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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国内伦理学界自20世纪80年以来逐渐达成了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共识,即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本文目的在于重新确立伦理学终极价值,廓清伦理学的有所为有所不为,对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发展方向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自由选择伦理学公正国家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09-01
伦理学,同哲学一样起源于人类对自身存在及对与其息息相关的周围人、自然的关系的反思。所以对“善”“恶”的思考与讨论自然成为了伦理学始建时出现的最主要的话题。
笔者认为,目前这种应用伦理学上的争端恰恰体现出了由于对伦理学研究领域及研究对象的认识不清所导致的混乱。本文试图从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恶”出发,重新审视伦理学所应真正重视的价值,并重新廓清伦理学所能讨论的问题,尝试对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发展方向进行深入探讨。
一、什么是伦理学的终极价值
在罗伯特·施佩曼的《道德的基本概念》这本书中举了一个思想试验的例子:“我们想象有一个在手术室中被紧紧扣在手术台上的人,他被麻醉了,在他的脑颅中引入了一些电线。精确分配好的电流脉冲通过这些电线被导入一定的大脑区域,以此使这个人处于持续兴奋状态,他的脸上露出极乐的表情。负责试验的医生告诉我们,这个人可以至少有十年处于这种状态。如果这种状态无法延续,人们将即刻切断机器让他毫无痛楚地死去。医生建议我们立刻进入这种状态。现在每个人自问一下,是否很开心地准备让自己进入这种快乐当中?”
你会想换成这个手术台上的人吗?所有人都会说不。所以,既然对快乐和幸福的感觉竟然不是我们一直追求的,那究竟什么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幸福呢?
其实通过对上面这个例子的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类寻求的不是快乐和幸福的感觉,而是一种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的寻求。
二、国家、法是伦理学发展的必然走向
伦理学具有一种从人类整体的视角上才具有意义的特点。如果没有国家制定的法也无所谓伦理学。而只剩下个体间的“利”与“害”。而对这种小利小害、小善小恶的争吵是没有意义而且也必定没有结果的。只有当伦理学上升到一种“契约”层面上时,并进而上升到国家制定的“法”层面,伦理学才真正可以作为一门具有实际功效的学科而存在。
伦理学虽然必然走向国家、法的层面,并有可能使其“自由选择”受到干扰而从现实意义上降级为“自由意志”,但是仍然无损个人从可操作、可理解的角度进行“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的至善的追求。
三、“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对应用伦理学争端的澄清
目前在应用伦理学方面,国际上争论较大的话题有堕胎、动物伦理、死刑、避孕、安乐死等。下面,笔者试图从他所建立的人们均可感知到的伦理学的最终价值即“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这个角度来分析一下其中二个争端。
(一)堕胎
堕胎的伦理争论是围绕在婴儿出生前故意终止妊娠是正确还是错误展开的。
每个人都应当有权行使自己的自由选择。说到自由选择,必然是指具有理性的个人进行的选择。并且,这种自由选择必须应该无损他人的自由选择权。所以,在堕胎中,进行堕胎的母亲有权力自由选择,她可以堕胎。但是不是没有条件的。她要考虑到婴儿——只要作为一个具有理性思维能力的个体就会天然拥有的自由选择权。除非这个婴儿还没有具有理性思维的潜质。
按照现代科学的研究,怀胎4-6个月的胎儿即具备了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能力。7个月时听觉器官已经可以通过听神经把听到的信息传导到大脑,并储存起来构成记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时的婴儿已经具备了进行理性思考的潜能。所以,在4-7个月以后的堕胎都应被视为、也很合理被视为潜在地损害他人“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所以是应该被禁止的。然而在4个月以前的妊娠阶段,婴儿是不具备任何理性思维的潜能的。相当于无灵魂不能反应的生物组织。所以是可以进行堕胎的。
(二)安乐死
安乐死涉及两个方面,一方是晚期忍受剧痛的病人提出安乐死,或已无能力提出安乐死要求的病人。另一方是深爱病人的亲人。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就引出了对安乐死的争论。从宗教角度上看,生死是上帝决定的,人类只是自己生命的管家,对于生死没有什么权力。而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是:安乐死的决定是一个人自主性的最终体现。它表明人们对生命的控制——死。安乐死不仅免去了病人的巨大痛苦,也免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即便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会伤害到患者亲人的感情,但每个人都应该把他人的自由权择权作为至善来看待和尊重,患者亲人的情感上的不接受并不能干预患者本人最崇高的追求至善的自由选择权。
四、“至善”的重塑对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学意义
传统中国学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认识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经济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即是经济关系决定道德,还是道德决定经济关系,以及道德对经济关系有无反作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区分唯物主义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流派的基础。第二,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即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还是社会整体利益从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原则。把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来理解,理由主要有两个:首先, 物质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是道德的本质。对于物质利益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伦理学说。其次,如何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构成了阶级社会或有阶级斗争存在的社会里的道德的基本内容。”
本文即从对传统伦理道德中“善”“恶”价值观的相对性入手,通过帮助人们自发地认识到人类曾被遮蔽了的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的追求才是“至善”的终极价值,使人们自发地唤醒其“在‘预设善’的自由选择”下积极地生活的意识。即便超越了阶级社会,人类的选择也不可能是相同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依然需要这种受保障的“自由选择”,所以说重塑“至善”的意义是深远的。
关键词自由选择伦理学公正国家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09-01
伦理学,同哲学一样起源于人类对自身存在及对与其息息相关的周围人、自然的关系的反思。所以对“善”“恶”的思考与讨论自然成为了伦理学始建时出现的最主要的话题。
笔者认为,目前这种应用伦理学上的争端恰恰体现出了由于对伦理学研究领域及研究对象的认识不清所导致的混乱。本文试图从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恶”出发,重新审视伦理学所应真正重视的价值,并重新廓清伦理学所能讨论的问题,尝试对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发展方向进行深入探讨。
一、什么是伦理学的终极价值
在罗伯特·施佩曼的《道德的基本概念》这本书中举了一个思想试验的例子:“我们想象有一个在手术室中被紧紧扣在手术台上的人,他被麻醉了,在他的脑颅中引入了一些电线。精确分配好的电流脉冲通过这些电线被导入一定的大脑区域,以此使这个人处于持续兴奋状态,他的脸上露出极乐的表情。负责试验的医生告诉我们,这个人可以至少有十年处于这种状态。如果这种状态无法延续,人们将即刻切断机器让他毫无痛楚地死去。医生建议我们立刻进入这种状态。现在每个人自问一下,是否很开心地准备让自己进入这种快乐当中?”
