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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监听具有两面性,它既能帮助侦查机关获得更多犯罪证据,打击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利,因此需要做好法律规制,这样才能更好保障监听的合法性。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监听的概念和性质进行分析,从而提高人们对监听的认识,然后从监听证据能力角度探讨该项工作的合理性,接着对当前我国监听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介绍,最后结合现实状况进一步对我国监听立法规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推动监听法律工作发展。
关键词 监听 法律规制 证据
作者简介:林德军,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23
监听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其大多数应用于侦查领域,从而帮助公安机关掌握相关人员的犯罪证据,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但是监听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如果不对其进行合法使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因此需要法律部门制定出科学的法律规制,对监听工作进行规范,构建我国完善的监听法律制度,最大限度避免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更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一、监听的概念和性质
当前学术界对监听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刑事法律中也没有对其进行定义。但大部分人认为监听具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其中广义认为监听是指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得其他人的语言交流的一种行为,其主要包括侦查犯罪时采用的监听、经他人同意后的监听以及私人监听等;狭义认为监听就是侦查机关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才采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能够更好维护社会的稳定。
监听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为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隐私权利,因此需要法律部门做好两者之间的权衡,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增强我国侦查机关办案能力,更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在对侦查性质进行定性时,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为合法行为,一方面为违法行为,在判断时可以从实际角度出发,如果是符合人民、社会需求的刑侦行为,或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则为合法,反之则为违法。制定监听法律规制时,相关人员要做好不同类型行为的分析,一旦形成法律效力,实施监听的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隐私权利。
二、监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一)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
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必须要具有其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能让违法人员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要想获得证据能力的法理性,就要从上述三点分析:
第一,要保障证据具有客观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有的证据内容都要具备客观性这一条件,比如监听证据要体现出嫌疑人与他人之间的谈话交流内容是客观的,并且能够通过录音中的材料让人感知到证据的存在。
第二,要保障证据具有关联性。该要求认为所有证据应该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侦查机关监听的人员以及获得的材料需要与所审理案件有关联,能够对案件某一方面进行证明,这样才能被法院采纳,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
第三,要保障证据具有合法性。监听法律制度在建立后,侦查机关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听,以合法的形式获得监听证据材料,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体现监听证据的合法性。
(二)特殊情况下监听所获得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
除侦查监听获得的合法材料具有证据能力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监听所获证据资料同样具有证据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同意监听获得的证据资料。该种证据能力主要是指被监听的当事人中一方愿意放弃自己的隐私权由侦查机关进行监听获得当事人的通话录音行为。同意监听作为一种特殊的监听形式,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公权力介入,这样能够将监听与纯粹私人交谈相区别;二要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即当事人同意监听,这样才能得到司法部门的证据认可,才能体现监听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偶然监听获得的证据资料。该种证据能力是指监听过程中出现不属于监听范围内的犯罪信息的一种情况。许多国家对偶然监听获得的证据材料有限制性,比如美国对于不属于监听范围内许可中所获得的会话材料不能成为证据,除非事后提出的申请能够得到法官认可。但如果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可以直接进行监听,但事后需要向法官说明情况,这样才能具有证据能力。
三、我国监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监听立法现状
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时因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根据国家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能开展。2012年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并对侦查适用范围进行规范,认为合法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此外还给予了公安机关一定的侦查决定全力,并要求侦查机关及人员要对侦查资料进行保密,保障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但就现实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善的监听法律制度,监听法律大部分分散于各个法律条文之中,这样会导致我国监听措施规范过于粗糙,增加具体操作难度。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完善监听法律规制,切实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案例分析
