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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协商民主论者将民主协商的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这一限定引发了另一些学者的质疑,认为这一限定将带来协商的“内部排斥”,削弱协商的民主主张。这些学者提出,在“理性论证”这一沟通方式外,还应将“礼节”、“修辞”和“叙事”这些沟通方式纳入民主协商中。
关键词: 理性论证;礼节;修辞;叙事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6-0050-0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成为当代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政治理论,不仅影响了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也正在影响当下我国的政治生活。协商民主理论相信理性协商的力量,倡导公共事务的分歧和政治生活的利益冲突应通过理性协商的方式解决,坚持政治生活中的协商必须是平等的、自由的、透明的和真诚的,同时也是基于更佳论证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些代表人物将公民在协商过程中的讨论方式严格限定为基于理由的理性论证,这一限定引发了另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认为这一限定将与协商民主的根本诉求相违背。除理性论证之外,民主讨论还可以诉诸其他协商方式。
一、理性协商
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些代表人物如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哈贝马斯以及伯纳德·曼宁(Bernard Manin),将公民在协商过程中的讨论方式严格限定为基于理由的理性论证。按照科恩的理解,协商民主是平等公民之间的某种民主联合,而“联合条款和联合条件的证明都是通过平等公民间的公共论证和论辩来进行的。公民通过公开讲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对于他们而言,平等公民间的自由协商是合法性的基础……联合的条款不仅仅因为是他们协商的结果而合法,而且是被他们证明为合法的。”[1]科恩还为民主联合理想的实现勾勒出一种“理想协商程序”,①认为经由“理想协商程序”产生的决策结果才能得到平等公民自由而理性的同意,才是民主的与合法的。哈贝马斯对此表示支持,认为科恩用下列公设来刻画民主程序,是有道理的:“(1)协商过程之发生形式是论辩,是提出建议的一方和批判地检验建议的一方之间对信息和理由的有序交换。(2)协商是包容的、公共的。原则上没有任何人可以被排除在外,有可能被决策所影响的任何人都具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参加讨论。(3)协商是排除外在强制的……(4)协商是排除任何可能有损于参与者之平等的内在强制的……‘是’/‘否’立场采取的唯一动力是更佳论证的无强制的强制。”[2]同科恩和哈贝马斯一样,曼宁也认为“在协商中论证是必须的。在这个意义上,协商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和理性的过程……对于从这种论证中生发出来的结论来说,判断标准……取决于论证能在多大程度上令人信服。论证不存在对与错,而只有强与弱。”[3]
在这些协商民主理论思想家看来,民主的实践过程实际上就是自由平等的公民理性协商的过程。协商参与者必须是自由平等的,同时必须是讲理的。理性协商的参与者是自由的,他们在考虑各项提议时不受任何先定的规范和要求的制约,在论证、对话和讨论的时候不受任何强制性力量的支配。在理性协商中,“不存在任何外在于言语行为的以理服人的力量”,[4]只有理由和论证才能决定参与者所提出的建议、要求和主张的命运。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理性的协商“除了运用更佳论证所具有的力量外,不能运用其他的力量”;[5]理性协商的参与者是平等的,只要具有理性协商的能力,每一个人在协商过程中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发起某项议题,提出某项建议,支持、质疑或拒绝某项建议,就不理解处展开询问,就分歧和争议进行论辩。参与者在这些协商实践中的意见和话语表达具有同等的分量,“现存的权力和资源分配并不能影响参与者在协商中的地位”,[1](56)换言之,在社会和经济条件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人,不能因为其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权力,而增加在协商中发言的分量。
理性协商的参与者是讲理的,他们在提出、支持或反对某项建议时都必须陈述理由。理由的陈述应当是公开的,即面向所有平等参与协商的公民。只有这样,才能迫使协商的参与者从他人的立场思考问题,思考什么样的理由对他人来说具有说服力,思考什么样的理由能够获得他人的赞同,思考什么样的理由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可信服的;理由的内容应当是公共的,要为所有参与协商的公民所理解并接受。理解是接受的前提,公众理解了某项理由才有可能接受某项理由。一如古特曼所言,“如果参与协商的公民无法理解所提供的理由的核心内容,那么,这种协商式证明是无从谈起的。例如,我们不能用神的启示来证明某项决策的正当性。”[6]然而,理解并非总能带来接受,公众理解了某项理由,也有可能不接受该项理由。因为参与协商的公民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信念和生活理想,他们在协商中目标各异,所以他们提出的理由在他人看来即使是有道理的,也有可能遭到拒绝。在理性协商中,只有经受住所有人检验的理由才是真正合理并令人信服的理由,才是可被所有人接受的理由,才是正当的理由。
在充塞着分歧和冲突的政治论坛和公共生活中,理性协商的参与者运用理性的公共能力,通过理性的讨论来解决集体问题。他们提出并审视相关的建议和要求,在来回往复的理性论辩中,甄别出有效的论证和无效的论证,好的理由和坏的理由。他们淘汰那些没有得到有效论证的劣质理由,共同追求更佳论证的出现。理想情况下,某个建议将最终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这只是因为其理由和论证对于所有人来说更具说服力。参与协商的各方在接受这项建议上达成共识,这样的共识体现了一种“理性的意志”。[5](108)协商民主理论思想家们相信,事关公众共同利益的集体决策只有在得到所有受其影响的人的同意时,才是合理的和正当的,这种同意只能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性协商的结果,而理性协商只能遵循更佳论证的力量。
