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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城市基层民主的形式是“居民委员会”,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实践的创新,“城市社区”延伸和取代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含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社区”经历了初创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化阶段,即城市社区从“法律上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建设的政府领导——政府领导与居民自治的双重属性”的变化,推导出今后我国城市社区的法律地位可能的两个趋向,即社区自治的归位和政府领导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