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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公开承诺的监管应在类型化的前提下依对公众之单方允诺之法理逻辑展开。该类承诺究其本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的法律关系,却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超越了相互制约和自主抗辩的私法自治理念,具有了外部监管和强制监管的正当性。公开承诺的监管体系和制度承袭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征,表现为政府监管强势,自律监管较弱。《证券法》修改在构建公开承诺的监管制度时,应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将有限的政府监管放在利用公开承诺实施欺诈交易的行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