在哈贝马斯等思想家设想的理性协商民主模式背后,是他们对政治包容、政治平等和决策正当性的追求。他们致力于使更多的人进入公共协商的领域,并被平等地包括在民主讨论与决策制定的过程中,自由地表达各种利益、意见和观点;他们试图排除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对民主实践过程的影响,使理性在民主实践过程中凌驾于权力之上,让道理成为民主协商与决策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他们相信,只要每一个受协商决策影响的人都能进入协商并被平等对待,只要这些人运用理性论证的方式进行协商,更佳论证和好理由就能为他们带来最具正当性的决策结果。 二、对理性协商的批评
科恩、哈贝马斯等思想家述及的协商民主理论,具有鲜明的理性主义色彩,要求协商的参与者必须是理性的行动者,在提出建议时运用理性,“能够剥夺去其情感上的联系,剥夺去其角色要求和习俗所造成的影响”,[7]从而采取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协商。这种理性协商方式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诘难和批评。②在杨(Iris Marion Young)等民主理论家看来,这种基于理性基础上的协商可能是有问题的,在实践上可能也是有危害的。
将民主协商的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协商就会转变为一种竞争,一种存在于不同论证之间的竞争。参与协商的各方都以赢得论辩为目标,使理由更具说服力的更佳论证将获得最后的胜利,这种胜利意味着其他任何参与者都必须承认自己的失败,不能再提出进一步的反驳。这种争胜式的民主协商过程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争胜式的理性协商模糊了公众参与协商的目的。民主协商并非谈话会,也并非学术讨论会,公众参与协商并非为了论证而论证,也并非为了寻求真理而论证,他们参与协商的目的是为了影响决策,他们对话、讨论和论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集体问题。就解决集体问题而言,争胜式的理性协商试图拿出的是能够凭借更佳论证的力量获得普遍同意的最优方案;争胜式的理性协商不会做这样的设想,即在对那些次优的替代性方案进行组合后生成某种能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案;争胜式的理性协商似乎忘记了人们参与协商的初衷。“在特定社群实际的协商中,参与者并不是要寻找某种在规范意义上正当的诉求,而是试图探究问题之实质以及何种方案能有效的解决问题。”[7](50)第二,争胜式的理性协商扼杀了参与者就某项决策在未来继续对话的可能性。尽管理性协商的目标是希望参与者能就某项决策达成共识,但它并不能预先设定共识一定能够达成。即使某项决策在当下获得了普遍的同意,也不能认为它在未来还能一直保持正确。因为“决策过程和人们赖以决策的理解力是不完美的。我们不能保证今天的决策在明天还会是正确的,在当时看起来非常合理的政策随着新的证据的出现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有说服力。”[6](6)所以,民主协商应当对公众在未来就先前的决策继续对话的可能性采取一种开放式的态度,允许公众对先前的决策提出挑战和批评。
将民主协商的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还为某些类型的话语风格赋予了特权。在民主协商中,那些用更符合理性规范的话语风格呈现的论证将在协商论坛和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相较于犹豫不决和不得要领的表达,那些有条不紊地将自己从前提到推理结构展示出来、将普遍性原则应用于特定实例并依此来表达自身主张的话语在理性协商中更具优势;相较于表现出愤怒、受伤和激情此类情绪的主张和理由,那些冷静的、非情绪化的话语在理性协商中更具优势,因为这样往往显得发言者的态度更为客观;相较于女性更偏向于尝试性、探究性或调节性的话语风格,男性斩钉截铁、对抗式的话语风格在更青睐争辩话语的理性协商中更具有优势。[8]
诸如此类的对立揭示出,当表现得合乎逻辑、理由充分和不带感情的话语风格在协商中被抬高时,那些显得不那么理性、合理的话语风格会相应地遭到贬低,前者的发言显得更具说服力和更有分量,而后者的主张和论证则会被忽视或被压制。被忽视和压制将造成某些人在协商过程中失声,这些人即使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民主协商的论坛或过程中,也缺乏平等的机会去影响协商的结果。他们在形式上被包括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却在实质上被排斥在了民主协商的过程外。这种内部排斥削弱了协商的民主主张,破坏了协商民主包容和政治平等的政治理想。
如上所述,推崇理性协商的思想家们并没有注意到,将民主协商的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协商就变成了一场有输有赢的竞争,在这场竞争中,那些符合理性精神的话语风格和表达将占据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支配地位。权力就以这样的方式重新回到协商过程中。理性协商并不能像它声称的那样,完全排除权力因素的影响,彻底摆脱任何强制,尽管在这之前思想家们曾努力将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悬置起来;推崇理性协商的思想家更加没有注意到,参与者在话语风格上的差异,与他们的文化差异和社会差异是紧密相关的,譬如性别、种族、民族、阶级和宗教等方面的差异。现实生活中,这些差异会渗透到人们的生活方式里,影响人们的言语行为和表达习惯。那么,如果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将讨论方式限定为理性论证,既否认了部分参与者在文化背景或社会处境上的差异和特殊性,又在普遍性和中立性的标签下为一种同样带有文化特殊性的理性言说方式赋予了特权。这样的协商并没有真正做到它所希望的那样,平等地尊重每一个参与协商的公民,在它表面的公正无私下实际暗含着偏见和歧视;推崇理性协商的思想家同样没有注意到,将民主协商的方式限定为理性论证,也就拒斥了其他沟通方式在民主实践过程中的存在。
三、理性论证的补充
以杨为代表的民主理论家看到了将民主协商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所带来的问题,认为在政治生活中,看似平等的遵循更佳论证的力量在民主实践上会将一些人的观点拒之门外,原因是因为这些人不太会用理性的方式来陈述其主张。这些人可能是在正式的政治机构中鲜有代表的人,物质方面处于弱势的人以及在人口上处于少数的种族。[9]在他们看来,真正的、最佳的协商应当是不把任何人排除在政治讨论过程外。因此,理性论证绝非民主协商的唯一方式,以对话、讨论为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必须对政治讨论中的沟通方式和风格采取一种更为宽泛的理解。
(一)礼节(greeting)