王某与谢某在一次朋友的婚礼中结识,谈话过程中两人志趣相投,后又多次见面,王某称自己经营珠宝生意,在北京有两套房产,身价上百万,并称对谢某有好感,希望能与其结婚,后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但在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后谢某无意间发现王某还与其他女人暧昧不清,随后谢某报案称王某对其实施强奸。由于报案及时,公安机关以以涉嫌强奸罪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王某。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到刑侦部门查阅了王某与谢某的短信内容,虽然发现两人关系暧昧不清,但因为其内容未经审批获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终没有批准对王某的逮捕。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监听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监听随意性较大、监听监督力度不足、监听保密工作不到位等,不利于我国监听侦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我国监听立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监听立法工作难度较大,首先表现为技术侦查手段较多而且复杂,从而增加监听立法的工作难度。分析我国当前各项监听法律条文可以发现,对其规定的侦查手段虽然非常丰富,但是概括性较强,一些具体的侦查没有纳入到相关法律之中,使得立法过于粗糙,可能会对公民隐私权利造成侵害。其次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做到详尽规定,虽然涉及到监听的法律条文较多,但是却没有给出更加详尽的司法解释,操作时一些人员容易钻法律的漏洞,降低法律的权威性。最后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不够严谨,我国检查机关在监听工作方面只是起到监督作用,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公安机关制定,导致监听工作程序不严谨,可能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四、完善我国监听立法制度的思考
(一)监听的立法原则
在完善我国监听立法制度时,相关人员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这样才能保障监听立法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比如要遵循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以及司法救济原则等,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需要与犯罪的性质相符合,不能对轻罪行为采用严厉的侦查方式。监听作为一种强制性高、隐秘性大的侦查方法,容易侵害到被监听人的权利,因此只能在重罪中使用。如果侦查人员采用一般方式无法破获相关案件,则可以采用监听方式,其他情况则要从被监听人的权益角度出发,尽量避免监听方式,这样才能体现出必要性原则。此外监听时还要有证据证明所要监听内容与案件相关才能开展该工作,否则不能采用监听手段。监听也要严格经过司法审查,需要获得监听各项审批,这样可以确保其合法性,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
(二)监听的适用条件
监听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在使用该手段时需要对其适用范围进行规定:首先,要限制在重大刑事案件之中,一般刑事案件不采用监听方式。比如美国就对实施监听的案件类型进行了详细列举,法国则将其监听限定在相应范围之内。其次,要在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证据的基础之上使用,如果常规手段能够获得证据,则要避免使用监听手段,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能够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最后实施监听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明确规定监听的内容与流程,并做好相应监督工作,以更好发挥监听侦查手段的作用,降低监听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监听的执行程序
监听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对每项工作作出严格规定,这样才能保障达到监听侦查要求,推动我国刑侦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监听时,首先,相关人员要具有监听的依据,比如要获取监听批准文书,规范监听工作行为,做好相应保密工作等;其次,要明确监听执行期限,监听内容要在该时间段内获取,否则视为侵权;最后,要保存好监听获取的资料,尤其是在监听期限届满时,可以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保存,在未获得批准的状况下不得随意调取监听资料,以维护被监听人的基本权利。
(四)被监听者权利的保护
监听过程中应最大限度保障被监听人的隐私权,即使是必要的监听,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也要做好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工作,减少对被监听人的不利影响。比如监听工作完成后,被监听人员应有权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和审查监听信息的权利;对于非法获取的监听信息,虽然能够证明被监听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其本人享有排除请求的权利,应视其为非法证据;被监听者的辩护方也有权享有获取监听信息资料的权利以及被监听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这样能够保障被监听人的权益,减少非法监听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五、结论
综上所述,监听是许多国家为了对犯罪发展进行分析的一种高科技方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先进性,它对打击违法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能够弥补我国传统侦查手段中的不足,为司法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手段,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求。要想完善我国监听立法制度,需要立法部门坚持监听立法原则,充分考虑监听的适用条件,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提高侦查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同时立法部门也要不断完善监听执行程序,规范监听人员的行为,保护好被监听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得到广大群众对监听工作的认可,为未来我国监听侦查工作的展开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马李芬.法治视野下的监听立法展望——美国监听法律规制的解读与借鉴价值.理论界.2011(3).
[2]马民虎、方婷、郝文江、邢蕾、王世海.欧美网络电话监听的法律规制分析.信息网络安全.2011(8).
