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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是人性的直接或间接表现,其本质在于利他行动。德性行动不是由主体的理性所制导,而是由主体的意志所决定,而意志是主体理性与情感互作的最终结果。德性由行动主体而构建,却只能由公共舆论来定义。德性行动能激起定义者强烈的自由情感,它在表象上呈现为利他性,实则是一种利己行为。德性分为生活德性和职业德性,两者活动于不同的社会空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有共同的本质。上述德性观借助于胡塞尔现象学认识途径而发现,较之功利主义德性观、直觉主义德性观和契约论德性观具有更大的普适性和更强的阐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