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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并非都处于劣势地位,它在产权制度、体制制度等方面具有公办高校不具备的某些优势。如果能正确认识到这些优势,并加以整合、利用,使其潜能得以充分地发挥,必将为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高等教育;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比较优势
随着高等教育多元化进程的加速,高等教育一元化局面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已经处于破裂的边缘,而昔日处于“拾遗补缺”地位的民办高等教育则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民办高校办学历史较短、起点较低,在影响力、知名度等方面,都无法与公办高校抗衡,但应该看到民办高校并非一无是处。可以肯定的是,民办高校也有公办高校所不具备的相对优势。它们凭借自身制度上的优势,将来定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定能在我国的高等教育领域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
一、产权制度的比较优势
民办高校产权,指的是民办高校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所构成的一系列权利。其中,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公办高校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其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可能是个人,也有可能是团体或组织,这种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必然从多个方面监督民办高校的运行与发展,使民办高校更加注重效率和效益,从而带来比较优势。
(一)易于建立产权的代理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公办高校的产权主体是政府,建立的是一元化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必然导致公办高校在行政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要受制于政府,政府任命公办高校的大学校长,是公办高校的经济来源。所以,公办高校本身缺乏办学的自主权,政府掌握着公办高校的管理权和产权,是真正的产权主体,拥有高校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政府和公办高校不是一种产权代理关系,而更多的是一种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
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花钱矩阵”指出,一是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二是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三是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只讲效果不讲节约;四是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既不讲节约也不讲效果。公办高校存在管理僵化、机构冗杂、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
与公办学校相比,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投资办学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并且产权结构多元化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民办高校区别于公办高校的首要特征,就是民办学校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另外,民办高校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必然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这就产生了民办高校的产权委托代理机制。这种代理机制首先是产权主体派代表进入民办高校的董事会,监控民办高校的发展。这一层面的关系与企业相似,目标都是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润。第二层面的代理关系与企业有着根本不同,教育是非营利性产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使民办高校必须以培养有用的现代化人才为目标。当追求利润和培养人才发生矛盾时,追求利润应服从于人才培养,即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必须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制约。由此而建立的民办高校产权代理机制既要以市场为导向,培养社会有用人才,又要合理使用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把培养有用人才和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统一起来。
(二)有利于发挥激励和规制功能
从产权的激励角度来说,民办高校产权归属更加清晰,责权更加分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第36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高校产权主体是民办高校本身,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这也就激励了民办高校的投资者更加放心地投资办学。同时,投资有风险,所以投资者在选用校长时,会更加谨慎。一定会选用具有高度责任心、学识渊博、道德高尚的校长,这也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此相比,公办高校产权的归属类似于国有企业,公办高校的管理者没有完全的决策权、支配权和财产使用权。因为公办高校管理者的权利是由国家授予的,他的权力的行使受制于政府,而且随时有被收回的可能。另外,公办高校管理者的利益并不等于国家的利益,公办高校管理者与被管理的学校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管理者就会很少关心资产的使用效率。
从产权规制的角度来说,民办高校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使得多个产权主体能够相互制衡,避免了侵权行为的出现。多个产权主体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相互牵制,互相协商,合作互利,共同发展,实现了产权的规制功能。与此相比,公办高校单一的产权结构在产权规范和约束方面就有所欠缺。由于公办高校的产权主体是政府,没有相应的机制监督和约束政府,所以,政府干预在公办高校管理中将不可避免。
二、体制制度的比较优势
民办高校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所以领导体制也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其中最常见、最具代表性的一种领导体制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谓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指民办高校设置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校长并以校长为首组成校务委员会,执行董事会决策,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董事会不得干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下述优势。