[3]白俊华.监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12).
[4]王安培.秘密监听的法律规制.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12).
[5]蒋昊.试述监听制度的规制及完善.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11).
关键词 监听 法律规制 证据
作者简介:林德军,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23
监听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其大多数应用于侦查领域,从而帮助公安机关掌握相关人员的犯罪证据,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但是监听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如果不对其进行合法使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因此需要法律部门制定出科学的法律规制,对监听工作进行规范,构建我国完善的监听法律制度,最大限度避免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更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一、监听的概念和性质
当前学术界对监听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刑事法律中也没有对其进行定义。但大部分人认为监听具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其中广义认为监听是指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得其他人的语言交流的一种行为,其主要包括侦查犯罪时采用的监听、经他人同意后的监听以及私人监听等;狭义认为监听就是侦查机关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才采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能够更好维护社会的稳定。
监听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为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隐私权利,因此需要法律部门做好两者之间的权衡,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增强我国侦查机关办案能力,更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在对侦查性质进行定性时,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为合法行为,一方面为违法行为,在判断时可以从实际角度出发,如果是符合人民、社会需求的刑侦行为,或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则为合法,反之则为违法。制定监听法律规制时,相关人员要做好不同类型行为的分析,一旦形成法律效力,实施监听的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隐私权利。
二、监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一)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具备证据能力的法理性
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必须要具有其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能让违法人员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监听所获得的证据资料要想获得证据能力的法理性,就要从上述三点分析:
第一,要保障证据具有客观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有的证据内容都要具备客观性这一条件,比如监听证据要体现出嫌疑人与他人之间的谈话交流内容是客观的,并且能够通过录音中的材料让人感知到证据的存在。
第二,要保障证据具有关联性。该要求认为所有证据应该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侦查机关监听的人员以及获得的材料需要与所审理案件有关联,能够对案件某一方面进行证明,这样才能被法院采纳,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
第三,要保障证据具有合法性。监听法律制度在建立后,侦查机关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听,以合法的形式获得监听证据材料,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体现监听证据的合法性。
(二)特殊情况下监听所获得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
除侦查监听获得的合法材料具有证据能力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监听所获证据资料同样具有证据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同意监听获得的证据资料。该种证据能力主要是指被监听的当事人中一方愿意放弃自己的隐私权由侦查机关进行监听获得当事人的通话录音行为。同意监听作为一种特殊的监听形式,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公权力介入,这样能够将监听与纯粹私人交谈相区别;二要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即当事人同意监听,这样才能得到司法部门的证据认可,才能体现监听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偶然监听获得的证据资料。该种证据能力是指监听过程中出现不属于监听范围内的犯罪信息的一种情况。许多国家对偶然监听获得的证据材料有限制性,比如美国对于不属于监听范围内许可中所获得的会话材料不能成为证据,除非事后提出的申请能够得到法官认可。但如果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可以直接进行监听,但事后需要向法官说明情况,这样才能具有证据能力。
三、我国监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监听立法现状
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时因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根据国家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能开展。2012年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并对侦查适用范围进行规范,认为合法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此外还给予了公安机关一定的侦查决定全力,并要求侦查机关及人员要对侦查资料进行保密,保障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但就现实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善的监听法律制度,监听法律大部分分散于各个法律条文之中,这样会导致我国监听措施规范过于粗糙,增加具体操作难度。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完善监听法律规制,切实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案例分析