在日常沟通中,礼节不断言什么,也没有特定的内容,它只是人们用来表示友好的姿态,这些姿态通常还是形式上的和表面性的。但在充满分歧和冲突的政治协商中,礼节所传递的则是一种沟通性的政治姿态。通过这种姿态,民主协商的参与者向对话者表示承认,承认对方同自己一样,被包括在民主讨论的过程中;承认即使在观点、利益或社会地位存在差异时,对方仍然是自己平等的对话伙伴;承认自己有义务倾听对方的陈述并认真对待他们。这种承认是协商互动与争论的起点,它为参与协商的各方创建并维系了信任的纽带。在杨看来,通过这种政治姿态,“礼节在一定程度上将某些重要的事情补充进公共理由的概念”,[10]即:民主协商的参与者在提出对他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前,首先要做的是明确承认他们想要说服的人。 杨进一步阐释了礼节是如何在协商过程中起作用的。用含有敬意的头衔称呼对方,对他人的成就和理想的重要性表示承认,适当的关切——尤其是非语言的身体上的关切,譬如“友善的微笑、握手、拥抱以及递送、传递食物和饮料”,[8](128)等等诸如此类的礼节可以在对话者之间产生认同作用,拉近心理距离,初步建立起彼此信任的氛围;参与各方抱着彼此尊重的态度,礼貌的表达观点、陈述理由和回应他人,会更有益对话氛围。缺少尊重和礼貌,则会让他人觉得漠然和冷酷,甚至于感受到侮辱;在出现分歧、批评和反驳的声音时,适当的捧场、问候和抚慰可以缓和或活跃讨论气氛,避免参与者之间不良情绪的产生或冲突的激化,让陷入僵硬场面的讨论得以继续进行。
(二) 修辞(Rhetoric)
修辞也是支撑民主协商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这种力量寻求用情感打动人。修辞(rhetoric)一词源自于古希腊语“rhetorike”,意思是当众演说、演讲的艺术。
受柏拉图的思想影响,部分协商民主论者将理性言说(rational speech)与纯粹修辞(mere rhetoric)严格区分开来,斯普拉根斯(Thomas Spragens)和哈贝马斯等学者就持有把修辞从协商中清除出去的想法。在他们看来,修辞手段的运用也是强制的表现,因为它将情感操纵(emotional manipulation)卷入协商活动之中,由此影响听众的情绪和心境,[11]进而影响听众对协商内容的自主判断。斯普拉根斯宣称:一个理性的民主,应该致力于思想而非引燃激情。他反对那种试图用热烈的激情打动群众的夸张言论;[12]哈贝马斯也对理性的言说和修辞进行了区分,他将前者称之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的话语行为,而将后者称为“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的话语行为。③
另一部分学者则表示,在政治生活的协商中,将理性和修辞完全对立是没有必要的。在他们看来,即使伴随着情感操纵的风险,也不能因此彻底否定修辞在政治协商中的地位,修辞和理性协商也并不矛盾。他们以亚里士多德的修辞观为资源,试图证明,修辞对于政治协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他们指出,说服是协商论辩的主要目的。在哈贝马斯等人描述的协商情境中,参与者只有运用理性论证的力量,只有采取克制的、慎重的和不带感情色彩的措辞,只有表现出客观中立的、不偏不倚的态度,才能让自己的理由显得更加权威,才能让自己的主张更有力量,才能对他人产生说服。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真实的协商活动中,加入而非抛弃修辞的手段,才能更好地增强论证、打动人心和产生说服。讲理(reason-giving)的确是政治协商的关键,但参与者的人格特质(character)和情感诉求(emotions)在对话、论辩和说服等协商活动中同样重要。现实政治生活中,协商所处的情境是复杂多样的,参与协商的群体也不是单一的,一味地坚持理性、无偏私的表达,排斥人格和情感的力量,有可能是在妨碍协商的进行,还有可能会阻止部分公民参与到协商的进程当中来。[13]
说服是协商论辩的主要目的,但无论是理性的言说,还是诉诸人格和情感力量的修辞,其最终目的则要提高协商决策的质量,是要让协商参与者在“各种制度、情境、民众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10](86)上做出更为明智的判断和选择。在推崇理性协商力量的学者看来,最具说服力的理由和论证自然会带来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在不同的提议所依据的理由都可以被合理接受的情况下,人们又当如何选择?一些学者回答,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可以诉诸修辞的力量。好的修辞能为人们带来新的信息和知识、看待公共议题新的视角,[14]能为人们在各种理性可接受范围内的观点之间做出选择提供“语境性的和激励性的根据”,有助于“从理由到判断的转变”。[10](86)
那怎样才是好的修辞呢?盖思顿(Bryan Garsten)认为,好的修辞会尊重听众的意见,会关注听众想法背后特殊的个人经历、身份和需求,还会尽量去适应听众的利益和愿望。当然,适应听众不是一味地迎合听众,而是参与到听众中间去,引导听众转变偏好。听众对诸多提议的判断(接受或拒绝)一定程度上将依赖于其对提议者个人特质(如道德品质)的评价。[15]庄泽克(John S. Dryzek)强调,好而且有效的修辞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能用一种打动听众的语言来组织观点并将其传送给听众。在对话中加入幽默、隐喻、反语、手势和夸张等成分,不仅能展示论证,而且使之增色不少,这将更有利于其主张为听众所接受。[11]盖思顿和庄泽克的论述告诉我们,民主协商中的修辞运用并非发言者单向的、独白式的活动。判断发言者是否有效运用修辞的标准,除了发言者的个人品质、情感诉求,还包括听众对修辞的运用是否接受和认同。综上所述,能在协商对话中引起听众注意并使其保持关注,是好修辞的表现;能够影响听众针对某一议题的意见、观点和态度,是好修辞的表现;能够争取到听众的赞同,是好修辞的表现;能够在协商对话中促进发言者和听众间的良好沟通,是好修辞的表现。
(三)叙事(Narrative、Story-telling)
叙事通常包含三个要素:故事、话语和讲述。故事包含了情节,构成了生活片段。这种片段一方面可能激起我们同情、愤怒或悲伤的情绪反应,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释性知识,即当事人何以如此行动,从而使之能被理解;话语是故事得以呈现的文本,是体现在特定媒介上(譬如演讲)的陈述;讲述是行动,叙述故事的行动,是在话语中产生故事的沟通过程。[16]简而言之,作为一种普遍的沟通方式,叙事是在对话中讲述自己的经历,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把自身的独特经历讲给更多的人听。在政治协商中,参与者之所以会讲故事,是要向他人描述或解释某件事情,目的是证明自己观点的正当性。叙事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益于协商:
