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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品生产领域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商、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产资源所在地(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等利益主体,这些主体依据不同权利分享资源收益的三个组成部分,即矿权收益、投资收益和税收。通过国内外石油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对比分析表明,在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资源所有者、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应获利益中很大比例转移到开采商一方,成为其超额垄断利润。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国际比较也证明了我国资源所有者、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在收益分配中利益受损。这种扭曲的利益分配格局是油气资源开采混乱以及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