王某与谢某在一次朋友的婚礼中结识,谈话过程中两人志趣相投,后又多次见面,王某称自己经营珠宝生意,在北京有两套房产,身价上百万,并称对谢某有好感,希望能与其结婚,后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但在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后谢某无意间发现王某还与其他女人暧昧不清,随后谢某报案称王某对其实施强奸。由于报案及时,公安机关以以涉嫌强奸罪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王某。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到刑侦部门查阅了王某与谢某的短信内容,虽然发现两人关系暧昧不清,但因为其内容未经审批获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终没有批准对王某的逮捕。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监听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监听随意性较大、监听监督力度不足、监听保密工作不到位等,不利于我国监听侦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我国监听立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监听立法工作难度较大,首先表现为技术侦查手段较多而且复杂,从而增加监听立法的工作难度。分析我国当前各项监听法律条文可以发现,对其规定的侦查手段虽然非常丰富,但是概括性较强,一些具体的侦查没有纳入到相关法律之中,使得立法过于粗糙,可能会对公民隐私权利造成侵害。其次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做到详尽规定,虽然涉及到监听的法律条文较多,但是却没有给出更加详尽的司法解释,操作时一些人员容易钻法律的漏洞,降低法律的权威性。最后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不够严谨,我国检查机关在监听工作方面只是起到监督作用,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公安机关制定,导致监听工作程序不严谨,可能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四、完善我国监听立法制度的思考
(一)监听的立法原则
在完善我国监听立法制度时,相关人员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这样才能保障监听立法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比如要遵循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以及司法救济原则等,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需要与犯罪的性质相符合,不能对轻罪行为采用严厉的侦查方式。监听作为一种强制性高、隐秘性大的侦查方法,容易侵害到被监听人的权利,因此只能在重罪中使用。如果侦查人员采用一般方式无法破获相关案件,则可以采用监听方式,其他情况则要从被监听人的权益角度出发,尽量避免监听方式,这样才能体现出必要性原则。此外监听时还要有证据证明所要监听内容与案件相关才能开展该工作,否则不能采用监听手段。监听也要严格经过司法审查,需要获得监听各项审批,这样可以确保其合法性,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
(二)监听的适用条件
监听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在使用该手段时需要对其适用范围进行规定:首先,要限制在重大刑事案件之中,一般刑事案件不采用监听方式。比如美国就对实施监听的案件类型进行了详细列举,法国则将其监听限定在相应范围之内。其次,要在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证据的基础之上使用,如果常规手段能够获得证据,则要避免使用监听手段,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能够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最后实施监听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明确规定监听的内容与流程,并做好相应监督工作,以更好发挥监听侦查手段的作用,降低监听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监听的执行程序
监听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对每项工作作出严格规定,这样才能保障达到监听侦查要求,推动我国刑侦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监听时,首先,相关人员要具有监听的依据,比如要获取监听批准文书,规范监听工作行为,做好相应保密工作等;其次,要明确监听执行期限,监听内容要在该时间段内获取,否则视为侵权;最后,要保存好监听获取的资料,尤其是在监听期限届满时,可以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保存,在未获得批准的状况下不得随意调取监听资料,以维护被监听人的基本权利。
(四)被监听者权利的保护
监听过程中应最大限度保障被监听人的隐私权,即使是必要的监听,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也要做好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工作,减少对被监听人的不利影响。比如监听工作完成后,被监听人员应有权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和审查监听信息的权利;对于非法获取的监听信息,虽然能够证明被监听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其本人享有排除请求的权利,应视其为非法证据;被监听者的辩护方也有权享有获取监听信息资料的权利以及被监听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这样能够保障被监听人的权益,减少非法监听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五、结论
综上所述,监听是许多国家为了对犯罪发展进行分析的一种高科技方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先进性,它对打击违法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能够弥补我国传统侦查手段中的不足,为司法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手段,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求。要想完善我国监听立法制度,需要立法部门坚持监听立法原则,充分考虑监听的适用条件,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提高侦查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同时立法部门也要不断完善监听执行程序,规范监听人员的行为,保护好被监听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得到广大群众对监听工作的认可,为未来我国监听侦查工作的展开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马李芬.法治视野下的监听立法展望——美国监听法律规制的解读与借鉴价值.理论界.2011(3).
[2]马民虎、方婷、郝文江、邢蕾、王世海.欧美网络电话监听的法律规制分析.信息网络安全.2011(8).
[3]白俊华.监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12).
[4]王安培.秘密监听的法律规制.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12).
[5]蒋昊.试述监听制度的规制及完善.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