第一,促进平等。不同于理性论证,叙事并不必然要以有节制的、理性的方式来进行陈述,它同样欢迎那些极端的或充满激情的表达;不同于理性论证,叙事也不需要“植根于共同的基础”,[9](344)它更加希望每一个参与协商的公民都有他自己的声音。相对于理性论证,叙事是一种较易使用、门槛较低的协商方式,也是一种更具平等性蕴涵的协商方式。因为每个人都有故事讲,每个人都能以同等的权威讲述他的故事,而每个故事在协商的情境中都拥有同样的价值。 第二,增进理解。参与协商的某些个体或群体具有特殊性,他们的主张、需求和愿望往往不被他人所理解。在协商共同体内部,某些个体或群体身处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他们的特殊经历不被他人所共享。当他们因为这些经历产生某种需要、进而在协商中提出某项主张时,人们往往会因为不理解而对这些主张的正当性表示怀疑;还有些个人或群体具有与他人相比非常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和习俗塑造了他们特有的价值观。在与他人互动时,这些价值观和规范赋予他们意义并提供指导。不同文化的价值观差异极大,而当价值前提不相同时,对什么是重要的、值得的和合意的,看法也就不尽相同。这些群体所看重的,在别人看来可能就是毫无意义的。无论是经历,还是价值,都无法通过论证来加以辩护。在这样的协商背景下,一些参与者可以通过描述个人的特殊经历,让他人理解自己的处境;一些参与者通过解释各种习俗、符号和象征对他们的历史意义,让他人理解自己为什么将某些价值置于更重要的位置。
第三,汇集视角。处于不同社会境况中的人具有来自他们所处境况的各种不同的经验、历史与社会知识,即社会视角。[10](170)不同的社会视角让人们在协商中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公共问题。每一种社会视角在涉及公共事务时可能都是相对片面的、偏颇的。然而,当所有不同的社会视角组合在一起,产生的意义则是任何单独的个体或群体都提供不了的。通过叙事,协商参与者从自己的社会位置出发,在对自己过往的经验、历史和知识的讲述中,阐明自己对公共问题的独到见解;又可以在倾听他人的经验、历史和知识时,了解到自己的社会境况、行为和价值观在他人的视角中是如何呈现的。这样一来,“每种社会视角不仅道出了其自身的生活和历史,也牵引出曾影响其经验之形成的其他社会境况”,[8](130)不同的社会视角由此汇集到了一处。视角的汇集为协商提供了集体性的社会智慧。
四、回应
面对杨等思想家对理性协商的批评,一些学者回应到,那种认为将民主协商的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将使缺乏理性协商能力的弱势群体被排斥在民主实践过程外的观点“令理性的言说蒙受了不白之冤”。[6](50)他们表示,究其根本,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挫折并不是源于他们缺乏理性协商的能力,而是由于他们没有权力。与主流群体相比,弱势群体因为缺乏资源和机会,政治影响力较小,因此有可能在协商中得不到公正对待,但这是政治系统中存在的偏差、是财富和权力不平等引起的体制性扭曲,而非理性协商带来的后果。
而针对杨等民主理论家提出的作为理性论证之补充的礼节、修辞与叙事,一些学者则回应到,这些沟通方式并不能成为民主协商的方式。
首先,将礼节、修辞和叙事纳入民主协商,是对协商概念的错误延伸。萨托利曾告诫我们,在政治科学的领域要避免“概念延伸”(concept stretching),因为概念外延的扩展将会造成概念内涵准确性的丧失,使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和难以琢磨。[17]杨等思想家对民主协商方式的补充恰恰使协商的概念陷入了这样的危险境地。古丁(Robert E. Goodin)对此批评道,“协商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任何类型的谈话(talk),协商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只有确保了协商概念的精确性,我们才能严谨有效的进行相关研究。如果协商的概念被过度延伸,那么它就变得‘什么都是’,然后它就变得‘什么都不是’。”[18]需要认识到,“协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我们必须小心谨慎的加以使用”。[19]
其次,在杨等思想家批评理性协商没有彻底摆脱强制时,他们并没有注意到,礼节、修辞和叙事同样可以是强制性的。“问候可以是强制性的,比如,让我们想一想能捏碎骨头的握手吧。”当修辞被擅长煽动的政治家和情感操纵者利用时,它也会是强制性的,“比如,想想纳粹党所拥有的修辞力量”;[20]叙事同样可以是强制性的,因为协商规范早已对可接受的故事做出限定。只有那些建立在真实基础上,吸收了更大范围群体的经验和观点,能以客观的描述阐明其所属群体一般立场的故事才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和代表性,才能为协商参与者的陈述增添力量,才能获得广泛的接受与承认。在民主协商中,“并不是每个故事都有同样的价值”。[21]
再次,尽管在日常生活中礼节、修辞和叙事都是重要的沟通方式,但它们并不适合出现在公共协商论坛。协商决策的合法性来自于所有协商参与者共同接受的公共理性,而公共理性要求协商参与者必须以推理式的语言来陈述理由。将这样规范的、普遍性的陈述形式转换为情境化的、局部的礼节、修辞和叙事,只会使协商论坛的局面变得复杂莫测。本哈比在回应杨的时候就直接质疑到:在民主协商论坛和过程中,人们如何能知道什么程度的礼节适合协商的氛围呢?要是别人无法理解我的故事和叙事,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在协商中用修辞和故事打动人们就可以达到目的,那就不再需要再向人们说明某种提议、方案和行动的理由是什么。通过这样的方式产生的决策结果,其基础是模糊的、不透明的,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又该如何保障呢?[22]
最后,就实现民主协商的目的而言,也就是解决集体问题上,真正有效的方式正是理性论证,而非礼节、修辞或叙事。礼节可能会创造出有益协商的氛围,修辞可能会增强说服的效果,叙事可能会为部分群体的特殊经验提供佐证,但是,没有进一步理性协商的话,它们都不能带来问题的解决方案,它们甚至可能在协商中失去方向。譬如叙事,有学者就反驳到,“是的,讲故事,那么然后呢?”[23]仅仅满足于故事在协商论坛中被听到,叙事就变成了一种“无用地表态的政治”,[24]实现的只是表达意义上的公正,牺牲的却是实际意义上的公正。
通过对协商方式争论的思想史考察可以发现,有关民主协商方式的争论和批评,体现民主理论家优化民主协商质量的努力,也反映着民主理论家对追求更佳论证力量的主流协商民主理论做的深刻反思。这些反思改变了人们对民主协商方式的认知。可以预见的是,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还会继续,分歧还会存在,但也正是这些思想家在为分歧而继续争论的过程中,既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也开拓出一些优化民主质量的方案和办法,这就是思想家为人类贡献的财富。 注释:
① 关于科恩对“理想协商程序”的阐述,详见〔美〕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载〔美〕詹姆斯·博曼 威廉·雷吉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
② 关于协商民主模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受到的诸多批评,可参阅:Gutmann A, Thompson D,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40-56.
