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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实例出发,分析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为时尚早,指出上市公司监事会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症结,提出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实体制度的重构建议,即创设公监事和在特定条件下引入债权人监事以代替股东监事,以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监事机制程序制度的完善,即保障监事会独立性程序制度和监事承担侵权责任诉讼制度的完善。