(一)民办高校举办者和管理者权责明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1条和24条分别对董事会和校长的职权做了规定:一方面,确立了董事会在民办高校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也确立了校长在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它要求民办高校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校长独立全面地负责学校一切的行政工作。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通过授权来体现它的权威性。董事会只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不参与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投资者可以选派代理人进入董事会,也可以直接加入董事会实现对学校的掌控。校长通过董事会授权来履行职责,他主要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发展规划、财务预算、人事安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校长是学校内部管理工作的谋划者、设计者和践行者。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这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不能随意干涉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举办者的越权行为。第21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它明确了校长行使学校的管理权,“独立行使”更强调了校长的权利是不能随意被干涉的。“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这一条非常清晰地体现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即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关系,董事会是决策机构,校长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独立地行使学校的管理权。
(二)民办高校校长权责对称、责任心强
校长负责制是指在学校工作的一定范围内,校长处于权力和责任的中心地位。相对于公办高校的校长,民办高校的校长拥有更大的权力,他们处于权力和决策的中心位置,对于学校的教学、行政、学生、科研、外事等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当学校的重大事情出现悬而未决的情况时,往往让校长拍板决定,此时是校长决定性权力的集中体现。同时,因为民办高校是在公办高校的夹缝中求生存,始终处于高等教育的边缘地带,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又不得不面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即所谓“先天不足、后天缺陷”的严峻形势。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的校长要想领导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竞争中取得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这样,民办高校发展落后的现实和校长希望改变民办高校现状、实现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理想就产生了巨大冲突,这种冲突最终会转变成校长的压力,这种压力包括来自校长自身的压力和来自董事会、教职工、学生、社会等外在因素的压力,这种压力的集合体使得校长不得不拥有强烈的责任心,掌握较大的权力。只有在这种权责对称的情况下,校长才能有更大的活动空间,才能把学校领导得更好。
相比之下,公办高校校长的权力是由政府授予的,公办高校的校长不是学校的拥有者,不需要承担学校办学的最终责任,学校经营的好坏、未来发展如何、学校该走向何方这些问题对校长的影响不大。校长只要在任期内保证不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就可以顺利通过考核,得到提升。所以,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很难得到激发。
三、结论
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并非都处于劣势地位,它在产权制度、办学体制等方面具有公办高校不具备的某些相对优势。如果民办高校能够充分认识其优势,正确地加以利用,释放其潜能、并辅以科学的发展策略,必将为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冯换兵.民办高校产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2006(12):124-125.
[2]米尔顿·弗里德曼著,张琦译.自由选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6):344.
[3]潘懋元,胡赤兵.民办高校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J].教育研究,2002,(1):27-31.
[4]刘延庆,孙鹏.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研究[J].民办教育研究,2004,(2):42-47.
[5]朱家存,周毛毛.现代学校制度对完善校长负责制的意义[J].教育发展研究,2007,(3):75-77.
关键词:高等教育;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比较优势
随着高等教育多元化进程的加速,高等教育一元化局面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已经处于破裂的边缘,而昔日处于“拾遗补缺”地位的民办高等教育则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民办高校办学历史较短、起点较低,在影响力、知名度等方面,都无法与公办高校抗衡,但应该看到民办高校并非一无是处。可以肯定的是,民办高校也有公办高校所不具备的相对优势。它们凭借自身制度上的优势,将来定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定能在我国的高等教育领域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
一、产权制度的比较优势
民办高校产权,指的是民办高校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所构成的一系列权利。其中,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公办高校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其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可能是个人,也有可能是团体或组织,这种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必然从多个方面监督民办高校的运行与发展,使民办高校更加注重效率和效益,从而带来比较优势。
(一)易于建立产权的代理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公办高校的产权主体是政府,建立的是一元化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必然导致公办高校在行政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要受制于政府,政府任命公办高校的大学校长,是公办高校的经济来源。所以,公办高校本身缺乏办学的自主权,政府掌握着公办高校的管理权和产权,是真正的产权主体,拥有高校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政府和公办高校不是一种产权代理关系,而更多的是一种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
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花钱矩阵”指出,一是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二是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三是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只讲效果不讲节约;四是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既不讲节约也不讲效果。公办高校存在管理僵化、机构冗杂、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
与公办学校相比,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投资办学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并且产权结构多元化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民办高校区别于公办高校的首要特征,就是民办学校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另外,民办高校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必然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这就产生了民办高校的产权委托代理机制。这种代理机制首先是产权主体派代表进入民办高校的董事会,监控民办高校的发展。这一层面的关系与企业相似,目标都是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润。第二层面的代理关系与企业有着根本不同,教育是非营利性产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使民办高校必须以培养有用的现代化人才为目标。当追求利润和培养人才发生矛盾时,追求利润应服从于人才培养,即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必须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制约。由此而建立的民办高校产权代理机制既要以市场为导向,培养社会有用人才,又要合理使用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把培养有用人才和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统一起来。