③关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话语行为的区别,详见〔英〕奥斯丁:《如何以言行事》,杨玉成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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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理性论证;礼节;修辞;叙事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6-0050-07
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成为当代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政治理论,不仅影响了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也正在影响当下我国的政治生活。协商民主理论相信理性协商的力量,倡导公共事务的分歧和政治生活的利益冲突应通过理性协商的方式解决,坚持政治生活中的协商必须是平等的、自由的、透明的和真诚的,同时也是基于更佳论证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些代表人物将公民在协商过程中的讨论方式严格限定为基于理由的理性论证,这一限定引发了另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认为这一限定将与协商民主的根本诉求相违背。除理性论证之外,民主讨论还可以诉诸其他协商方式。
一、理性协商
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些代表人物如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哈贝马斯以及伯纳德·曼宁(Bernard Manin),将公民在协商过程中的讨论方式严格限定为基于理由的理性论证。按照科恩的理解,协商民主是平等公民之间的某种民主联合,而“联合条款和联合条件的证明都是通过平等公民间的公共论证和论辩来进行的。公民通过公开讲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对于他们而言,平等公民间的自由协商是合法性的基础……联合的条款不仅仅因为是他们协商的结果而合法,而且是被他们证明为合法的。”[1]科恩还为民主联合理想的实现勾勒出一种“理想协商程序”,①认为经由“理想协商程序”产生的决策结果才能得到平等公民自由而理性的同意,才是民主的与合法的。哈贝马斯对此表示支持,认为科恩用下列公设来刻画民主程序,是有道理的:“(1)协商过程之发生形式是论辩,是提出建议的一方和批判地检验建议的一方之间对信息和理由的有序交换。(2)协商是包容的、公共的。原则上没有任何人可以被排除在外,有可能被决策所影响的任何人都具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参加讨论。(3)协商是排除外在强制的……(4)协商是排除任何可能有损于参与者之平等的内在强制的……‘是’/‘否’立场采取的唯一动力是更佳论证的无强制的强制。”[2]同科恩和哈贝马斯一样,曼宁也认为“在协商中论证是必须的。在这个意义上,协商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和理性的过程……对于从这种论证中生发出来的结论来说,判断标准……取决于论证能在多大程度上令人信服。论证不存在对与错,而只有强与弱。”[3]
在这些协商民主理论思想家看来,民主的实践过程实际上就是自由平等的公民理性协商的过程。协商参与者必须是自由平等的,同时必须是讲理的。理性协商的参与者是自由的,他们在考虑各项提议时不受任何先定的规范和要求的制约,在论证、对话和讨论的时候不受任何强制性力量的支配。在理性协商中,“不存在任何外在于言语行为的以理服人的力量”,[4]只有理由和论证才能决定参与者所提出的建议、要求和主张的命运。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理性的协商“除了运用更佳论证所具有的力量外,不能运用其他的力量”;[5]理性协商的参与者是平等的,只要具有理性协商的能力,每一个人在协商过程中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发起某项议题,提出某项建议,支持、质疑或拒绝某项建议,就不理解处展开询问,就分歧和争议进行论辩。参与者在这些协商实践中的意见和话语表达具有同等的分量,“现存的权力和资源分配并不能影响参与者在协商中的地位”,[1](56)换言之,在社会和经济条件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人,不能因为其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权力,而增加在协商中发言的分量。
理性协商的参与者是讲理的,他们在提出、支持或反对某项建议时都必须陈述理由。理由的陈述应当是公开的,即面向所有平等参与协商的公民。只有这样,才能迫使协商的参与者从他人的立场思考问题,思考什么样的理由对他人来说具有说服力,思考什么样的理由能够获得他人的赞同,思考什么样的理由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可信服的;理由的内容应当是公共的,要为所有参与协商的公民所理解并接受。理解是接受的前提,公众理解了某项理由才有可能接受某项理由。一如古特曼所言,“如果参与协商的公民无法理解所提供的理由的核心内容,那么,这种协商式证明是无从谈起的。例如,我们不能用神的启示来证明某项决策的正当性。”[6]然而,理解并非总能带来接受,公众理解了某项理由,也有可能不接受该项理由。因为参与协商的公民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信念和生活理想,他们在协商中目标各异,所以他们提出的理由在他人看来即使是有道理的,也有可能遭到拒绝。在理性协商中,只有经受住所有人检验的理由才是真正合理并令人信服的理由,才是可被所有人接受的理由,才是正当的理由。
在充塞着分歧和冲突的政治论坛和公共生活中,理性协商的参与者运用理性的公共能力,通过理性的讨论来解决集体问题。他们提出并审视相关的建议和要求,在来回往复的理性论辩中,甄别出有效的论证和无效的论证,好的理由和坏的理由。他们淘汰那些没有得到有效论证的劣质理由,共同追求更佳论证的出现。理想情况下,某个建议将最终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这只是因为其理由和论证对于所有人来说更具说服力。参与协商的各方在接受这项建议上达成共识,这样的共识体现了一种“理性的意志”。[5](108)协商民主理论思想家们相信,事关公众共同利益的集体决策只有在得到所有受其影响的人的同意时,才是合理的和正当的,这种同意只能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性协商的结果,而理性协商只能遵循更佳论证的力量。
