国行贿案件近几年来一直在上升,但这些“洋腐败”案件,较之“土腐败”案件来说,查处难度更大。例如,通过关联交易行贿,很巧妙的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这种交易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得出来。另外,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时一般都制订了东窗事发的应对措施。他们往往用“两手”策略来应对:一手用足用好我国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个“显规则”,当仁不让,分厘必争;另一手是创造性地用好“潜规则”,有空必钻,无孔不入。两个规则并用,各取所需,有关部门很难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方式就是直接用金钱贿赂,一般贪官也不会亲自出面,而是由跨国公司把钱存入国外的银行,存折银行卡也不用交到贪官手中,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就行了,或者把财物存入银行的保险库。
现在还盛行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就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现在北京和上海有一些这种私人的俱乐部。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用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
“洋腐败”治理迫在眉睫
与中国企业相比,跨国公司行贿技巧和手段更高明;对中国市场的占领、对民族企业的威胁、对中国利益的掠夺也更厉害。有鉴于此,中国必须严厉打击“洋腐败”。
严打“洋腐败”必须尽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一些外企在他们的本土不敢搞腐败,而到了中国胆子就大起来了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国家的法制健全,搞腐败成本太高。对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的打击力度太小了。因此,要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中国的《反腐败法》,同时要研究如何利用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得到配合举证。另外,还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预防“洋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收益。
必须尽快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而应考核是否当地民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地科技创新是否得到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加大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坚持公开透明,减少公正出现偏差的概率,压缩“洋腐败”的寻租空间。
从根治“土腐败”入手。“洋腐败”大行其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如果我们的官员是廉洁的,如果这些市场交易行为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并且是公开透明的,就不可能频繁出现跨国公司行贿事件。所以严打“洋腐败”还是要从根治“土腐败”入手。
实行内、外企同等的国民待遇。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上,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新税法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对外企的“超国民待遇”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
严打“洋腐败”必须加大力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这就指明了“洋腐败”也包括在“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当中。事实上,中纪委联合22个部门发起的“反商业贿赂”治理风暴,即源于一起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行贿事件。要提高我国执法执纪部门侦破外资企业行贿案件的能力和手段,努力提高我们治理“洋腐败”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加大严打“洋腐败”的力度。
“洋腐败”案例五花八门
海外线索扯出来的“洋腐败”。2006年11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行长张恩照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检方在起诉书中称,张恩照于2001年至2004年间,先后19次收受3人行贿的港币、人民币、手表、房屋等款物,折合人民币415万元。其实,张恩照落马是由海外线索牵扯出来的。早在2004年12月9日,张恩照就在美国遭起诉。在一起牵涉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系统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中,美国某金融IT服务供应商及其旗下子公司成主要被告,张恩照则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指控该金融IT服务供应商合同违约,并向张恩照行贿100万美元以上,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此案2007年底才能见分晓。由此可见,张恩照是由海外线索扯出来的集“土腐败”与“洋腐败”于一身的“双料贪官”。
国内反腐挖出来的“洋腐败”。在每年落马的贪官中,搞“洋腐败”的不乏其人。财政部原金融司司长徐放鸣曾三次收受来自一家欧洲著名银行12.8万美元的贿赂,用于为徐的儿子在英国留学,这是不久前的一个新案例。2003年12月,云南省原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因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沃尔玛在昆明落地的手续一路绿灯。彭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中独立挖出来的较早栽在“洋腐败”上的厅级高官。
工商部门查出来的“洋腐败”。2005年12月中旬,浙江省工商部门发布了索尼6个型号30个批次的数码相机均不合格的通报。当晚,浙江不少报纸的负责人都接到索尼公司公关人员的电话,以大量订阅该社报纸为条件,要求不报道这则通报。然而,大部分媒体抵御住诱惑仍然报道了索尼问题相机事件。
害怕惩罚吓出来的“洋腐败”。2004年4月6日,一则来自《华尔街日报》的消息震惊了中国。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朗讯科技宣布解雇中国区的四名高管人员,对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控制不力等做出了说明。
朗讯自我亮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吓出来的。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腐败都作了约束。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罚款、监禁并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为此,朗讯不惜牺牲占到其总营收11%的中国业务,对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控制不力等做出了说明。