(二)有利于发挥激励和规制功能
从产权的激励角度来说,民办高校产权归属更加清晰,责权更加分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第36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高校产权主体是民办高校本身,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这也就激励了民办高校的投资者更加放心地投资办学。同时,投资有风险,所以投资者在选用校长时,会更加谨慎。一定会选用具有高度责任心、学识渊博、道德高尚的校长,这也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此相比,公办高校产权的归属类似于国有企业,公办高校的管理者没有完全的决策权、支配权和财产使用权。因为公办高校管理者的权利是由国家授予的,他的权力的行使受制于政府,而且随时有被收回的可能。另外,公办高校管理者的利益并不等于国家的利益,公办高校管理者与被管理的学校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管理者就会很少关心资产的使用效率。
从产权规制的角度来说,民办高校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使得多个产权主体能够相互制衡,避免了侵权行为的出现。多个产权主体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相互牵制,互相协商,合作互利,共同发展,实现了产权的规制功能。与此相比,公办高校单一的产权结构在产权规范和约束方面就有所欠缺。由于公办高校的产权主体是政府,没有相应的机制监督和约束政府,所以,政府干预在公办高校管理中将不可避免。
二、体制制度的比较优势
民办高校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所以领导体制也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其中最常见、最具代表性的一种领导体制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谓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指民办高校设置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校长并以校长为首组成校务委员会,执行董事会决策,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董事会不得干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下述优势。
(一)民办高校举办者和管理者权责明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1条和24条分别对董事会和校长的职权做了规定:一方面,确立了董事会在民办高校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也确立了校长在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它要求民办高校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校长独立全面地负责学校一切的行政工作。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通过授权来体现它的权威性。董事会只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不参与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投资者可以选派代理人进入董事会,也可以直接加入董事会实现对学校的掌控。校长通过董事会授权来履行职责,他主要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发展规划、财务预算、人事安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校长是学校内部管理工作的谋划者、设计者和践行者。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这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不能随意干涉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举办者的越权行为。第21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它明确了校长行使学校的管理权,“独立行使”更强调了校长的权利是不能随意被干涉的。“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这一条非常清晰地体现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即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关系,董事会是决策机构,校长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独立地行使学校的管理权。
(二)民办高校校长权责对称、责任心强
校长负责制是指在学校工作的一定范围内,校长处于权力和责任的中心地位。相对于公办高校的校长,民办高校的校长拥有更大的权力,他们处于权力和决策的中心位置,对于学校的教学、行政、学生、科研、外事等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当学校的重大事情出现悬而未决的情况时,往往让校长拍板决定,此时是校长决定性权力的集中体现。同时,因为民办高校是在公办高校的夹缝中求生存,始终处于高等教育的边缘地带,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又不得不面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即所谓“先天不足、后天缺陷”的严峻形势。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的校长要想领导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竞争中取得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这样,民办高校发展落后的现实和校长希望改变民办高校现状、实现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理想就产生了巨大冲突,这种冲突最终会转变成校长的压力,这种压力包括来自校长自身的压力和来自董事会、教职工、学生、社会等外在因素的压力,这种压力的集合体使得校长不得不拥有强烈的责任心,掌握较大的权力。只有在这种权责对称的情况下,校长才能有更大的活动空间,才能把学校领导得更好。
相比之下,公办高校校长的权力是由政府授予的,公办高校的校长不是学校的拥有者,不需要承担学校办学的最终责任,学校经营的好坏、未来发展如何、学校该走向何方这些问题对校长的影响不大。校长只要在任期内保证不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就可以顺利通过考核,得到提升。所以,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很难得到激发。
三、结论
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并非都处于劣势地位,它在产权制度、办学体制等方面具有公办高校不具备的某些相对优势。如果民办高校能够充分认识其优势,正确地加以利用,释放其潜能、并辅以科学的发展策略,必将为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冯换兵.民办高校产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2006(12):124-125.
[2]米尔顿·弗里德曼著,张琦译.自由选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6):344.
[3]潘懋元,胡赤兵.民办高校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J].教育研究,2002,(1):27-31.
[4]刘延庆,孙鹏.民办高校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研究[J].民办教育研究,2004,(2):42-47.
[5]朱家存,周毛毛.现代学校制度对完善校长负责制的意义[J].教育发展研究,2007,(3):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