在哈贝马斯等思想家设想的理性协商民主模式背后,是他们对政治包容、政治平等和决策正当性的追求。他们致力于使更多的人进入公共协商的领域,并被平等地包括在民主讨论与决策制定的过程中,自由地表达各种利益、意见和观点;他们试图排除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对民主实践过程的影响,使理性在民主实践过程中凌驾于权力之上,让道理成为民主协商与决策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他们相信,只要每一个受协商决策影响的人都能进入协商并被平等对待,只要这些人运用理性论证的方式进行协商,更佳论证和好理由就能为他们带来最具正当性的决策结果。 二、对理性协商的批评
科恩、哈贝马斯等思想家述及的协商民主理论,具有鲜明的理性主义色彩,要求协商的参与者必须是理性的行动者,在提出建议时运用理性,“能够剥夺去其情感上的联系,剥夺去其角色要求和习俗所造成的影响”,[7]从而采取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协商。这种理性协商方式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诘难和批评。②在杨(Iris Marion Young)等民主理论家看来,这种基于理性基础上的协商可能是有问题的,在实践上可能也是有危害的。
将民主协商的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协商就会转变为一种竞争,一种存在于不同论证之间的竞争。参与协商的各方都以赢得论辩为目标,使理由更具说服力的更佳论证将获得最后的胜利,这种胜利意味着其他任何参与者都必须承认自己的失败,不能再提出进一步的反驳。这种争胜式的民主协商过程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争胜式的理性协商模糊了公众参与协商的目的。民主协商并非谈话会,也并非学术讨论会,公众参与协商并非为了论证而论证,也并非为了寻求真理而论证,他们参与协商的目的是为了影响决策,他们对话、讨论和论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集体问题。就解决集体问题而言,争胜式的理性协商试图拿出的是能够凭借更佳论证的力量获得普遍同意的最优方案;争胜式的理性协商不会做这样的设想,即在对那些次优的替代性方案进行组合后生成某种能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方案;争胜式的理性协商似乎忘记了人们参与协商的初衷。“在特定社群实际的协商中,参与者并不是要寻找某种在规范意义上正当的诉求,而是试图探究问题之实质以及何种方案能有效的解决问题。”[7](50)第二,争胜式的理性协商扼杀了参与者就某项决策在未来继续对话的可能性。尽管理性协商的目标是希望参与者能就某项决策达成共识,但它并不能预先设定共识一定能够达成。即使某项决策在当下获得了普遍的同意,也不能认为它在未来还能一直保持正确。因为“决策过程和人们赖以决策的理解力是不完美的。我们不能保证今天的决策在明天还会是正确的,在当时看起来非常合理的政策随着新的证据的出现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有说服力。”[6](6)所以,民主协商应当对公众在未来就先前的决策继续对话的可能性采取一种开放式的态度,允许公众对先前的决策提出挑战和批评。
将民主协商的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还为某些类型的话语风格赋予了特权。在民主协商中,那些用更符合理性规范的话语风格呈现的论证将在协商论坛和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相较于犹豫不决和不得要领的表达,那些有条不紊地将自己从前提到推理结构展示出来、将普遍性原则应用于特定实例并依此来表达自身主张的话语在理性协商中更具优势;相较于表现出愤怒、受伤和激情此类情绪的主张和理由,那些冷静的、非情绪化的话语在理性协商中更具优势,因为这样往往显得发言者的态度更为客观;相较于女性更偏向于尝试性、探究性或调节性的话语风格,男性斩钉截铁、对抗式的话语风格在更青睐争辩话语的理性协商中更具有优势。[8]
诸如此类的对立揭示出,当表现得合乎逻辑、理由充分和不带感情的话语风格在协商中被抬高时,那些显得不那么理性、合理的话语风格会相应地遭到贬低,前者的发言显得更具说服力和更有分量,而后者的主张和论证则会被忽视或被压制。被忽视和压制将造成某些人在协商过程中失声,这些人即使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民主协商的论坛或过程中,也缺乏平等的机会去影响协商的结果。他们在形式上被包括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却在实质上被排斥在了民主协商的过程外。这种内部排斥削弱了协商的民主主张,破坏了协商民主包容和政治平等的政治理想。
如上所述,推崇理性协商的思想家们并没有注意到,将民主协商的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协商就变成了一场有输有赢的竞争,在这场竞争中,那些符合理性精神的话语风格和表达将占据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支配地位。权力就以这样的方式重新回到协商过程中。理性协商并不能像它声称的那样,完全排除权力因素的影响,彻底摆脱任何强制,尽管在这之前思想家们曾努力将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悬置起来;推崇理性协商的思想家更加没有注意到,参与者在话语风格上的差异,与他们的文化差异和社会差异是紧密相关的,譬如性别、种族、民族、阶级和宗教等方面的差异。现实生活中,这些差异会渗透到人们的生活方式里,影响人们的言语行为和表达习惯。那么,如果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将讨论方式限定为理性论证,既否认了部分参与者在文化背景或社会处境上的差异和特殊性,又在普遍性和中立性的标签下为一种同样带有文化特殊性的理性言说方式赋予了特权。这样的协商并没有真正做到它所希望的那样,平等地尊重每一个参与协商的公民,在它表面的公正无私下实际暗含着偏见和歧视;推崇理性协商的思想家同样没有注意到,将民主协商的方式限定为理性论证,也就拒斥了其他沟通方式在民主实践过程中的存在。
三、理性论证的补充
以杨为代表的民主理论家看到了将民主协商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所带来的问题,认为在政治生活中,看似平等的遵循更佳论证的力量在民主实践上会将一些人的观点拒之门外,原因是因为这些人不太会用理性的方式来陈述其主张。这些人可能是在正式的政治机构中鲜有代表的人,物质方面处于弱势的人以及在人口上处于少数的种族。[9]在他们看来,真正的、最佳的协商应当是不把任何人排除在政治讨论过程外。因此,理性论证绝非民主协商的唯一方式,以对话、讨论为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必须对政治讨论中的沟通方式和风格采取一种更为宽泛的理解。
(一)礼节(greeting)