“洋腐败”方式触目惊心
从调查研究的情况来看,“洋腐败”同“土腐败”的危害性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特点;从负面影响来看,“洋腐败”的破坏性更加触目惊心。
一是投其所好花样多。外企搞“洋腐败”的手段之多,远远高于国内企业,对行贿对象的投其所好是多元化的。花天酒地、安排小姐、现金交易都太普遍,被认为是太“土”了。他们针对中国一些手握实权的高官、高管中普遍存在的“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心态,以赞助受贿方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名义来进行行贿;他们针对一些高官高管喜欢出国出境旅游的心理,以邀请考察为名,行游山玩水之实;他们摸准一些高官高管爱慕虚荣的心态,面向高官高管搞“助学”;他们掌握了一些高官高管喜欢暗地里由家属、子女或情人出面办企业、想发财的心理,合同签下来后,外企心照不宣地将其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这些公司做;他们分析掌握了部分高官高管担心在职时受贿被查处的心理,采用了一种更为精明的行贿方式,待受贿方退休后聘请其担任自己企业的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顾问费”非比寻常。
二是出手大方血本高。外资企业行贿的数额大并且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据一位外企业内人士向媒体提供的资料称,初进中国市场时,一般付出的“娱乐费用”约为该项合同涉及金额的5%—7%左右。可是,这个支出比例很快便失灵了。“娱乐费用”改成了“市场费用”,其金额迅速攀升到10%左右,从目前趋势来看还要上升,这些高额支出主要花在三个方面:一,虚拟职位。这在银行业应用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了缓解吸储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他们认为只要这些人在位上,银行的业务就能得到高官或企业领导者照顾。二,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三,股权诱惑。这在房地产业非常普遍。为了拿到地块,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公关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三是方法隐蔽查处难。外企在中国行贿案件近几年来一直在上升,但这些“洋腐败”案件,较之“土腐败”案件来说,查处难度更大。例如,通过关联交易行贿,很巧妙的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这种交易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得出来。另外,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时一般都制订了东窗事发的应对措施。他们往往用“两手”策略来应对:一手用足用好我国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个“显规则”,当仁不让,分厘必争;另一手是创造性地用好“潜规则”,有空必钻,无孔不入。两个规则并用,各取所需,有关部门很难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方式就是直接用金钱贿赂,一般贪官也不会亲自出面,而是由跨国公司把钱存入国外的银行,存折银行卡也不用交到贪官手中,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就行了,或者把财物存入银行的保险库。
现在还盛行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就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现在北京和上海有一些这种私人的俱乐部。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用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
“洋腐败”治理迫在眉睫
与中国企业相比,跨国公司行贿技巧和手段更高明;对中国市场的占领、对民族企业的威胁、对中国利益的掠夺也更厉害。有鉴于此,中国必须严厉打击“洋腐败”。
严打“洋腐败”必须尽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一些外企在他们的本土不敢搞腐败,而到了中国胆子就大起来了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国家的法制健全,搞腐败成本太高。对比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的打击力度太小了。因此,要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中国的《反腐败法》,同时要研究如何利用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得到配合举证。另外,还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预防“洋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收益。
必须尽快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而应考核是否当地民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地科技创新是否得到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加大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坚持公开透明,减少公正出现偏差的概率,压缩“洋腐败”的寻租空间。
从根治“土腐败”入手。“洋腐败”大行其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如果我们的官员是廉洁的,如果这些市场交易行为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并且是公开透明的,就不可能频繁出现跨国公司行贿事件。所以严打“洋腐败”还是要从根治“土腐败”入手。
实行内、外企同等的国民待遇。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上,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新税法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对外企的“超国民待遇”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
严打“洋腐败”必须加大力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这就指明了“洋腐败”也包括在“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当中。事实上,中纪委联合22个部门发起的“反商业贿赂”治理风暴,即源于一起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行贿事件。要提高我国执法执纪部门侦破外资企业行贿案件的能力和手段,努力提高我们治理“洋腐败”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加大严打“洋腐败”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