你会想换成这个手术台上的人吗?所有人都会说不。所以,既然对快乐和幸福的感觉竟然不是我们一直追求的,那究竟什么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幸福呢?
其实通过对上面这个例子的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类寻求的不是快乐和幸福的感觉,而是一种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的寻求。
二、国家、法是伦理学发展的必然走向
伦理学具有一种从人类整体的视角上才具有意义的特点。如果没有国家制定的法也无所谓伦理学。而只剩下个体间的“利”与“害”。而对这种小利小害、小善小恶的争吵是没有意义而且也必定没有结果的。只有当伦理学上升到一种“契约”层面上时,并进而上升到国家制定的“法”层面,伦理学才真正可以作为一门具有实际功效的学科而存在。
伦理学虽然必然走向国家、法的层面,并有可能使其“自由选择”受到干扰而从现实意义上降级为“自由意志”,但是仍然无损个人从可操作、可理解的角度进行“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的至善的追求。
三、“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对应用伦理学争端的澄清
目前在应用伦理学方面,国际上争论较大的话题有堕胎、动物伦理、死刑、避孕、安乐死等。下面,笔者试图从他所建立的人们均可感知到的伦理学的最终价值即“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这个角度来分析一下其中二个争端。
(一)堕胎
堕胎的伦理争论是围绕在婴儿出生前故意终止妊娠是正确还是错误展开的。
每个人都应当有权行使自己的自由选择。说到自由选择,必然是指具有理性的个人进行的选择。并且,这种自由选择必须应该无损他人的自由选择权。所以,在堕胎中,进行堕胎的母亲有权力自由选择,她可以堕胎。但是不是没有条件的。她要考虑到婴儿——只要作为一个具有理性思维能力的个体就会天然拥有的自由选择权。除非这个婴儿还没有具有理性思维的潜质。
按照现代科学的研究,怀胎4-6个月的胎儿即具备了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能力。7个月时听觉器官已经可以通过听神经把听到的信息传导到大脑,并储存起来构成记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时的婴儿已经具备了进行理性思考的潜能。所以,在4-7个月以后的堕胎都应被视为、也很合理被视为潜在地损害他人“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所以是应该被禁止的。然而在4个月以前的妊娠阶段,婴儿是不具备任何理性思维的潜能的。相当于无灵魂不能反应的生物组织。所以是可以进行堕胎的。
(二)安乐死
安乐死涉及两个方面,一方是晚期忍受剧痛的病人提出安乐死,或已无能力提出安乐死要求的病人。另一方是深爱病人的亲人。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就引出了对安乐死的争论。从宗教角度上看,生死是上帝决定的,人类只是自己生命的管家,对于生死没有什么权力。而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是:安乐死的决定是一个人自主性的最终体现。它表明人们对生命的控制——死。安乐死不仅免去了病人的巨大痛苦,也免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即便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会伤害到患者亲人的感情,但每个人都应该把他人的自由权择权作为至善来看待和尊重,患者亲人的情感上的不接受并不能干预患者本人最崇高的追求至善的自由选择权。
四、“至善”的重塑对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学意义
传统中国学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认识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经济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即是经济关系决定道德,还是道德决定经济关系,以及道德对经济关系有无反作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区分唯物主义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流派的基础。第二,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即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还是社会整体利益从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原则。把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来理解,理由主要有两个:首先, 物质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是道德的本质。对于物质利益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伦理学说。其次,如何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构成了阶级社会或有阶级斗争存在的社会里的道德的基本内容。”
本文即从对传统伦理道德中“善”“恶”价值观的相对性入手,通过帮助人们自发地认识到人类曾被遮蔽了的对“隐含了‘预设善’所进行的自由选择的权力”的追求才是“至善”的终极价值,使人们自发地唤醒其“在‘预设善’的自由选择”下积极地生活的意识。即便超越了阶级社会,人类的选择也不可能是相同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依然需要这种受保障的“自由选择”,所以说重塑“至善”的意义是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