在日常沟通中,礼节不断言什么,也没有特定的内容,它只是人们用来表示友好的姿态,这些姿态通常还是形式上的和表面性的。但在充满分歧和冲突的政治协商中,礼节所传递的则是一种沟通性的政治姿态。通过这种姿态,民主协商的参与者向对话者表示承认,承认对方同自己一样,被包括在民主讨论的过程中;承认即使在观点、利益或社会地位存在差异时,对方仍然是自己平等的对话伙伴;承认自己有义务倾听对方的陈述并认真对待他们。这种承认是协商互动与争论的起点,它为参与协商的各方创建并维系了信任的纽带。在杨看来,通过这种政治姿态,“礼节在一定程度上将某些重要的事情补充进公共理由的概念”,[10]即:民主协商的参与者在提出对他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前,首先要做的是明确承认他们想要说服的人。 杨进一步阐释了礼节是如何在协商过程中起作用的。用含有敬意的头衔称呼对方,对他人的成就和理想的重要性表示承认,适当的关切——尤其是非语言的身体上的关切,譬如“友善的微笑、握手、拥抱以及递送、传递食物和饮料”,[8](128)等等诸如此类的礼节可以在对话者之间产生认同作用,拉近心理距离,初步建立起彼此信任的氛围;参与各方抱着彼此尊重的态度,礼貌的表达观点、陈述理由和回应他人,会更有益对话氛围。缺少尊重和礼貌,则会让他人觉得漠然和冷酷,甚至于感受到侮辱;在出现分歧、批评和反驳的声音时,适当的捧场、问候和抚慰可以缓和或活跃讨论气氛,避免参与者之间不良情绪的产生或冲突的激化,让陷入僵硬场面的讨论得以继续进行。
(二) 修辞(Rhetoric)
修辞也是支撑民主协商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这种力量寻求用情感打动人。修辞(rhetoric)一词源自于古希腊语“rhetorike”,意思是当众演说、演讲的艺术。
受柏拉图的思想影响,部分协商民主论者将理性言说(rational speech)与纯粹修辞(mere rhetoric)严格区分开来,斯普拉根斯(Thomas Spragens)和哈贝马斯等学者就持有把修辞从协商中清除出去的想法。在他们看来,修辞手段的运用也是强制的表现,因为它将情感操纵(emotional manipulation)卷入协商活动之中,由此影响听众的情绪和心境,[11]进而影响听众对协商内容的自主判断。斯普拉根斯宣称:一个理性的民主,应该致力于思想而非引燃激情。他反对那种试图用热烈的激情打动群众的夸张言论;[12]哈贝马斯也对理性的言说和修辞进行了区分,他将前者称之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的话语行为,而将后者称为“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的话语行为。③
另一部分学者则表示,在政治生活的协商中,将理性和修辞完全对立是没有必要的。在他们看来,即使伴随着情感操纵的风险,也不能因此彻底否定修辞在政治协商中的地位,修辞和理性协商也并不矛盾。他们以亚里士多德的修辞观为资源,试图证明,修辞对于政治协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他们指出,说服是协商论辩的主要目的。在哈贝马斯等人描述的协商情境中,参与者只有运用理性论证的力量,只有采取克制的、慎重的和不带感情色彩的措辞,只有表现出客观中立的、不偏不倚的态度,才能让自己的理由显得更加权威,才能让自己的主张更有力量,才能对他人产生说服。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真实的协商活动中,加入而非抛弃修辞的手段,才能更好地增强论证、打动人心和产生说服。讲理(reason-giving)的确是政治协商的关键,但参与者的人格特质(character)和情感诉求(emotions)在对话、论辩和说服等协商活动中同样重要。现实政治生活中,协商所处的情境是复杂多样的,参与协商的群体也不是单一的,一味地坚持理性、无偏私的表达,排斥人格和情感的力量,有可能是在妨碍协商的进行,还有可能会阻止部分公民参与到协商的进程当中来。[13]
说服是协商论辩的主要目的,但无论是理性的言说,还是诉诸人格和情感力量的修辞,其最终目的则要提高协商决策的质量,是要让协商参与者在“各种制度、情境、民众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10](86)上做出更为明智的判断和选择。在推崇理性协商力量的学者看来,最具说服力的理由和论证自然会带来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在不同的提议所依据的理由都可以被合理接受的情况下,人们又当如何选择?一些学者回答,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可以诉诸修辞的力量。好的修辞能为人们带来新的信息和知识、看待公共议题新的视角,[14]能为人们在各种理性可接受范围内的观点之间做出选择提供“语境性的和激励性的根据”,有助于“从理由到判断的转变”。[10](86)
那怎样才是好的修辞呢?盖思顿(Bryan Garsten)认为,好的修辞会尊重听众的意见,会关注听众想法背后特殊的个人经历、身份和需求,还会尽量去适应听众的利益和愿望。当然,适应听众不是一味地迎合听众,而是参与到听众中间去,引导听众转变偏好。听众对诸多提议的判断(接受或拒绝)一定程度上将依赖于其对提议者个人特质(如道德品质)的评价。[15]庄泽克(John S. Dryzek)强调,好而且有效的修辞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能用一种打动听众的语言来组织观点并将其传送给听众。在对话中加入幽默、隐喻、反语、手势和夸张等成分,不仅能展示论证,而且使之增色不少,这将更有利于其主张为听众所接受。[11]盖思顿和庄泽克的论述告诉我们,民主协商中的修辞运用并非发言者单向的、独白式的活动。判断发言者是否有效运用修辞的标准,除了发言者的个人品质、情感诉求,还包括听众对修辞的运用是否接受和认同。综上所述,能在协商对话中引起听众注意并使其保持关注,是好修辞的表现;能够影响听众针对某一议题的意见、观点和态度,是好修辞的表现;能够争取到听众的赞同,是好修辞的表现;能够在协商对话中促进发言者和听众间的良好沟通,是好修辞的表现。
(三)叙事(Narrative、Story-telling)
叙事通常包含三个要素:故事、话语和讲述。故事包含了情节,构成了生活片段。这种片段一方面可能激起我们同情、愤怒或悲伤的情绪反应,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释性知识,即当事人何以如此行动,从而使之能被理解;话语是故事得以呈现的文本,是体现在特定媒介上(譬如演讲)的陈述;讲述是行动,叙述故事的行动,是在话语中产生故事的沟通过程。[16]简而言之,作为一种普遍的沟通方式,叙事是在对话中讲述自己的经历,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把自身的独特经历讲给更多的人听。在政治协商中,参与者之所以会讲故事,是要向他人描述或解释某件事情,目的是证明自己观点的正当性。叙事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益于协商:
第一,促进平等。不同于理性论证,叙事并不必然要以有节制的、理性的方式来进行陈述,它同样欢迎那些极端的或充满激情的表达;不同于理性论证,叙事也不需要“植根于共同的基础”,[9](344)它更加希望每一个参与协商的公民都有他自己的声音。相对于理性论证,叙事是一种较易使用、门槛较低的协商方式,也是一种更具平等性蕴涵的协商方式。因为每个人都有故事讲,每个人都能以同等的权威讲述他的故事,而每个故事在协商的情境中都拥有同样的价值。 第二,增进理解。参与协商的某些个体或群体具有特殊性,他们的主张、需求和愿望往往不被他人所理解。在协商共同体内部,某些个体或群体身处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他们的特殊经历不被他人所共享。当他们因为这些经历产生某种需要、进而在协商中提出某项主张时,人们往往会因为不理解而对这些主张的正当性表示怀疑;还有些个人或群体具有与他人相比非常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和习俗塑造了他们特有的价值观。在与他人互动时,这些价值观和规范赋予他们意义并提供指导。不同文化的价值观差异极大,而当价值前提不相同时,对什么是重要的、值得的和合意的,看法也就不尽相同。这些群体所看重的,在别人看来可能就是毫无意义的。无论是经历,还是价值,都无法通过论证来加以辩护。在这样的协商背景下,一些参与者可以通过描述个人的特殊经历,让他人理解自己的处境;一些参与者通过解释各种习俗、符号和象征对他们的历史意义,让他人理解自己为什么将某些价值置于更重要的位置。
