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已成为时下不少人寻找爱情的主要途径之一。因网结缘获得真爱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网恋落得人财两空的人也不少见。那么,如果被人欺骗感情,能否向对方讨要贞操权呢?
男子“隐婚”,获取芳心
30岁的葛文灵是北京市某公司的一名白领。虽说她年龄不小,但错过了最佳的婚嫁年龄。不过,葛文灵坚信只要缘分到了,爱情、婚姻便会水到渠成。
2013年4月底的一天,吃过晚饭的葛文灵一时兴起,打开微信摇一摇,看看能否摇到有缘人。让葛文灵高兴的是,很快就有一个人回复了。两人有礼貌地问候后,便开始交流起来。葛文灵得知对方叫董中耘,在北京工作。董中耘谈吐诙谐、幽默,让葛文灵有相见恨晚的感觉。
此后,两人一有时间就通过手机交流,畅谈人生和事业,袒露彼此的喜怒哀乐、释放彼此的热情。葛文灵以为董中耘处于单身状态,和她一样也是诚心实意想找对象结婚的。葛文灵也深知网恋的危害性、欺骗性,特别是在知道董中耘长她近十岁后,不免产生疑虑。为此,葛文灵向董中耘表明了心迹,说:“我是一个本分、踏实的女孩,不玩感情游戏,只想谈男朋友结婚过日子。”董中耘对葛文灵的表白未置可否,只是回复了一个“赞”的表情。
董中耘的回复,让葛文灵吃了定心丸。随后,葛文灵和董中耘从虚拟的网络回到了现实。董中耘的成熟稳重、善解人意,深深地吸引了葛文灵。两人常常一起相聚,感情急剧上升。
6月下旬的一天,两人相聚后,来到了一家宾馆。在董中耘甜言蜜语、软磨硬泡之下,葛文灵半推半就,偷尝了禁果。三天后,宾馆里再次留下了他们的身影。
可是,之后的董中耘态度大变,总是推脱有事,刻意回避。疑惑不解的葛文灵打开董中耘的QQ空间,查找答案,发现他在网上晒出的夫妻恩爱的照片!葛文灵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找到董中耘再三追问,董中耘终于承认他已经结婚。
葛文灵如梦初醒,愤怒至极,朝董中耘吼道:“你可知道,我从来没有过性经验,我和你是我人生中的第一次,你就这样把我毁了,我以后怎么嫁人啊?!”遭受沉重打击的葛文灵立刻病倒了,只得请假回老家休养。
未婚女子上法院,讨要贞操权
回到老家的葛文灵越想越生气:董中耘刻意隐瞒婚姻情况,骗取她的感情,夺取了她的初贞,绝不能就这么算了!她决心向董中耘讨要说法。7月29日,葛文灵与董中耘进行了一次电话录音。在电话中,双方进行了如下对话(节选):
董中耘:“我就(是)没跟你说我结婚了。”葛文灵:“你千错万错,你就真不该拿我(的)第一次,真的。”
董中耘:“那现在已经这样了,那怎么办?我现在造成的结果就是你的第一次没有了,对吧?”葛文灵:“就是说咱俩没有发生关系之前,你已经结婚了,你有媳妇,那你到底喜欢我呢,还就是为了得到我呢?”
董中耘:“喜欢你。”葛文灵:“那你之前怎么不告诉我呢?”
