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