第三,汇集视角。处于不同社会境况中的人具有来自他们所处境况的各种不同的经验、历史与社会知识,即社会视角。[10](170)不同的社会视角让人们在协商中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公共问题。每一种社会视角在涉及公共事务时可能都是相对片面的、偏颇的。然而,当所有不同的社会视角组合在一起,产生的意义则是任何单独的个体或群体都提供不了的。通过叙事,协商参与者从自己的社会位置出发,在对自己过往的经验、历史和知识的讲述中,阐明自己对公共问题的独到见解;又可以在倾听他人的经验、历史和知识时,了解到自己的社会境况、行为和价值观在他人的视角中是如何呈现的。这样一来,“每种社会视角不仅道出了其自身的生活和历史,也牵引出曾影响其经验之形成的其他社会境况”,[8](130)不同的社会视角由此汇集到了一处。视角的汇集为协商提供了集体性的社会智慧。
四、回应
面对杨等思想家对理性协商的批评,一些学者回应到,那种认为将民主协商的方式严格限定为理性论证,将使缺乏理性协商能力的弱势群体被排斥在民主实践过程外的观点“令理性的言说蒙受了不白之冤”。[6](50)他们表示,究其根本,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挫折并不是源于他们缺乏理性协商的能力,而是由于他们没有权力。与主流群体相比,弱势群体因为缺乏资源和机会,政治影响力较小,因此有可能在协商中得不到公正对待,但这是政治系统中存在的偏差、是财富和权力不平等引起的体制性扭曲,而非理性协商带来的后果。
而针对杨等民主理论家提出的作为理性论证之补充的礼节、修辞与叙事,一些学者则回应到,这些沟通方式并不能成为民主协商的方式。
首先,将礼节、修辞和叙事纳入民主协商,是对协商概念的错误延伸。萨托利曾告诫我们,在政治科学的领域要避免“概念延伸”(concept stretching),因为概念外延的扩展将会造成概念内涵准确性的丧失,使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和难以琢磨。[17]杨等思想家对民主协商方式的补充恰恰使协商的概念陷入了这样的危险境地。古丁(Robert E. Goodin)对此批评道,“协商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任何类型的谈话(talk),协商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只有确保了协商概念的精确性,我们才能严谨有效的进行相关研究。如果协商的概念被过度延伸,那么它就变得‘什么都是’,然后它就变得‘什么都不是’。”[18]需要认识到,“协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我们必须小心谨慎的加以使用”。[19]
其次,在杨等思想家批评理性协商没有彻底摆脱强制时,他们并没有注意到,礼节、修辞和叙事同样可以是强制性的。“问候可以是强制性的,比如,让我们想一想能捏碎骨头的握手吧。”当修辞被擅长煽动的政治家和情感操纵者利用时,它也会是强制性的,“比如,想想纳粹党所拥有的修辞力量”;[20]叙事同样可以是强制性的,因为协商规范早已对可接受的故事做出限定。只有那些建立在真实基础上,吸收了更大范围群体的经验和观点,能以客观的描述阐明其所属群体一般立场的故事才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和代表性,才能为协商参与者的陈述增添力量,才能获得广泛的接受与承认。在民主协商中,“并不是每个故事都有同样的价值”。[21]
再次,尽管在日常生活中礼节、修辞和叙事都是重要的沟通方式,但它们并不适合出现在公共协商论坛。协商决策的合法性来自于所有协商参与者共同接受的公共理性,而公共理性要求协商参与者必须以推理式的语言来陈述理由。将这样规范的、普遍性的陈述形式转换为情境化的、局部的礼节、修辞和叙事,只会使协商论坛的局面变得复杂莫测。本哈比在回应杨的时候就直接质疑到:在民主协商论坛和过程中,人们如何能知道什么程度的礼节适合协商的氛围呢?要是别人无法理解我的故事和叙事,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在协商中用修辞和故事打动人们就可以达到目的,那就不再需要再向人们说明某种提议、方案和行动的理由是什么。通过这样的方式产生的决策结果,其基础是模糊的、不透明的,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又该如何保障呢?[22]
最后,就实现民主协商的目的而言,也就是解决集体问题上,真正有效的方式正是理性论证,而非礼节、修辞或叙事。礼节可能会创造出有益协商的氛围,修辞可能会增强说服的效果,叙事可能会为部分群体的特殊经验提供佐证,但是,没有进一步理性协商的话,它们都不能带来问题的解决方案,它们甚至可能在协商中失去方向。譬如叙事,有学者就反驳到,“是的,讲故事,那么然后呢?”[23]仅仅满足于故事在协商论坛中被听到,叙事就变成了一种“无用地表态的政治”,[24]实现的只是表达意义上的公正,牺牲的却是实际意义上的公正。
通过对协商方式争论的思想史考察可以发现,有关民主协商方式的争论和批评,体现民主理论家优化民主协商质量的努力,也反映着民主理论家对追求更佳论证力量的主流协商民主理论做的深刻反思。这些反思改变了人们对民主协商方式的认知。可以预见的是,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还会继续,分歧还会存在,但也正是这些思想家在为分歧而继续争论的过程中,既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也开拓出一些优化民主质量的方案和办法,这就是思想家为人类贡献的财富。 注释:
① 关于科恩对“理想协商程序”的阐述,详见〔美〕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载〔美〕詹姆斯·博曼 威廉·雷吉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
② 关于协商民主模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受到的诸多批评,可参阅:Gutmann A, Thompson D,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40-56.
③关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话语行为的区别,详见〔英〕奥斯丁:《如何以言行事》,杨玉成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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