董中耘:“喜欢你,我要(是)告诉你,我就得不到你了呗,我就没有权利喜欢你了。”
之后,葛文灵从老家回到北京,找到董中耘,骗他说:“我现在怀孕了,你看怎么办?”董中耘十分着急,尽力与葛文灵协商。8月1日,董中耘向葛文灵支付补偿金5000元,葛文灵表示此事“两清”,今后互不相识。
9月20日,医院为葛文灵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亢进,有抑郁焦虑倾向。”葛文灵觉得,她的情感受到欺骗,几千元怎能弥补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她再次与董中耘交涉,要求赔偿她所遭受的损失。不过,董中耘以双方已两清为由断然拒绝。
2014年1月7日,葛文灵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董中耘的行为严重侵犯其贞操权为由,将他推上了被告席。
3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葛文灵诉称,董中耘的欺骗行为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并对她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要求董中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董中耘辩称:他和葛文灵发生了两次关系,且葛文灵与他发生性关系不是她的第一次,葛文灵说从此以后两清了。葛文灵称,其当时系出于气愤才说“以后两清”的话,同意将已收到的5000元在其主张的50000元中扣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有证据可以证明董中耘基于与葛文灵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在发生性关系前有意隐瞒婚姻状况,董中耘存在过错;但葛文灵已与董中耘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所称理由即“当时只是气愤的话”,不能作为其反悔承诺的依据。
6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葛文灵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葛文灵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漫画来源网络)
本案中,董中耘是已婚人士,和葛文灵的性关系是违法的。此外,董中耘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已婚事实,骗取了葛文灵的信任。葛文灵的同意是不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她的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所以,法院认定董中耘具有过错,应当予以赔偿。问题是,董中耘支付了补偿金,葛文灵也承诺不再追究,表明双方就董中耘对葛文灵贞操权侵害的赔偿,已达成一致意见,应受法律的肯定。故,两级人民法院驳回葛文灵的诉讼请求,并不表明法律对于葛文灵的贞操权不予认可,而是葛文灵对协议反悔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已。
所谓贞操权,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在理论界,贞操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虽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对于贞操权应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在理论界、司法界都存在着争议。正因如此,生活中贞操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第一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发生在1998年。某女学英语时与定居澳大利亚的某男相识,男子邀请其到自己的住处吃饭,并提出发生性关系,女子拒绝,男子竟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刑事判决后,女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子赔偿精神损失45万元。2001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突破性判决,男子需赔偿女子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我国司法界对贞操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虽有争议,但主流观点是持肯定态度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侵犯他人的贞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违背女性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隐瞒已婚事实等欺骗手段;以玩弄异性为目的,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双方同居时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反悔的,不能以贞操权被侵犯为由主张权利。当然,自愿必须是在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的前提下,是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不能作为侵权的免责事由。
侵害贞操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也可能出现附带的财产损失,如加害人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其怀孕。受害人不仅出现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后果。因此,侵害贞操权所生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此种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也可基于贞操权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子“隐婚”,获取芳心
30岁的葛文灵是北京市某公司的一名白领。虽说她年龄不小,但错过了最佳的婚嫁年龄。不过,葛文灵坚信只要缘分到了,爱情、婚姻便会水到渠成。
2013年4月底的一天,吃过晚饭的葛文灵一时兴起,打开微信摇一摇,看看能否摇到有缘人。让葛文灵高兴的是,很快就有一个人回复了。两人有礼貌地问候后,便开始交流起来。葛文灵得知对方叫董中耘,在北京工作。董中耘谈吐诙谐、幽默,让葛文灵有相见恨晚的感觉。
此后,两人一有时间就通过手机交流,畅谈人生和事业,袒露彼此的喜怒哀乐、释放彼此的热情。葛文灵以为董中耘处于单身状态,和她一样也是诚心实意想找对象结婚的。葛文灵也深知网恋的危害性、欺骗性,特别是在知道董中耘长她近十岁后,不免产生疑虑。为此,葛文灵向董中耘表明了心迹,说:“我是一个本分、踏实的女孩,不玩感情游戏,只想谈男朋友结婚过日子。”董中耘对葛文灵的表白未置可否,只是回复了一个“赞”的表情。
董中耘的回复,让葛文灵吃了定心丸。随后,葛文灵和董中耘从虚拟的网络回到了现实。董中耘的成熟稳重、善解人意,深深地吸引了葛文灵。两人常常一起相聚,感情急剧上升。
6月下旬的一天,两人相聚后,来到了一家宾馆。在董中耘甜言蜜语、软磨硬泡之下,葛文灵半推半就,偷尝了禁果。三天后,宾馆里再次留下了他们的身影。
可是,之后的董中耘态度大变,总是推脱有事,刻意回避。疑惑不解的葛文灵打开董中耘的QQ空间,查找答案,发现他在网上晒出的夫妻恩爱的照片!葛文灵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找到董中耘再三追问,董中耘终于承认他已经结婚。
葛文灵如梦初醒,愤怒至极,朝董中耘吼道:“你可知道,我从来没有过性经验,我和你是我人生中的第一次,你就这样把我毁了,我以后怎么嫁人啊?!”遭受沉重打击的葛文灵立刻病倒了,只得请假回老家休养。
未婚女子上法院,讨要贞操权
回到老家的葛文灵越想越生气:董中耘刻意隐瞒婚姻情况,骗取她的感情,夺取了她的初贞,绝不能就这么算了!她决心向董中耘讨要说法。7月29日,葛文灵与董中耘进行了一次电话录音。在电话中,双方进行了如下对话(节选):
董中耘:“我就(是)没跟你说我结婚了。”葛文灵:“你千错万错,你就真不该拿我(的)第一次,真的。”
董中耘:“那现在已经这样了,那怎么办?我现在造成的结果就是你的第一次没有了,对吧?”葛文灵:“就是说咱俩没有发生关系之前,你已经结婚了,你有媳妇,那你到底喜欢我呢,还就是为了得到我呢?”
董中耘:“喜欢你。”葛文灵:“那你之前怎么不告诉我呢?”
董中耘:“喜欢你,我要(是)告诉你,我就得不到你了呗,我就没有权利喜欢你了。”
之后,葛文灵从老家回到北京,找到董中耘,骗他说:“我现在怀孕了,你看怎么办?”董中耘十分着急,尽力与葛文灵协商。8月1日,董中耘向葛文灵支付补偿金5000元,葛文灵表示此事“两清”,今后互不相识。
9月20日,医院为葛文灵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亢进,有抑郁焦虑倾向。”葛文灵觉得,她的情感受到欺骗,几千元怎能弥补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她再次与董中耘交涉,要求赔偿她所遭受的损失。不过,董中耘以双方已两清为由断然拒绝。
2014年1月7日,葛文灵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董中耘的行为严重侵犯其贞操权为由,将他推上了被告席。
3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葛文灵诉称,董中耘的欺骗行为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并对她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要求董中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董中耘辩称:他和葛文灵发生了两次关系,且葛文灵与他发生性关系不是她的第一次,葛文灵说从此以后两清了。葛文灵称,其当时系出于气愤才说“以后两清”的话,同意将已收到的5000元在其主张的50000元中扣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有证据可以证明董中耘基于与葛文灵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在发生性关系前有意隐瞒婚姻状况,董中耘存在过错;但葛文灵已与董中耘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所称理由即“当时只是气愤的话”,不能作为其反悔承诺的依据。
6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葛文灵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葛文灵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漫画来源网络)
本案中,董中耘是已婚人士,和葛文灵的性关系是违法的。此外,董中耘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已婚事实,骗取了葛文灵的信任。葛文灵的同意是不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她的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所以,法院认定董中耘具有过错,应当予以赔偿。问题是,董中耘支付了补偿金,葛文灵也承诺不再追究,表明双方就董中耘对葛文灵贞操权侵害的赔偿,已达成一致意见,应受法律的肯定。故,两级人民法院驳回葛文灵的诉讼请求,并不表明法律对于葛文灵的贞操权不予认可,而是葛文灵对协议反悔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已。
所谓贞操权,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在理论界,贞操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虽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对于贞操权应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在理论界、司法界都存在着争议。正因如此,生活中贞操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第一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发生在1998年。某女学英语时与定居澳大利亚的某男相识,男子邀请其到自己的住处吃饭,并提出发生性关系,女子拒绝,男子竟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刑事判决后,女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子赔偿精神损失45万元。2001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突破性判决,男子需赔偿女子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我国司法界对贞操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虽有争议,但主流观点是持肯定态度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侵犯他人的贞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违背女性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隐瞒已婚事实等欺骗手段;以玩弄异性为目的,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双方同居时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反悔的,不能以贞操权被侵犯为由主张权利。当然,自愿必须是在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的前提下,是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不能作为侵权的免责事由。
侵害贞操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也可能出现附带的财产损失,如加害人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其怀孕。受害人不仅出现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后果。因此,侵害贞操权所生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此种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也可基于贞操权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